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數案件而言,毒品犯罪的嫌犯多以現行犯遭到逮捕(此時就開始偵查程序),隨即送往派出所製作筆錄,案件又移送轄區分局,如果有必要又會移送地檢署,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聲請羈押,接著又會在法院開羈押庭。
毒品案件的偵查程序中,律師有什麼功能呢?像是確保筆錄是否表達當事人之真意,以及告知當事人採取何種訴訟策略,是否自白認罪?或供出毒品來源?這涉及到減輕刑責。又或是律師可告知當事人對於製作筆錄時該如何說明、而不是一昧認罪,羈押庭時律師得基於專業向法官爭取免予羈押或著是裁定羈押後的抗告。特別的是施用毒品罪,律師可向檢察官爭取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避免被告必須進入勒戒所,喪失人身自由。
如果遭到檢察官起訴,進入法院審理,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毒品犯罪除定罪率高外,量刑上多從重,有效的律師辯護可能一來一往刑期就從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變成可爭取緩刑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