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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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82條(用水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8.01.23修正公布) Ⅰ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2條(典權人保管典物之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164~117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0條(遺產分割之效力(三):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19.12.26制定公布)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
寬容是一種智慧 寬容是一種智慧,它不僅讓我們能夠理解他人的過失,更能幫助我們在面對自己內心的矛盾時,找到一條平和的道路。學會寬容他人,其實也是在學習寬容自己,這樣的心態能讓我們活得更加自在。 遇到與自己觀點不同的人 生活中,無論是在人際關係中,還是在職場、家庭中,我們都難免會遇到與自己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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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的智慧也是善待自己呀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因應佛說:功、過無法相抵,因果是滅除不了的,說滅除是斷見。 在身邊實在發生因果事件,母親節將近,聽此故事感觸良多。 一名中年男子開車未禮讓,使一名女子行經斑馬線,無辜遭撞擊喪命,因男子無存款一次賠償女子家屬,法院判賠200萬以每月5000元攤還賠償,事發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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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功跟犯過是兩回事!這不能一概而論啊!
按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揆其旨趣乃因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意在使人類互盡保護之義務,倘違反之,致損害他人權利,與親自加害無異,自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就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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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ち度がない」光看漢字很容易誤以為是跌得不夠深 這個日本新聞常出現的詞 它是甚麼意思?該怎麼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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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由於一位酒駕者因酒後駕車,在行經路口時撞到一家四口,造成一死四重傷的慘重結果。民眾們對於「酒駕」的議題,再度被討論起來。很多民眾對於「酒駕」的行為,認為應該要處以死刑,甚至有立法委員跳出來提出要處以「鞭刑」等等,總歸來說就是希望提高酒駕的處罰刑度,來讓「未來」再發生酒駕的時候,可以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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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天天都在發生,而車禍的狀況千百種,很難有一個標準的程序可以處理這麼多樣的車禍狀態,要判斷一起車禍事故的「過失責任」需要從多方面去檢視。而每當車禍事故發生時,事故的當事人通常都會腦中一片空白,只知道報警、查看有無人員傷亡、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其實除此之外,更要好好冷靜下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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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謂的「與有過失」!而「與有過失」的規定在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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