(本文原於110/11/21發佈於Blogger,現搬運至方格子)
第19案: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我會投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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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1)依現行公民投票法第17條規定,公投須於投票日前90日公告成立並宣布投票日期等事項,也就是說設下了至少約三個月的公投準備期。
(2)依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投日定於八月第4個星期六,自2021起,每2年舉行一次。(與大選年份錯開的定期公投模式)
(3)提案方此提案便是對上述第23條的否定,並另為公告後「半年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之創制。
(4)提案方之公投理由書認為,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將可提高投票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多元討論且讓政治人物無從閃躲以及執政黨立場反覆等理由,認為應修改公投法投票日期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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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在進入討論之前,有一個很重要的提醒:此一公投的主文與提案方之宣傳(公投綁大選)其實是有理解上的出入的
依照主文內容:「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考量到公投法第17條的規定,要有至少約三個月的準備期,代表本案如果通過,就只有當該公投案公告成立後的三個月到半年內有大選時,才符合公投綁大選的條件,不然一樣還是要分開辦理投票(詳見我做的附圖)
我覺得大家要思考這個機率有多低,畢竟大選兩年才一次,議題是否有時效性可以等到大選、提案方有沒有辦法精確控制整個流程到剛好可以綁大選都是變動的因素,單獨辦的機會其實遠大於合併舉辦。
如果你以為這個案子同意通過之後,就可以以後都公投綁大選了,那我要提醒你,真的不是這樣喔,不要像同婚專法那樣,到時候投出來沒有綁大選又說政府踐踏公投結果喔。
OK,上面的提醒你瞭解了,我們來把這個這個議題拆成幾個面向來討論比較全面:
(1)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是否較具經濟效益
我想多數人會支持這個公投案的理由,應該是因為覺得一起辦可以省不少錢,我試著查了中選會的預決算資料,但翻了很久實在是都沒有看到他們有把公投經費與選舉經費分項次列出的資料,甚至沒有辦法直接知道一場選舉到底花了多少,所以退而求其次查了相關的新聞,看有沒有報導質詢時的回覆或是媒體詢問中選會得到的資料,這邊列出我查到的花費(來源:新新聞):2018公投十案花了15億元、2021公投四案預計將會花13億6000萬,另有李進勇2021/3/2在立法院回應(多家媒體報導)指出,今年預算以一案公投為基準編列9.2億,每增加一案約增加1.8億,我們先假設這些媒體資料大致正確,那就可以推算,如果今年跟2018年一樣都成立十案公投的話,單獨舉辦的花費會來到25.4億,在這個比較基準下,平均起來單獨舉辦每一個案子大概多花了一億元,這邊我想這一個面向是蠻清楚明暸的,綁大選真的比較省,而且每一次舉辦投票的案件數越少虧越大。
但是就如同我上述的提醒,這個案子如果通過,不只不一定會綁大選,還可能因為取消了兩年一次的定期公投制,造成每年都有公投的結果(有時綁大選、有時沒大選可綁),比現在辦更多場,花更多錢的機率是比較高的。
再者,看看我們這次公告成立的每一案公投,每一案的結果牽涉到的金額都遠遠大於綁大選可以省下的錢,如果把省錢當成首要目標,而不是去改善公民投票的時程、提升投票跟討論過程的品質,到時候就算省了一次綁大選的幾億,也可能因為錯誤的決定而付出後續幾十幾百億的代價,是否值得,我覺得大家要認真的思考。
(2)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是否可以提高投票率
如果要從歷年的統計來看,因為公投門檻修法過後並沒有單獨舉辦過公投,所以沒有可以比較的基準。只能從中選會所做之107年投票統計分析看到,該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全國投票率為66.96%,公民投票各案(含有18–20歲的選舉人,分母較大)的全國投票率為54–55%,公投選舉人人數多了65萬,但領票的人卻比地方公職選舉少了176.7萬,可以說有相當部分的人是沒有領公投票的,要說去投大選就一定會順便投公投票我認為是有些武斷了。我的解讀是比起單獨舉辦公投,綁大選應該還是有帶動公投投票率的效益,但相對的,倘若綁大選造成選務的冗長,選民等候太久是否會影響投票意願造成反效果,也是要一併考慮的問題,這個要等這次單獨舉辦的統計出來,我們才可以做一個印證(可惜到時就來不及了)。
