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在台北市中正區有一間房屋跟座落的土地,因年久失修,碰巧建商上門談都更,洽談甚久後,總算鄰居們多人簽署同意書後達到都更門檻,開始都更並進行拆除原有建物後,老張想到已經遷離原住處,還要再繳地價稅嗎?又聽聞都更完成後的新建物房屋稅會暴增,想說自己也年紀大了,不然乾脆等新房子蓋好後送給兒子小張,反正小張有工作能力,可以負擔房屋稅捐,但其實這樣做反而會喪失稅捐的減免喔!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1項1及2款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也就是說因為都更期間原有房屋開始拆除時,老張勢必不可能繼續居住使用土地,所以依法政府不會對老張的土地課徵地價稅,又因為拆除後房屋已經不存在,所以也不會課徵房屋稅,而且到更新完成使用執造核發後的2年內,地價稅及房屋稅可以減半徵收,讓老張可以享受政府以減免稅捐鼓勵都市更新的稅捐政策。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1項3款規定:「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所以老張在更新施工完成取得新建物及座落的土地,若持續由老張自己保有,還以享有長達10年的房屋稅減半徵收,也就是從使用執照核發起總計有12年的房屋稅減徵優惠;但是老張若是把房子傳承贈與移轉給小張,就不符合「未移轉」的規定,小張日後就不能再主張享有房屋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老張聽完建議,只能放棄生前贈與計畫,免得小張須繳納高額的房屋稅,但老張心想自己年紀大了,又罹重病,隨時會和上帝喝咖啡,屆時小張取得房屋就可以繼續享有減半優惠,還好,損失不大,但內政部卻不這麼認為,根據內政部110年03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0803771號令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有關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者,於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或於延長十年期間內,因死亡而喪失所有權,其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原因於該所有權人死亡之時即已消滅,其繼承人不適用減徵房屋稅規定。」也就是說老張和上帝喝咖啡時,減半徵收的原因就消滅,繼承取得房屋的小張再也不能適用減徵的規定,或許不甚合理,畢竟繼承非法律行為,與一般買賣、贈與屬於法律行為而移轉者並不相同,況且都市更新稅捐獎勵既然是鼓勵參與都市更新者繼續持有不要轉賣圖利,相信不會有人為了移轉同時享有減徵優惠而自殺吧!但現行實務仍是如此認定,只能留待日後主管機關是否改變見解了,目前只能建議小張要用力的孝順父親、照顧好父親的健康,替全家省點房屋稅。
(讀者請自行確認所在縣市主管機關有無另行頒布減徵房屋稅到喪失所有權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