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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成語是「養大於生」,縱使一個家的形成,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如果想收養配偶的子女,就會有一些條件的限制。因為收養會同時對收養者、被收養者、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母帶來極大影響,所以無法必須謹慎對待。
如果您有意願收養其他人的小孩,除了有信心能對待孩子視如己出外,也別忘了注意相關法規以及收養後可能會面臨到的權利義務。先評估後再收養,以免收養後才發現實際情況沒有當初想得那麼美好,苦了您與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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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條件,沒有違反限制的話,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成養一旦成立,雙方就有跟真正親子一樣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監護權、繼承權、扶養權…等。
但相對的,原父或母,就會因此與子女暫時失去任何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彼此不再有繼承權、監護權、扶養費…等扶養的權利跟責任。
為什麼說是暫時而非永久呢?因為收養是可以解除的,萬一孩子長大後與養父母合意解除收養關係,與親生父母那邊的關係就會恢復。除非是戰地撿到的孤兒或生父不詳的孩子,否則應該不太會有人在法律上沒有爸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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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最上面的引言所述,收養後孩子與親生父或母就不再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就是說子女與原父或母之間,就不再有扶養義務跟責任,也不會有遺產繼承權。所以原則上無論成年與否,都需要經過被收養者的生父或母同意。
但有些人可能是想收養配偶在結婚前與前任所生的孩子,而配偶又是帶著仇恨與前任分開,不然就是與前任分開後就沒有再聯絡,連對方是否還在人世都不清楚,這種狀況下是可以透過訴訟請求法院協助裁判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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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9條規定,須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之後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出庭、社會局或相關機構訪視、最後由法院進行裁定認可,就可以辦理收養的戶籍登記。如果對於法規不太熟悉,或是沒有太多時間能夠辦理收養,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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