(3)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程序上是否可以兼顧選務工作的順暢以及充分討論的目的
台灣國內曾有一次公投綁大選(2018)的經驗,這也是造成之後修法的最大原因。
對民眾而言,當時因為公投案有10案之多,想一起投公投的人至少要領13張選票,再加上公投票為文字敘述,大大提高選舉人投票時的思考時間,許多地方排隊時間甚至需要費時一到兩個小時,這種投票情況對不耐久站的老人家或是沒有那麼多時間排隊的選民而言是一種投票的阻礙,更嚴重的是其造成台北市在開票的同時投票,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造成不公正的結果
對選務機關而言,因為大選與公投票的選舉人有差異(18歲以上就可以投公投),要在選舉前處理好兩邊的造冊等工作,對基層選務人員確實是相當大的負擔,加上到現場又可以選擇只領某一部分的票,這些都會造成作業上的困擾,所有東西混在一起的結果,就是領票慢、投票慢、排隊長,更造成開票開到凌晨的結果,我不認為這是什麼增加票匭或多借幾間教室這種膝反射式的解決方法可以完全處理的,畢竟人力、場地也不可能無限制擴張(而且培訓、人事也都是錢啊,不是說要省錢嗎?),動線之類的改善也改變不了公投投很慢的現實問題
另一個面向是,公投在本質上確實與選舉有很大的不同,公投是對一個議題的決定,而選舉是對人的信任或喜好,當兩場投票同時發生,依照人性大家一定是被對人的選舉吸引目光,而不是議題。試著回想2018年,你打開電腦是看韓國瑜用膝蓋走路還是google台灣對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的檢驗流程?公投議題通常比較生硬,要細究起來每一案都可以像這篇一樣打超多,這對比較不關心的人來說有可能嗎?
連今年單獨辦公投,大家就都已經沒太大興趣去了解,卻又要用大選來瓜分本來就少得可憐的注意力,這樣我們會得到「充分討論」「深入了解」「理性抉擇」的結果嗎?應該只會比現在更糟糕而已吧。
至於提案方所說的促進多元討論且讓政治人物無從閃躲,我覺得就有些牽強了,跟大選綁一起反而更難聚焦在公投議題,這不是與充分討論的目的背道而馳嗎?更何況今年這樣單獨辦公投,政治人物有比較不用閃躲嗎?也沒有吧,根本就閃不掉啊。
(4)門檻與投票率的意義
自2017年公投法修法下修門檻之後,通過的門檻從投票率須達投票權人總額二分之一,並且要達二分之一同意才算通過,變成同意票須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並且同意大於不同意即為通過,可以說實質上讓公民投票「鳥籠公投」的困境得到解決,同時也滿足了公投與大選的脫鉤的先決條件,以現今的門檻來說,縱使公投不與大選同時舉行,要通過公投其實真的不算困難,如果連四分之一的同意票都達不到,那又怎麼代表人民的意志?更何況如果綁大選只是為了帳面上的投票率,那就會有很多其實沒研究、沒想法的人是「順便」投公投票的;但單獨辦理公投,至少去投的都是「特地」去投公投票的,這兩種情況,哪種更符合公民投票的意義是很清楚的。
最後,大家可以看看民視所舉辦的第二場公投發表會(第19案)
你就會知道,提案方其實根本就不是真的在乎公民投票案是否可以被充分討論
羅智強全程都在指責民進黨立場反覆、戴斗笠扮別人、唱歌混時間,短短24分鐘,卻連好好闡述支持方的立場和理由都做不到?民進黨立場反覆OK啊我知道,但這跟公民投票的制度還有本質有什麼關聯?
他們是真的希望透過制度的更動讓公民投票可以變得更好、投出最正確理性的結果,還是只想利用公投來拉抬選舉聲勢、進行政治攻擊,就留給大家判斷了。
綜上所述,我認為公投主文不只不會幫人民省到稅金,還會花更多,而且公投綁大選將會分散選民的注意力,不利公投議題的充分討論。
此外,綁大選雖然可能提高帳面上的投票率,但目前的制度已不是高門檻,提高投票率並非必要,盲目追求提高投票率的結果就是要忍受這些公投票裡面很多人只是來投大選「順便」領投公投票而已,無法檢驗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的人民意志。
而且綁大選造成的投票混亂以及選務工作的負擔將會造成比獨立舉辦付出更巨大的隱形成本,2018年的前車之鑑就擺在那邊,我們沒有必要走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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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第19案,我會投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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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選會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統計分析(108年度)》
另外補充我看到覺得有幫助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612630454/posts/10166522683100455/?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