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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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前提下,司法實務多肯認雇主擁有合理的調動權,即使未經勞工同意,也未必違法。文章探討了調動的核心要素、常見爭議及法院判決,以幫助讀者理解調動的法律界限及合適做法,特別是薪資及工作條件的變更影響,並提出如何判斷調動合法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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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成為當前熱門話題,但對其定義與判斷卻常有誤解。本文從主管與員工關係的角度,探討職場霸凌的真正含義,強調持續性、針對性及目的性的重要性。此外,還引用了周兆昱教授的觀點,指出霸凌並非單純的人際關係摩擦,而是需要結合其他角度、客觀要件進行認定。
在解讀勞動基準法時,必須重視每一字句,不應忽略、擷取部分而致使誤解。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6款「曠職解僱」為例,多數民眾僅將重點聚焦於「曠工(即應出勤而未出勤)」,但卻忽略了解僱的要件實際上應是:「無正當理由」的「曠職」。若勞工有曠職事實,但實際上確實有客觀上不可歸責原因,雇主仍不得逕行解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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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資爭議調解中,調解紀錄應以簡單明瞭為原則,重點在於釐清主要訴求而非詳述整個過程。調解紀錄的準確性至關重要,特別是在「撤回」與「拋棄」的用法上,必須清楚區分類似概念。透過清晰的記錄,能夠有效避免誤解及後續的法律問題,確保調解結果的正確實施。瞭解調解的法律依據及程序,有助於雙方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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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服務證明書的法律依據及發放的本質,強調僱主對勞工的責任,並指出服務證明書不應包含不利於勞工的內容。透過引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判決,鼓勵僱主化繁為簡,避免因文書問題導致不必要的勞資爭議。重申服務證明書的目的在於證明工作經歷,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時,應專注於必要情報,降低潛在的爭端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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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動」是勞動市場彈性化下的產物,雖然多數人對於採負面評價,但其實派遣本身有其正面的存在價值與意義,例如:利用已具備一定工作經驗的派遣勞工,填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人力空卻;然而,在許多不肖業者努力地違法下與濫用,許多人對於派遣產生了很多錯誤,並認為派遣勞動者並不受勞動法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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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確實屬於非常特別的假種,基於其不用提供請假證明的特殊性,因此雇主難以拒絕給假與查核,但又有性平法第21條特別予以保護,且因生理假逾3日部分應併入病假的規範,也使得許多人資對於生理假產生誤解進而衍生爭議,因此本文旨在說明生理假相關法律規範,包括生理假的申請條件、日數限制及薪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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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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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1、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事由 3、颱風停班,並不會影響停班當日的性質 颱風假的本質不是放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勤」,所以不應該套入「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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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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