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一話我們從物權通則開始,講到了物權的幾個種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等),而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基本且重要的部份,即「物權行為的特性」(獨立性及無因性)和「善意受讓制度」(動產及不動產的善意受讓)等兩個部分,是民法物權編學習上會一再碰到及運用的概念,絕對不要略過不看啊!
壹、物權行為的特性
一、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所謂的「獨立性」是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二、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所謂「無因性」則是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