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的是藥華跟歐洲代理商AOP爭訟的續集。這一部的主角是德國法院的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一般人平時很少聽聞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搞不清楚狀況很正常。黑哥可告訴你,有一點法律基本知識的人來看,都會覺得實際情況是對藥華很不妙...
...其實簡單想一下就會懂。你想,假設我跟你有個契約,但我覺得契約已經無效了,就跟你說我不會按契約做事了。過了一陣子,法院判定契約一直都有效,那我這陣子的行為,當然會被判定是違約啊。這就是藥華現在的狀況:以契約已經無效為名搞了很多事情,最後契約卻是確定有效,那要怎麼逃得過違約責任呢?
各位看倌好,給大家拜個晚年。今天要講的是藥華跟歐洲代理商AOP爭訟的續集。這一部的主角是德國法院的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一般人平時很少聽聞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搞不清楚狀況很正常。要是你看新聞以為德國法院判藥華無賠償責任,恭喜你,你完全被誤導了。黑哥可告訴你,有一點法律基本知識的人來看,都會覺得實際情況是對藥華很不妙。 要是還沒看過上期,快去把上期先看一看吧。
(上期:[台股重案組]Case No.1 藥華藥(6446)與代理商AOP仲裁爭議(上)
補充:[台股重案組]Case No.1 藥華藥(6446)與代理商AOP仲裁爭議(中)(補充說明)
話說在先,黑哥自己沒有買賣藥華股票,也沒有推薦股票買賣,所有推論跟分析都是來自公開資訊,像是jus mundi網站的仲裁判斷、德國法院判決,還有藥華Teng先生/小姐寫給AOP的Email,還有新聞或藥華的公告等等。
很重要的一點是,法院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中,只會檢查仲裁程序有沒有瑕疵,不會去審查雙方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德國法院審查撤銷仲裁判斷時,根本不care到底有沒有責任要賠償,只關心程序有無違誤。德國法院對於藥華有無違約,「根本未曾進行實質認定」!
黑哥先從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開始講。撤銷仲裁之訴,跟普通的訴訟不太一樣,也不是上訴。
通常啦,一般你會看到的訴訟都始於地方法院(第一審),針對地院法官作成的判決,敗訴一方上訴,就會進入高等法院(第二審),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敗訴的一方還可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三審)。打完三審就不能再上訴了,成為「確定」判決,就會產生「既判力」。意思是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作成最終的結論,雙方必須認帳!往後雙方不能再吵這件事!法院也不能再作不同的決定!(這就是法律人所說的既判力禁止反覆、禁止矛盾的效力)
仲裁呢,與訴訟不同的地方在於,仲裁相當於「一次定生死」,仲裁庭作成一個仲裁判斷,效力就等同於「確定」判決,就跟三級三審打完的那種判決是一樣效果,有既判力,有禁止反覆、禁止矛盾的效力。碰到輸了一方賴帳不付錢,也可以拿仲裁判斷去各國法院強制執行(有執行力,這也是為何AOP打完仲裁後到處去扣藥華財產,就是因藥華不願付錢。但後因仲裁判斷部分遭到撤銷,執行程序亦隨同受到部分駁回),所以仲裁通常比較快!
但是,輸的一方還有一個解套辦法,就是請法院來檢查仲裁程序有沒有錯誤。這就是所謂的「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很重要的一點是,法院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中,只會檢查仲裁程序有沒有瑕疵,不會去審查雙方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畢竟當事人一開始選擇仲裁,就是不想讓法院對實體關係(有無違約、應否賠償)進行審理!
所以最後不論法院對於仲裁程序有無瑕疵的認定如何,法院都「不會審查雙方實體的法律關係」,也就是不會對實際上雙方到底有沒違約、要否賠償做任何的決定。
因此,很多人說「德國法院判決認定藥華沒有違約」,完全錯。因為德國法院審查撤銷仲裁判斷時,根本不care到底有沒有責任要賠償,只關心程序有無違誤。德國法院對於藥華有無違約,「根本未曾進行實質認定」!
