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_許家源/雙北報導】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表示,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發布自112年6月30日起實施交通違規記點新制。裁決所整理詳細違規樣態相對應的交通違規記點簡表(如附件),提供民眾查詢交通違規記點規定。
記點新制調整為1年內違規記點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則吊銷駕照。針對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如:超速照像取締),以往因無法辦識駕駛人故不予記點,記點新制實施後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將直接對車主記點;如車主無駕照可供記點,則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以強化記點制度。另如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租用人罰鍰2~3倍。
裁決所特別提醒民眾常犯的違規記點樣態如下: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或併排等11項違規臨停或停車;消防栓前停車、不依順行方向臨停;未打方向燈、手持行動電話駕車,會被記1點。
車輛不停讓行人記3點;超速記1~3點。
為避免民眾1年內被記滿12點遭吊扣駕照2個月處分,建議民眾如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請至監理服務網([連結])、監理服務APP或超商多媒體機(統一、全家、萊爾富、OK) 查詢記點次數。收到罰單如非本人駕駛,請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連結])。另1年內記點達6點,可自行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得扣抵點數2點;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申請1次為限。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至該所網址查詢([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