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我經常有機會,聽一些創業家們聊聊,如何在網路上投放廣告,以提高商家或商品的能見度。他們之中,有些是在Facebook上購買廣告;有些則是為了推廣自家商品,上架國外的電商平台(例如日本樂天,或歐美常用的Amazon等)。無論是採取哪一種交易平台,經常聽到他們的共同抱怨則是:稅繳太多了!
這聽起來有些詭異,你打算在Facebook上刊登廣告。你才剛刊登一則廣告,也還沒因為這則廣告有所獲利,為何就要繳稅給政府?更白話地講,在Facebook上購買廣告,是你付錢給Facebook,收錢的既然是Facebook,為何稅是你來繳?這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沒錯,這當中確實存在著一些稅制設計上的誤會。不過,與其說是誤會,不如說是稅制設計上的不完美。我認為,不完美的理由,主要有三個:
第一,目前政府對Facebook課稅的法源依據還不夠嚴謹;
第二,法規上要求中小企業為臉書扣繳稅款,在稽徵程序的設計上不夠理想;
第三,但卻是最關鍵的問題則是,Facebook因提供國內中小企業廣告服務,所獲取的款項,是否屬於Facebook在台灣應該繳稅的所得?恐怕有待進一步釐清。
本文以下先就第一個理由說明(其餘兩個理由,將留待後續文章中說明)。
目前國稅局對Facebook課稅的法源依據,主要有「所得稅法」、「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下稱「跨境電勞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雖然有法規,但這些法規的位階與效力是否足夠?則有待進一步觀察。
「無代表,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這是一句你可能聽過,或甚至說過的經典口號。這句話,起源於1750年代,後來廣泛在其他國家使用。主要在描述早期北美十三州人民,對英國殖民的不滿,這也是美國革命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實上,在我國憲法中,也存在著「無代表,不納稅」的類似規定。你如果翻開我國憲法本文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你會發現,大部分的條文,都在規範人民的「權利」,只有簡短三個條文(憲法第19條到第21條),提及人民的「義務」。
其中,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這句話,看起來好像是對人民的約束,因為它規定人民有繳稅的「義務」。而且這裡的「人民」,在法律解釋上,還不僅是「自然人」而已,也包括「法人」(例如公司、基金會)在內,全都一網打盡。
但其實,也沒那麼沮喪。因為這個條文還特別提到,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換句話說,為了協助政府籌措財源,推行公共建設,人民固然有納稅義務;
立法委員是人民的代表,法律則是立法委員所制定。因此,沒有立法委員的代表,就不應該有課稅權的行使。「無代表,不納稅」這句話,在我國,同樣行得通。
我國最高的司法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還特別為憲法第19條,取了一個非常響亮的名稱,叫作「租稅法律主義」。它的內涵是指:
與課稅構成要件有關的事項,都應該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制定的法規範,稱作「法律」;
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範,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稱作「法規命令」,主要規範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事項;
另一種則是行政機關自行依職權制定,稱作「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的事項。
「法律」是由立法院制定,符合「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
「法規命令」則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照理說,「法規命令」似乎不符合「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但我國大法官或許著眼於,「法規命令」畢竟還是由「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而且在「法律」的授權條款中,還是必須就立法者打算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的事項,具體明確地記載下來。
也可以說,民眾的聲音,已經透過手中的選票,傳達給立法委員。再由立法委員把民眾的聲音,寫進法律條文中。因而,「法律」如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即便沒有最直接的民意基礎,但至少也有間接的民主正當性。也因此,在大法官眼中,
「法規命令」也勉強符合「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
但如果是「行政規則」,由於欠缺「法律」的授權,就完全與「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有違。
因此,主管機關如果要規範與課稅構成要件有關的事項:
在「法律」中直接規定,最為理想;
用「法規命令」規範,也勉強可接受,但前提還是要「法律」有具體明確的授權條款;
至於「行政規則」,就別想了。行政規則只能規範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而不得涉及課稅構成要件有關的事項。
下一個問題則是,一般民眾應該如何區分,國稅局在課稅時所搬出的法條,到底是經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還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命令」?又此時的行政命令,有無得到立法者的授權?
這些問題,在學理上,都還有得討論。但我知道,對於創業的你而言,完美無缺的標準答案,經常不是你的首選;只要有個八成把握,你就得提槍快跑前進。作出接近正確決定的效率,反而更能獲得你的青睞。
也因此,對於擺在眼前的上述問題,我可以提供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
如果一個法規的結尾,稱作「法、律、條例、通則」四種名稱之一,那麼這個法規,就一定是「法律」;
反之,任何「法律」的結尾,也只會是這四種名稱之一。
如果一個法規的結尾,稱作「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那麼這個法規,一定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命令」;但此時,你就不能講,反過來也成立。因為「行政命令」的名稱,不一定會稱作上述七種名稱之一。特別是,你可能聽過,例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原則等其他名稱。
但從實務的運作來看,你至少可以說,
會稱作「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這七種名稱,代表這個行政命令,絕大部分都有法律授權,可以說是「法規命令」;
而稱作上述七種以外名稱的行政命令,絕大部分都欠缺法律授權,可以說是「行政規則」。
由此來看,國稅局在本案課稅的法源依據,如果是來自「所得稅法」(但必須是「真正」來自所得稅法,而不只是「宣稱」來自所得稅法),那此時的課稅依據,確實師出有名;
但如果是來自「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跨境電勞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就必須仔細判斷,這兩部行政規則的內容,是否屬於純粹技術性、細節性的次要事項,而不涉及課稅構成要件。換句話說,如果這兩部行政規則所規範的事項,不再侷限於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已涉及課稅構成要件時,則此時國稅局課稅的法源依據,恐怕就有所不足。
當你看透這點,你就會發現,人民繳稅,不再是天經地義;而必須擺在「民主原則」面前,先仔細盤點,政府課稅的法源依據為何?
政府憑「什麼」要人民繳稅?憑的是,人民曾經許下的承諾。
但承諾必須是兩情相悅,不可以明明說「不」,卻給人家霸王硬上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