如果法院決定不撤銷,仲裁判斷就有維持原本的既判力與執行力。如果法院最後決定撤銷,那撤銷的部分,就會喪失既判力跟執行力,好像時光倒流,兩造從來沒打過訴訟一樣。
那可不可以重告一遍呢?當然可以,既然雙方當作沒打過,從頭再來過也不受限制。
其實細心一點的投資人,也可從藥華自己新聞稿看出,寫的什麼「終判免賠」跟「可以另外起訴」兩件事不是矛盾嗎?
看過黑哥上面的說明就可以看懂,前者講的是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已經打到底啦,不能再上訴了,但可不可以針對被撤銷的地方重告?可以。
所以你要小心,很多人看了第一句終判免賠就已為德國法院認定藥華沒責任,這樣就是被誤導了。因為德國法院審查撤銷仲裁判斷時,根本不care到底有沒有責任要賠償,只關心程序有無違誤。
所以比較正確的說法是:AOP可以繼續主張藥華應該賠,但他現在沒東西強制執行,只能等重新打完現在這個仲裁再看結果囉。
藥華主張與法院的見解
有了這樣了解就不會被輕易誤導。來看看藥華主張什麼跟法院怎麼看吧!
還記得仲裁判斷的結果是什麼嗎,就是主文的四項:
1. 授權契約與生產契約在兩造之間仍然有效,被告(藥華)聲稱的終止無法律效力。
2. 被告應給付原告142,221,201歐元,加計自2019年8月14日至被告完全付清之日,以基礎利率加上5%計算之年息。
3. 被告應給付原告1,353,976.63歐元。
4. 兩造其餘請求均駁回。
藥華主張仲裁主文的四項判斷都要撤銷,但在高等法院全部都被駁回了,藥華於是上訴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最後結果是聲請撤銷第一項跟第四項被駁回了,只有第二跟第三項成功撤銷。
藥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全部四項仲裁判斷主文,最後成功撤銷第二項與第三項,但第一項與第四項沒有成功撤銷。
第一項: 授權契約與生產契約在兩造之間仍然有效,被告(藥華)聲稱的終止無法律效力 (撤銷失敗)
藥華的主張是,上篇有提到的臨床服務合約第3.4條「PROUD-PV AOP will provide all available data from the PROUD-PV study to enable US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iling in form of the study report compliant with the ICH rules」是擴大AOP的提供資料的範圍,而不是限縮。同時爭執仲裁庭罔顧藥華提出的某些Email證據,也沒有正確探討這個條文背後規定的內容。
可是,法院並不接受,認為仲裁庭已經在仲裁判斷很詳細探討前後文義、跟其他條文比較、還參考了修訂前後的版本,才做出依據本條AOP不用提供PROUD-PV原始數據,只需要給臨床試驗報告的結論。而且還從雙方的來往通信與實際上的行為,找到對上述結論的補強。而藥華提出的Email證據,仲裁庭應已參酌,藥華也沒說服法院到底該單獨的證據重要性在哪。
因此本項撤銷的請求被駁回了。
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142,221,201歐元,加計自2019年8月14日至被告完全付清之日,以基礎利率加上5%計算之年息。(連同第三項一起被撤銷成功)
第二項就比較複雜了。還記得上次黑哥解釋仲裁庭認定藥華違約時,講到了AOP主張的四項延遲中,有兩項被仲裁庭認為有違約而且是故意違約嗎?這裡藥華也提出了一堆主張,想撤銷這兩項認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主張仲裁庭沒有充分解釋為何藥華是故意違約,還有仲裁庭在計算賠償額度上,錯認藥華沒有爭執而未給予藥華充分的機會爭執,逕採用了AOP的專家提出的計算基礎。
那麼法院是怎麼看的?
