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林先生在台中經營多年的出租套房,大多是學生或上班族租住。某天,突然接到警方通知,其中一位房客在房內輕生。除了震驚與悲傷,他立即面臨現場封鎖、其他房客恐慌搬離、未來出租困難的問題。仲介甚至提醒他:「這間房以後算凶宅,恐怕會掉價。」林先生心中浮出疑問:房客在屋內自殺造成房屋變成凶宅,我能向家屬請求賠償嗎?
二、房客在屋內自殺,房屋將會被視為「凶宅」
依內政部 97 年函釋,具體標準如下:
- 自殺死亡,且屍體在房屋專有部分被發現 → 多為凶宅認定範圍。
三、造成凶宅的發生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法院認為:
- 自殺行為本身違反善良風俗
- 房客在屋內自殺,可預見會造成房東房屋變成凶宅
- 雖非以害房東為目的,但其選擇在屋內自殺,代表「不排斥結果」
得參照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431 號民事判決:
另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侵權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方法、手段,以達加損害於他人之目的,即行為人對加損害於他人,須有主觀上之故意始足當之。所謂故意,包括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故意與否之判斷,應以行為人行為時對於其行為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結果,是否有所認知或預見,並有意使其實現或其實現不違背本意作為認定依據。但在自殺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的案例類型,因故意係一種行為時主觀的心理狀態,事後難以調查認定,只能仰賴僅存的客觀事實,間接推知行為當時主觀心理狀態。本件並無證據證明OOO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已不具識別能力,則在其有識別能力的前提下,顯然可以認知或預見房屋屬出租人所有,自殺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即使其通常並無積極有意使其房屋成為凶宅之直接故意,但其對於其將死於屋內,則該屋將成為凶宅一事已不在意,已可認為其就自殺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一事,不違背本意,具有間接故意。
(二)造成損害:因房屋變成凶宅,將造成市場價值減損,因此可以透過損害賠償來進行請求
四、結論
林先生原本以為,房客在屋內自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他只能默默承受損失。然而依據法院見解,房客於屋內輕生,明知或可預見會造成房東房屋價值重大減損,仍選擇在房內結束生命,構成「間接故意」,成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房東因此得向繼承人請求凶宅化損害等。面對突發事件,房東不必無助承擔,仍可透過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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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 請珍惜生命,再給自己一次機會。生命線1995;衛福部安心專線1925;張老師19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