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_許家源/雙北報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12年7月28日宣布,為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以及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漁業署呼籲全民一起來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該修正措施是為了保護蟳蟹的繁衍生息,禁止捕撈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以確保蟳蟹資源能夠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禁捕期延長至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8月至12月期間更是蟳蟹的產卵高峰期,若嚴格貫徹禁捕、禁售的措施,預計可保護六成的懷孕母蟹,讓母蟹有機會生下更多小蟹。
此外,今年新增了禁止漁船卸下、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之蟳蟹類的條款,旨在防止有心人士規避禁捕規定。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漁業署也積極進行科學研究調查,與海巡署及地方政府合作執行稽查,以確保規定的執行和蟳蟹漁業產業的永續經營。
在推動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的同時,漁業署也呼籲民眾共同參與,除了遵守規定禁止捕撈、販售抱卵母蟹,也要留意市場或餐廳中的螃蟹,確保其殼寬達到捕抓、販售的合法標準,讓蟳蟹資源能在未來繁衍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