針對第一項違約,藥華明知道歐盟藥證主管機關提出的問題有時效性,要趕快回答,卻故意不提供AOP資料或取消與AOP的會議這項方面,法院認為仲裁判斷第600-605(對啦,就是上一篇說仲裁判斷遮蓋掉所以看不到的地方)已有充分解釋為何藥華就是故意違約。所以說不存在藥華認為的沒解釋理由。
但是針對第二項違約,但藥華以契約已經終止為由拒絕供貨方面,法院則認為這個違約跟第一項違約有幾個月的時間間隔,又是依據不同的契約(一個是授權契約一個是製造契約),應該要補充說明為何是故意才對。因此確實有理由不備的情形。
另外針對損害賠償額度的部分,法院同意藥華的主張,認為仲裁庭確有將藥華對計算基礎的抗辯錯分為計算方法的抗辯,而未讓藥華有充分回應AOP計算基礎的機會。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為本項應該撤銷,連同第三項主文有關法律費用的分擔,因此項會受雙方責任比例影響,也因此一併撤銷。
第四項,兩造其餘請求均駁回(撤銷失敗)
這部分藥華當然只主張撤銷對他不利的部分,就是仲裁庭駁回他的反訴請求的部分,也就是藥華反訴要求終止契約、還有要AOP賠償違約損失的部分。也同樣被法院駁回了。理由也很簡單,因為終止契約跟違約賠償,是在仲裁主文第一項就被駁回了,而第一項主文前面法院也講了,沒有任何問題,所以當然也就不能主張。而針對其他部分的撤銷主張,藥華也沒有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證據或法律主張,也被駁回了。
被撤銷部分喪失執行力
叫藥華賠錢這一項主文,既然被撤銷,當然也就沒執行力了。這也是為什麼跟著德國法院判決後,其他國家的決定也都長一樣,這是因為其他國家是打「強制執行程序」,要以仲裁判斷為基礎,仲裁判斷有一部分被撤銷而失效了,被撤銷的地方當然就不能執行,但剩下的部分都獲得執行了。
對新仲裁的影響?
德國法院撤銷了一部分仲裁判斷,但沒被撤銷的第一、第四項判斷主文既判力可能使藥華主張被駁回。被撤銷的第二、第三項,AOP已經重告。黑哥的判斷是,藥華雖然講的很美,但客觀看其實不樂觀。
那德國法院判決對新的仲裁有什麼影響?
在德國法院判決下來之前,藥華又提了一個新的仲裁。按照新聞跟藥華自己的公告,藥華告的是要AOP賠償
1. 「AOP遲延交付臨床試驗資料導致本公司申請美國藥證遲延之損害」;
2. 「AOP 公司違反授權合約未啟動其他三項適應症臨床試驗」。
AOP則在同一個仲裁反訴,主張藥華:
1. 應賠償違反原授權合約而造成AOP產生之損失
(表示主文第二項被撤銷的部分已經重告)
2. 應賠償非法使用AOP公司臨床試驗數據
3. 以及應支付AOP公司服務費及其所溢付之產品費用
德國法院判決後,原本仲裁判斷仍留存的既判力有機會會對藥華主張1、AOP主張1還有AOP主張2造成影響。對藥華主張2跟AOP主張3則影響不明顯。
在德國法院判決之後,原本仲裁判斷的第一項、第四項主文沒有被撤銷,既判力仍然存在;第二項、第三項則既判力解消。
這邊黑哥不是很確定國際仲裁用的既判力理論範圍有多大,但一般來講如果照英美法的看法,除了主文之外重要的爭點也是會有禁止做矛盾主張的效果(叫做Issue preclusion或是collateral estoppel,類似台灣說的爭點效)。而且即使不看既判力,就算說是用理由沒既判力這種見解,法院仲裁庭通常也不會樂意做跟前案理由明顯矛盾的判決。
如果是這樣看,各位看倌還記得原本仲裁判斷第一項仲裁庭的判斷關鍵理由,是什麼?就是「AOP無義務提供PROUD跟CONTI原始數據因此此部分無違約,有違約的部分無關緊要,沒有造成藥華美國申請的影響」,這部分可沒有被德國法院撤銷,又是重要爭點。新仲裁庭就很有機會會維持這個見解,若是如此,其結果便是藥華的第一個請求「AOP遲延交付臨床試驗資料導致本公司申請美國藥證遲延」的主張不會被採納,因為AOP本來就不用提供原始數據。反而AOP主張藥華非法使用AOP公司臨床試驗數據看起來是比較有機會。
