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聽過良民證,但對它有實際認識之人實在少之又少。大多數人對良民證的既定印象是「只要曾經犯罪留下前科便會留下紀錄」,這也使不少更生人認為只要自己曾經有犯罪,人生就「毀了」。其實這樣的概念並不全然正確,雖然有前科也確實會留下紀錄,但不意味著所有前科都會有紀錄;即便有,那紀錄也不是永久的。今天的法律教室,將會帶大家來更進一步認識所謂的「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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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聽到的「良民證」其實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從名稱上可以看出,毫無疑問是由警察方面發出,如果有良民證的需求也必須至警察局提出申請。
會留下所謂的「前科」除了必須是①判決定讞且②沒有緩刑宣告的③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最常見的拘役、罰金等因為太過輕微所以不會被記入良民證中(這不意味著鼓勵犯罪)。縱使留下犯罪紀錄,只要沒有在④五年內再次犯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把「前科」從警方紀錄除去。由此可見,要留下長期犯罪紀錄對守法的大多數人而言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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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與大多文書申請方式一樣,可以到警察局直接申請,也可以上網申辦。無論何種方式拿到的良民證都是一樣的,收費也相同。以下就將兩種申請方法皆分享在此,也附上申請時比較常遇到的各種問題供網友參照。
流程
應備物品
流程
應備物品
(參考來源:我的E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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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民眾對良民證的了解十分有限,常常以為要看一個人有沒有犯罪只要去聲請良民證即可。但事實卻是如同前段所述,只要罪不夠重或五年內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本不會留下前科。雖然良民證已經足以證明當事者的「清白」,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良民證上沒有任何紀錄就表示沒犯過任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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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警察刑事紀錄更完整詳細的「前科紀錄」,就只剩下法院所留存下來的「前案紀錄表」(又被社會大眾稱為「前科表」)、地檢署保存的「刑案紀錄資料」。不論是被起訴並審判的犯罪紀錄,還是偵查階段檢察官的作為,都載得清清楚楚。
儘管所有人的「黑歷史」都能在前科表內展露無疑,但這紀錄並像警察那邊的刑事紀錄那麼容易得到。這些紀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個人資料」的定義,除了公開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能查到的內容外,其餘皆不對外公開,就算是本人也無法取得。會這麼做的原因其實不外乎是想保護當事人,對於不是很重或服刑完畢的罪責,再多做苛責並沒有太大的意義。此外,不起訴案件由於罪證不足,所以也不會被記錄在前科表內。
就算法院、地檢署方面有更完善的前科紀錄,但並非唾手可得的資料,想申請也必須是當事人自己來,雇主、配偶等人都無法取得。所以千萬不要因為曾經被起訴過認為自己是個有汙點的人就自暴自棄,國家方面會不斷給予心存善念的人民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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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和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一樣,屬於帶有個人隱私性質的身分證明文件。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在面試獲錄取員工時,不得要求提供和工作無關的資料。
在應徵大多數工作時,也很少碰上會要求提供所謂良民證的公司。但如果碰上了,可以先反過來詢問對方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原因,確認過屬於工作需求的一部分後再行提供。如果該公司說不出原因又因求職者不提供良民證而拒絕錄取,那便是公司方面違法,依法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5條)。
坊間常見需要良民證的工作通常都是與人有直接密切接觸或涉及人身安全的職業,像是有計程車司機、保全等。但如果連普通的行政工作、便利商店店員都被要求提供,那就要注意是不是雇主本身對法規不瞭解,或是工作本身有什麼奇怪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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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一般人是不能隨便查詢的,只有司法人員因辦案才能查。而會影響工作的情形,通常是某職業或行業須登記或具特定資格者,都會規定消極資格,消極資格例如曾犯某某罪,經判刑確定者。也就是有特定的情形,即不得擔任某個職務或從事某項工作。例如:
(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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