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自白在刑事訴訟程序發展以來,一向被視為證據之王,可是我都說自白是『證據的卒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前理事長 葉建廷
一九八五至一九八六年,新竹市半年多來發生四起金飾搶劫 / 失竊案,沒有一件抓到兇手,其中包含一間叫「金瑞珍」的銀樓,老闆甚至遭歹徒砍傷。治安出現漏洞,警方自然背負沉重壓力,市民想必也提心吊膽。就在警民殷切盼望曙光出現之際,一間叫「金珍源」的銀樓又遭竊,歹徒為名叫郭中雄的油漆工。也許深感窩囊多時,也許不堪上級的的威嚇,也許求名,也或許本性即潛藏惡魔,警方對郭中雄灌水、敲打、疲勞偵訊,逼得郭中雄不但將另外四起(與他無關的)案子一口氣包下來,還「供出」金瑞珍搶案的共犯為自己的前家具行老闆蘇炳坤。一場荒誕離譜的鬧劇於焉展開,也揭開一個倒楣鬼的悲劇人生的序幕。
▲超級製作人
一樁烏龍的誕生,有時不是無心之過,而乃蓄意所致。警方憑藉自以為的「辦案經驗」,或所謂直覺、第六感等等虛無縹緲的念頭,打一開始就認定郭中雄一人涉了五案,偏偏當中的金瑞珍案歹徒有兩位。為了符合老闆報案時的描述,警察說什麼也要「製造」出該件犯罪的構成要件,而這些全是刑求、辱罵、恐嚇、誘導下的「依提示作答」與「即興發揮」。
◎贓物:警察不知從哪裡「破獲」兩件金飾,寫了收據後要金瑞珍銀樓老闆簽名領回,但老闆當場表示該物非其所有(「我們沒有做那麼粗的項鍊。」),不願領回。這豈為正常失主的反應?
◎凶器:為了找出銀樓老闆被砍傷的凶器,警察闖入蘇炳坤家中翻箱倒櫃。一陣粗暴蠻橫後,警方只找到了一把銅尺,稱其為「武士刀」。顛倒是非,捏造事實,這是何其公然又大膽的謊言?
◎手法:郭中雄(在刑求下)表示,他是從「銀樓後面」的四樓空屋,爬到五樓的銀樓,用鐵剪破窗行竊。但現場勘驗發現,銀樓後面根本沒有空屋,僅有一幢三樓房屋。難道郭中雄深藏不漏,會輕功水上漂?何況實際上分明是銀樓前面的鐵窗遭破壞,與自白明顯兜不攏。
◎兇手:銀樓老闆報案時表示,兩名歹徒體型瘦小,僅一百六十五至一百六十八公分。三個月後,老闆又突然改稱歹徒「一胖一瘦」。難道人的記憶會隔越久越明晰?再說蘇炳坤身高一百七十四公分,據此咬定他為兇手,完全站不住腳。
▲無罪推定原則之死
提出指控要拿出證據,這是再天經地義不過的事,體現在你我的日常生活中。某天一早你被巨大的敲門聲給吵醒,原來是鄰居種的芒果被偷了,怒氣沖沖跑來興師問罪。你一頭霧水,問他怎麼一回事。他卻不解釋,扯著嗓子大喊:「不要再裝蒜了!我有問過,小偷說是你叫他偷來跟你分著吃的,你是主謀。整條街都知道你最愛吃芒果,還想賴掉啊?」你要他提供證據,只換來無限的重複播放:「小偷都已經告訴我了,不要再假了,真不要臉!」你不得不懷疑,鄰居老早就討厭你。你接到孩子學校老師的電話,說你的孩子作弊。想知道原委的你去了一趟學校,得到的答案是:「小明說你兒子跟他是一夥的。」你要求見小明,老師說:「不行,小明已經在校長室接受懲罰,不能讓你見。」你心急如焚問:「那我怎麼知道小明有沒有亂講話?」老師義正嚴詞道:「人家就說有,你還想狡辯?趕快回家收退學通知單吧。」這樣的老師,還適任嗎?你不禁懷疑,老師是否早已看你們家孩子不順眼。如果提出指控不需要明確的證據,這樣人人都無敵了,任何人吵架都可以吵贏,講話都可以不負責任。我們將會活在一個毫無秩序的社會。
日常生活中指控他人都需要證據,檢察官代表與人民形成社會契約的國家起訴嫌犯,更應如此,可惜事情卻不總是這樣。《刑事訴訟法》有如下的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麼理所當然的道理,竟然要等到二○○三年,才藉由法律明文確定。在此之前,有無數靈魂被警察、檢察官、法官「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其一」的思維給犧牲掉了,甚至在法律修正後,悲劇依舊持續上演。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鄭性澤案的自白都不具「任意性」(出自其個人自由意志),全是屈打成招,都是違心之論,更不要提有些案子證據不足,也沒獲得被告自白,雙重不及格。這些都還是知名度大的案件,其他不足以引起全國性關注的案件更多。目前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網站上可以看到二十八件,有些已成功翻案,有些則連開起再審的機會法官都不願意施捨。至於當事者沒有(或未能)尋求協助的,必定是多到不忍卒睹。我們不禁詫異:原來司法只是一場兒戲啊!
▲問題在哪裡?
當一個弊病過於龐大複雜,我們往往說會說這是「制度面缺陷」或「大環境使然」,可是以冤獄來說,也許事情並沒有想像中那麼抽象,反而用微觀的視角分析即可——個人專業素養才是元兇。司法是一套「系統」,一個部件扣著另一個部件。當人民認為被司法侵犯時,可以藉助該系統內建的「防錯機制」來回應,也就是尋求權利救濟(包含一般的上訴、非常上訴、再審)。準此而論,制度本身沒有太大問題。那麼大環境呢?警察勤務繁多,階級文化又根深蒂固;法官與檢察官案牘勞形,卷宗與證物堆積如山。檢警審三方協力維持社會安定,我們不該對他們寬鬆一點嗎?當然不該。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前理事長葉建廷說得一針見血:
「你的爸爸媽媽如果是被告,你會怎麼辦?案件量太大,這根本就是藉口,想不想做而已。…(略)…說得粗俗一點,要賺錢就下來當律師。坐在那個位子,就要有那個位子該有的樣子。該寫到晚上一兩點,該怎麼寫就是怎麼寫,難道不是這樣子?」
冤獄的造成絕對是人的「貢獻」大於制度面或環境面。警察也許扛著辦案壓力,但沒有任何壓力可以合理化刑求,也沒有任何官威可以給不當證物提供正當性。檢察官也許有揭發社會病灶的使命感,但對偵查過程有汙點的案件提起訴訟永遠無法令人接受。法官也許身懷包青天大夢,但眾目睽睽之下對疑點重重,尚待釐清的疑雲裝聾作啞,無疑是踐踏人民授予的崇高權力,也不把人民納的稅當一回事。冤案的臉龐,除了有無辜的受害者,還有瀆職的國家代理人們。
這不但是一本讓人義憤填膺的書,也是一本讓人肝腸寸斷的書,好幾回讀不下去,必須先闔上讓情緒釋放。以下是蘇炳坤在獄中時,女兒家書內容的節錄:
「你問我有多想你?從腳趾頭到頭髮都在高唱:我想你。」
「我有千里眼,你心情不好,我可是會看到的。」
「請用力呼吸這個信紙,因為裡面有我的愛心喔!」
「蘇炳坤」不只是一個名字;他是一個人,一個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家庭有尊嚴的人。願台灣永遠不要再有人像他一樣被司法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