但對藥華來說更傷的可能是第四項「兩造其他主張駁回」。主文看起來可能沒什麼大條。但是要知道,這一項駁回的內容,可是包括第一次仲裁庭駁回藥華請求AOP賠償遲延交付數據的損害。
這為什麼重要?因為已經被判過的事情,依據既判力的效力,是不能再重新主張。
如果純從藥華前案主張的文字來看,這跟現在藥華的第一個主張「請求AOP遲延交付臨床試驗資料導致本公司申請美國藥證遲延之損害」是有重疊,既然被駁回的既判力存在,藥華重新提重疊的請求,會被直接駁回才對。
不過呢,奇妙之處就在於仲裁庭採用了一個奇妙的解釋,認為藥華請求的只有「造成契約終止的重大違約所引起的損害」,如果是這樣來看既判力的範圍就很微妙了,不好判斷到底跟本次提出的是不是同樣的事情或有無重疊。但因該會對新案件,很可能有影響!
但是大致上還是可說,藥華的第一個主張是很不利,黑哥認為成功機會不高。所以黑哥是說有可能啦,主文第一項跟第四項既判力會讓藥華第一主張失敗。即使理由沒既判力,法院仲裁庭通常也不會樂意去作跟前案理由明顯矛盾的判定啦,所以第一主張不容易贏。反而是AOP的第二個主張因同樣理由還看來比較有機會。
其他不受既判力影響的部分?
反過來看AOP仲裁案的主張。既然原仲裁判斷第二項既判力被撤銷,關於這一點,會回到雙方沒有打過訴訟的狀態,新仲裁庭是不受限制,不需要承認前案認定的「藥華藥有故意違約」一事。藥華藥也同樣無法主張因為德國法院撤銷過,所以已經確定不用賠償,如前所述。
只不過雖然沒既判力,從第一案仲裁庭的理由來看,藥華自己從2017年開始行為變得反反覆覆,在歐洲藥證申請的緊要關頭屢次不合作,又自認為契約已經終止所以拒絕提供藥物給AOP,光看這些事實層面的狀況就差不多可以判定藥華是故意違約了。除非新仲裁中有新事證顯示藥華的作為是合理或正當,不然黑哥自己評估,藥華想防禦AOP主張1,多半是輸面大於贏面。
再看藥華主張2,「AOP 公司違反授權合約未啟動其他三項適應症臨床試驗」。黑哥找了很久,也沒看懂到底三項適應症臨床試驗是什麼東東,只知道他應該也是授權契約的「開發計畫」(Development Plan)的一部分。這個計劃呢,在原仲裁判斷有提到,但理所當然被遮蓋了。能看到的只有段號514-516有提到到的一段話「開發計畫應視為AOP將盡最大努力…([t]he development plan has to be seen as plan AOP will pursue with best efforts...)」跟仲裁庭分析這開發計畫是讓AOP作為主導地位,只要盡最佳努力,而不用保證何時有開發成果;藥華則相反,有義務遵守開發計畫的時程規畫並配合AOP。這是因為開發的風險與申請藥證的責任都由AOP承擔,所以讓AOP有較多彈性跟主導權。
懂行的看倌就知道,所謂盡最大努力,是一個沒有很硬性的規定一定要做到什麼成果的寫法,有很大彈性。如果這發展計畫也及於所謂的「未啟動其他三項適應症臨床試驗」,藥華必須證明AOP是沒有盡其最大努力發展適應症才行,只去攻擊AOP沒有在計畫上原本定的時間去啟動試驗是不會贏,因為計畫中AOP本就有比較多彈性。難度很高。
黑哥在AOP的人接受訪問的內容中看到,AOP似乎是主張「在藥華藥違法終止契約期間,至該終止契約遭法院撤銷為止,AOP沒有義務進行發展」。看起來是主張類似台灣民法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或是不安抗辯權。各位看倌可以這樣思考,就是說本來兩方都要好好履行的,但你不會履行契約了,那我也不用履行。看起來是合理,但就不知道契約有無特別規定了。 若有特別規定,就要按照契約走!
