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集合式住宅大樓,難免鄰居彼此干擾。高雄市一名男子因樓上女租客深夜唱歌、洗澡、沖馬桶等難以安寧,一狀告上法院且求償12萬元,但橋頭法官以無法證明噪音與其身心狀況有因果關係,駁回上訴。
高雄市一名男子因樓上女租客深夜唱歌、洗澡、沖馬桶等難以安寧,一狀告上法院且求償12萬元。圖/Pexels
高雄李男控訴,樓上謝女一家於2020年10月起承租房屋,時常半夜大聲唱歌、大喊大叫、敲打牆壁、沖馬桶、摩擦地板等,經多次反應仍未見改善,只好報警處理,怎料樓上持續發出噪音,導致他身心受創,甚至出現睡眠障礙,因此請求12萬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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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女辯駁,李男單方面認定自己與家人製造噪音,且居住上下層本難以完全安靜無聲,製造出來的聲響是否已達一般人無法容忍的程度,仍有疑義。
橋頭地院審理,原告居住安寧的權利,與被告在住處的生活起居作息活動都應受到保障,倘若聲音頻率不高、輕微,彼此應在合理程度範圍內互相容忍,不得限縮他人的活動以符合自己的期待,且原告無法舉證身心狀況與噪音有因果關係,因此駁回原告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