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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立完遺囑之後,還有反悔的機會嗎?」的法律問題!畢竟在立完遺囑之後,可能會有財產或將來繼承人發生變動的狀況,此時,被繼承人對於先前的遺囑內容還可以反悔嗎?有沒有什麼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呢?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相關的法律問題:
【兩份遺囑是真是假?!】
A在意識清楚的狀況下,採自書遺囑的方式,先幫自己立了一份遺囑,將土地與房屋平均分配給妻小共四人,但是在半年後,A認識了理想情人B,因此A便再偷偷地採自書遺囑的方式,再幫自己立了一份新遺囑,將房屋分配阿美所有,而土地則平均分配給妻小共四人,且並沒有讓妻小知道。
後續,待A身亡後,A的妻小突然看到B拿著一份聲稱是A寫的新遺囑,主張要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A的妻小看著兩份不同的遺囑內容,頓時不知道如何是好,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一、立了遺囑之後,可以反悔嗎?
立了遺囑之後,遺囑人是可以反悔的喔!因為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後,才會開始發生效力,因此,其實遺囑人若不想再依照原先遺囑分配自己的身後財產時,只要是在死前的最後一刻,還有清醒的意識,都還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規定下更改遺囑。
二、想反悔遺囑內容,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1)重寫一份新的遺囑
民法第1219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此時,遺囑人只要依照民法上關於5種遺囑的形式規定,重新寫一份遺囑就可以了,而依照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重新寫一份遺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將前遺囑撤回的效力,也就是說,重寫一份後遺囑之後,會讓前遺囑在未來無法產生效力。
(2)在遺囑上註明廢棄
民法第1222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或是,遺囑人只要在前遺囑上表明廢棄的意思,甚至,直接將前遺囑破毀或塗銷,就可以阻止前遺囑在未來發生效力,讓遺囑人亡故後,身後財產不會受到前遺囑的影響。
三、出現兩份內容不同的遺囑時,法院會如何處理?
因此,依照上面的說明,遺囑人對於遺囑內容的更改有很大的自由!所以,關於此種遺囑變更內容的問題,主要是出現在,如同我們今天案例中,當出現「兩份完成時點不同的遺囑時,該依照哪份內容為準」的爭議!
(1)以定立完遺囑後之「新遺囑」、「新行為」為準!
民法第1220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1221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依照民法第1220條、民法第1221條規定,當前遺囑內容與「後遺囑」「後行為」有發生抵觸時,將會依照「後遺囑」、「後行為」為準,讓「前遺囑」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而不發生效力。
而這邊可能會有問題的是,法條沒有明確的規定,上面的撤回是一部撤回、或是全部撤回?因此,無法定義上面的撤回,是否會一概影響「前遺囑」和「後遺囑」、「後行為」沒有相牴觸部分的效力!不過,目前有實務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14號民事判決)是採取容許一部撤回的見解。
四、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所以我們今天的案例中,當發現了A有兩份內容不一的遺囑,如果後續證明兩份均出自於A本人時,就兩份有牴觸的房屋所有權部分,將會以後遺囑內容為準,讓B得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土地所有權部分,則依照前遺囑內容為準,讓A的妻小取得土地所有權。
相關判決:
-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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