結論
所以總和以上來看,聰明的看倌們應該了解狀況了吧?德國法院撤銷了一部分仲裁判斷,但沒被撤銷的部分,影響還是很大。黑哥的判斷是,藥華雖然講的很美,但從客觀條件來看其實很不樂觀。
其實簡單想一下就會懂。你想,假設我跟你有個契約,但我覺得契約已經無效了,就跟你說我不會按契約做事了。過了一陣子,法院判定契約一直都有效,那我這陣子的行為,當然會被判定是違約啊。這就是藥華現在的狀況:以契約已經無效為名搞了很多事情,最後契約卻是確定有效,那要怎麼逃得過違約責任呢?
看了一個仲裁判斷、一個法院判決,輪到黑哥來抒發己見。
1. 仲裁人沒做好工作,該打屁股!當事人選擇仲裁作為定紛止爭的途徑,圖的就是盡快拿到有確定力跟執行力的仲裁判斷。結果因為仲裁人搞錯一方的主張或未詳盡交代理由,有些雙方核心爭議還要重打,超浪費時間精力。
2. 從判決、仲裁判斷、還有公開資料看,藥華搞這一齣十之八九就是為了想逼AOP多分潤,結果AOP這種外國公司可不是台灣中小企業,不肯屈服,最後藥華得不償失。
怎麼看出來呢,其實之前風傳媒有個「銀行家尼莫」的專欄就講得很清楚了,https://www.storm.mg/article/3138150?mode=whole,大家可以自行搜尋比對。
黑哥就講三點:
首先,藥華收到仲裁通知時的重訊就寫「本公司與 AOP 公司合作過程中,有鑑於藥品研發製造已投入大量資源且歐洲MPN 藥品銷售市場巨大成長,本公司為爭取股東最大利益,要求重新厘訂分潤比,但雙方未達成共識,AOP 公司遂向 ICC 聲請仲裁。」,連什麼數據給沒給都不提,就講了分潤,顯見藥華也是知道到底為何引起爭議。
其次,2017年10月9日寫給AOP警告AOP要終止契約的信(仲裁判斷段號276),更是開頭就寫藥華是因為市場環境改變、AOP拒絕重談合約等理由所以藥華無法忍受繼續合作,AOP不給數據這個主張還是寫在最後一點。要知道,雙方可是在前幾個月(2017年7月)才剛調高過AOP給藥華的分潤比例喔,這時候又來說條件不好要重談合約,怎麼看都不合理。
而且從藥華對數據的主張反反覆覆、還跟AOP簽了新約要AOP協助分析,以及三期試驗在2017年4月就被FDA拒絕了幾點來看,藥華也很清楚AOP其實不用給數據才對。
最後一點,是跟AOP合約當時是藥華主要的收入來源,重大合約的變動應該要發布重訊。結果藥華在發出終止通知後,有做任何事嗎?沒有,AOP的合約還放在2018年年報的重大契約表格裡,顯示藥華自己也不認為合約已經終止了。
那麼要AOP提出數據否則要終止契約這點,八九不離十就是個逼迫AOP投降的幌子罷了。
3. 再來看雙方對外的發言,到底誰講得比較正確?可以想見,雙方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AOP接受訪問提到:
「很重要的是要瞭解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仲裁判斷就下列各點沒有錯誤:
1.AOP確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只是損害賠償之金額尚待確定。
2.藥華藥確實有違約故意。
3.藥華藥對AOP之全部請求均遭駁回(詳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第三十四頁第八十二段)。此也意味AOP對於藥華藥在美國上市BESREMi(新藥)任何可能之延遲,毋庸負責。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對外公開。任何人均能上網檢索,且該裁定並經美國麻州地方法院肯認。令人困擾的是,藥華藥仍以其業遭駁回之相同指控,持續騷擾另一程序之新仲裁庭。」
這段話2跟3內容是沒有講錯,去德國法院的判決大致是可以找到這些內容。但法院沒有講1,1是AOP自己衍伸的推論。這推論八成是這樣來的:德國法院認為仲裁庭沒解釋清楚的,只有「藥華第二項違約為何是故意違約」以及「計算賠償金額時錯誤分類藥華爭執的內容」兩點,所以說應只需要重算金額就好,不影響藥華違約及賠償義務。
但老實說,這推論法律基礎很薄弱。從黑哥前面分析就可看到,法院雖在主文第二項部分,認為第一項違約確實有充分解釋藥華違約有故意,但結論是整項都撤銷了。既然整項都撤銷,整項就都沒有既判力了。
就算法院確實有講仲裁庭已經充分說明藥華為何有故意違約,在訴訟上也不能因此主張仲裁判斷第二項主文既判力仍然存在。 AOP的說法應該是不成立。
反過來看藥華的講法,是
「且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已於今年2月判決中明確載明:仲裁判斷中認定藥華藥具有故意而應賠償之部分均予撤銷,公司對AOP並無任何賠償義務存在。」
這句話講的很有意思,連著看也可以說沒錯,因為應賠償這項主文已被撤銷。但很多人好像因為這句話誤認為是講說德國法院認為藥華藥沒有故意違約。
實際上當然不對,黑哥講過,德國不認為仲裁判斷第一段提到藥華有故意違約是錯的,只是最後因為其他理由一起撤銷了。而且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法院根本不care有沒有違約這類事情,所以結論應該是德國法院根本沒判斷有無違約。
結論可說是雙方只提對自己有利部分,但實際情況是針對第二項仲裁判斷主文被撤銷的部分,雙方都不能用德國法院判決的理由主張任何東西。
黑哥看到有篇財訊報導講得比較好,
「藥華藥仲裁案贏得勝利,與AOP關係回原點,但陰影仍在」
雙方各說各話,也讓外界霧裡看花,最大爭議是到底還要不要賠?熟悉國際訴訟的業內人士分析,兩邊都對一部分,一般最高法院若有具體裁定,同案是不能再另起訴訟,但此案最高法院是認定金額計算有誤駁回,等於把金額取消,這是此案的最終判決但不是定讞,AOP仍可重新計算受損害的金額再另訴訟。
不過,這對藥華藥仍是很大勝利,通常最高法院都針對程序做審查,如有不同見解則以發回高院重審的比例最高,只是上面還有烏雲。藥華藥也坦言,現在與AOP的關係,確實可說是回到4年前的原點,製造、授權的合約關係維持,未來AOP若要持續訴訟確實能重啟新案。
4. 不過真的要說的話,要是你認真一點查資料,就會像黑哥一樣發發現藥華有多敢胡扯。
先看藥華官方網站2020年10月25日公布了一個「仲裁迫使AOP 提供臨床數據,美國明年Q1 取證」的文件,提到:
「依FDA 規定,任何修正都應向FDA 報備並取得核准。但2014-2016 年間AOP 有數項關鍵性修改但並未提供本公司完整資訊向FDA 呈報,FDA 官員不甚諒解。最嚴重的是,依照合約,AOP 於2016 年8 月臨床試驗data lock 時應將原始數據及研究結果報告交付本公司,本公司及顧問團隊更親至奧地利AOP 辦公室當面開會取得數據未果。經委任律師於2017 年10 月以解除總合約、取消AOP 授權訴求向AOP 要求提供資料,迫使AOP 於2017 年12 月底交付本公司,遠超過原總合約規定之30 日的修復違約期限,致造成嚴重違約,達成自動解約條件。」
就像黑哥上一篇分析仲裁判斷講的,仲裁庭已經認定AOP根本沒有義務提供原始數據、且關於修改臨床試驗相關指標等,AOP一直有即時充分通知藥華。這也是仲裁庭拒絕藥華終止契約的重要理由,但藥華提都不提,直接掩蓋了。
所謂「2016年8月親至AOP辦公室要求未果」,仲裁庭還寫一段特別打臉,講該次藥華以電郵要求開會的理由根本是有關ET與CML兩個疾病的實驗設計,事後還寫信感謝AOP表示會議成果豐碩,跟藥華主張講說是去要數據但未果完全不同。
(仲裁判斷段號414解釋藥華證人所稱「2016年8月親至AOP辦公室要求數據未果」,實與證據互相矛盾:
PEC's witnesses assert that they requested "all relevant data" from AOP at the 8 August 2016 meeting. PEC further asserts that it was frustrated over not receiving the requested documents and data at the meeting. This contradicts (i) with PEC’s intent for the meeting as stated in the meeting request, specifically to discuss regulatory/clinical strategies and future trials for ET and CML, 415 and (ii) with the email of 19 August 2016 in which [REDACTED] thanked AOP for the "very productive meeting at AOP on Aug 8" and referred to an alleged understanding reached at that meeting regarding a list of documents to be provided by AOP (which did not include SAS codes)...
又針對為何仲裁結果不如預期,
藥華寫「本公司委任律師基於AOP 嚴重違約屬實,解約有理,所以本公司解約在先,AOP 提出仲裁在後並提出損害賠償。但仲裁庭裁定AOP 有違約事實但不屬重大,所以判定合約仍然有效。此合約效期至2039 年,現在的爭執點僅在於9.5 個月,合約目前仍有19 年效益。」
爭執點9.5個月跟合約期效有什麼關係?黑哥實在是看不懂,感覺就是把兩件無關的事情混在一起攪亂視聽而已。而為何藥華終止契約無效?除了仲裁庭認為AOP沒義務給數據、沒給的只是無關緊要的文件、AOP從頭到尾善盡合作義務以外,仲裁庭還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藥華解約非出於善意,因此即使AOP有重大違約也不能終止。」理所當然,藥華又故意省略不提了。
再者,
依據Genet 2020年10月23日發布的藥華記者會QA上,針對「問九: 仲裁案為何僅有藥華藥對AOP的賠償?藥華藥當初提出反仲裁時,並未針對AOP延遲臨床數據一事提出任何賠償?」,藥華的回答居然是「當初訴求為『解約』,也就沒有延遲違約或是賠償問題」。
哇,根本是睜著眼睛說瞎話了。黑哥前面就說過,仲裁判斷第四項駁回,有包括藥華請求的賠償。所以藥華不只有請求違約賠償,還已經被仲裁庭駁回過了。至於既判力的範圍多大,那是另一個問題。只是這駁回的既判力很有機會對新仲裁造成影響。藥華這裡八成是不敢講已經提過賠償還被駁回了,很不老實。
其實回去看,AOP受訪時講到「藥華藥取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上市許可的遲延(註:相同的違約主張,在第一次仲裁已被駁回,不得再次主張)」
這就是在講仲裁判斷主文第一項、第四項維持的情況,藥華被駁回的部分不能再主張(禁止反覆、禁止矛盾)。藥華回應時有沒有反駁這點呢?各位看倌可以自己找找看。
5. 如果你覺得這就很離譜了,更離譜的還在後面。
在德國法院做出判決後,藥華官網放了一個號稱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摘要的網頁,錯誤百出,總是「不小心」把藥華自己的主張當作法院的理由。像是文件講
「關於第一次違約部分:
仲裁庭沒有明確或默示地確定被告的故意,仲裁裁決第600和605號的陳述頂多涉及違反合作義務,但難以認定屬於藥華藥的過錯,甚至也未達過錯的程度。」
實際上呢,這段話是藥華在訴訟中的主張,根本不是法院講的話。實際上在法院判決段號56-57法院認為仲裁庭有充分解釋藥華為什麼是故意違約,駁回了藥華的請求。
還有文件講:
「仲裁庭既沒有說明根據《德國民法典》第278條第2款關於代理人的故意的豁免規定,也沒有就違反義務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客觀和主觀方面作出任何斷言,以上均嚴重影響藥華藥公平受審的權力。」
這也是藥華方的主張,而不是法院的見解。法院實際上也認為藥華這主張無理由駁回了。
哦對了,前面講到很重要的藥華沒成功撤銷第一項跟第四項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影響很重要,這份號稱是判決摘要的東東,也很順便的一字都沒有提。
黑哥法律讀了這麼多年,還不知道判決摘要原來可以這樣做啊。
6. 其他法律人一看就會翻白眼的張口胡扯,還有很多。
包括藥華講「仲裁判斷在撤銷訴訟打完前沒拘束力」(實際上判完就有拘束力)、「仲裁判斷沒有講什麼時候要履行賠償義務」(實際上任何一個法律人都知道,判決沒有特定給付期限當然是立刻履行,何況仲裁判斷還提到利息從起訴時就開始計算了)、或是在撤銷訴訟之前講說「賠償義務對公司營運無影響」(實際上,從jus mundi網站的內容可看到,藥華的一位Teng先生/小姐還寫信給AOP,說已經造成公司營運的危險了:”In fact, this payment request has put our operation at risk…”,好啦,或許還可以凹是談判策略),看了白眼都快翻到後腦勺了。
其實也很簡單,你去看仲裁判斷裡被遮蓋的地方,幾乎都是藥華的人名或對藥華不利之處,AOP不利的地方或AOP人名基本上都看的到,藥華的就看不到,你就知道是怎回事。是誰遮蓋的,不用黑哥說了吧。
7. 所以啊,不是黑哥要針對藥華,而是藥華講的東西實在太沒常識,把投資人都當白痴。台灣股市就是這樣充滿謊言與陷阱。只能奉勸投資朋友:如果對法律和財務會計沒點了解,連這麼明顯的鬼扯都看不出來,不要覺得金管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會幫你把關,還是考慮投資ETF就好吧。
參考文件
本案仲裁判斷AOP Orphan Pharmaceuticals AG v. PharmaEssentia Corporation, ICC Case No. 23526/FS, final award:
德國最高法院撤銷仲裁之訴的判決
藥華Teng先生/小姐寫信給AOP表示如果要賠錢,藥華的營運有危險:
藥華對外說營運沒受影響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711634l
風傳媒銀行家尼莫專欄,分析藥華跟AOP仲裁起因
https://www.storm.mg/article/3138150?mode=whole
藥華藥仲裁案贏得勝利,與AOP關係回原點,但陰影仍在
AOP接受自由時報訪問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45292
藥華反駁AOP的自由時報發文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087373
Genet櫃買中心紀者會QA記錄
http://www.genetinfo.com/investment/featured/item/42449.html
藥華官方網站針對第一仲裁的QA
https://hq.pharmaessentia.com/uploads/images/QA_10-15.pdf
藥華官方網站針對德國法院判決的判決摘票
仲裁期刊上一篇討論仲裁判斷撤銷後既判力問題的文章(判決內容有一些講錯,還有不知幹嘛拿台灣的理論來講既判力範圍,要也是拿德國的理論。除此之外頗值得參考)
探討仲裁程序一事不再理的文章
仲裁判斷之既判力、執行力及爭點效-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之發展動向及分析
探討國際仲裁既判力的文章
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publication/en-res-judic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