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是遊戲嗎?不是指文化資產可以作為一個IP出遊戲,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日前與壽山高中師生合作開發的桌遊「尖山寶藏Jian Shan Treasure-大園尖山遺址考古趣」。而是就在你我生活中真實的法定文化資產,如:古蹟、古物、考古遺址、傳統表演藝術等是遊戲嗎?那麼就必須先定義,何謂遊戲?
「只有在玩時,人才是完完全全的人。」─席勒(Friedrich Schiller, 1759-1805)
在探討本書對遊戲的定義前,一般對遊戲的認知是什麼?運動算「遊戲」嗎?相較於職業運動,一般休閒的業餘運動是不涉及金錢與成名之後所帶來的附加價值的,如:代言增加。一般休閒的業餘運動具有讓人在規則內一較輸贏的特性,且可不斷重複。而我們之所以願意從事運動,更在於運動所帶來的放鬆、轉移注意力、快樂、讓人有事可做、願意主動去做的特性。另《遊戲王》裡面的遊戲是「遊戲」嗎?輸了遊戲便犧牲生命的遊戲不是「遊戲」的原因在於,「遊戲」應當是可重複的,且具有娛樂性質,若須以生命作為賭注,將成為在謊恐、懼怕、壓力下不可重複的賭博,如:俄羅斯輪盤。
從上述的推論可知,「遊戲」與否須同時具備遊戲的「主體」(心靈上感到放鬆、轉移注意力、快樂,生理上讓人有事可做、願意主動去做)與遊戲的「設施」(場域、規則、目的、玩的東西)。故「遊戲」中有明確的目標(贏),而非只是單純的快樂(娛樂),且可重複,任何人都可以玩,無關聯於現實中的法律、道德、階級、貧富、性別、年齡,在「遊戲」中人人都在接受遊戲規則的限制下平等參與。本書提到遊戲規則構成的特徵有三:1.不是任意性的、2.規則會被行動者領會成完成實踐的工具、3.規則需要經過學習。故遊戲規則不是任意的,不是想改規則就改的,而必須學習、理解、遵守規則,並透過規則達成目標。
「遊戲」不同於娛樂、不同於賭博、不同於角色扮演。在「遊戲」時,彷彿自成一個空間(場域、氛圍),獨立於生活之外的空間,且不受生活中法律、道德、階級、貧富、性別、年齡影響的在「遊戲」中沉浸、行動與參與。故「遊戲」的價值在於「遊戲」,即「遊戲的行動」,此行動做為某種實踐,使人們有跳脫生活,在遊戲中看見生命的可能樣貌;理解生命裡值得珍惜的不是「物」,而是「使用」(行動)。
「只要其目標和運用手段看起來不像來自生活,或發自個人仲裁,而比較像來自於他身處的社會體制,或來自普遍式的人性激情,並隨著時間儀式化成為個人抱負,我們就傾向或至少有此可能性,將他的行動看作是一則『遊戲』。」
那麼「文化資產」(下稱文資)有可能是遊戲嗎?若是遊戲又是怎樣的遊戲?又要如何「玩」文資、如何在文資中「行動」?
首先,文資保存的目的、遊戲的目標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規定:「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其中與「遊戲」有關的字眼有:普遍、平等、參與、精神生活。以空間類文資為例(古蹟、歷史建築),其作為一個保存舊有空間的場域,任何人皆享有不受生活中法律、道德、階級、貧富、性別、年齡影響的在「文資」中沉浸、行動與參與,且在場域中讓人精神獲得放鬆、愉悅並願意主動去「玩」(認識、沉浸、行動與參與)。
接著,何謂「文資」的遊戲規則?即不可任意更改,並透過學習、理解、遵守,以達成目標的規則。其規則為文資的相關法規,如:《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透過文資的相關法規了解文資生命的過程,即提報列冊追蹤、文資會勘、指定/登錄、調查研究、修復再利用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日常管理維護的過程。然而,懂規則還不足以形成遊戲,重點在於「行動」,即直接進入文資的場域體驗文資,將文資關聯於生命,看見、思考生命的可能樣貌。
爰此,目前文資的再利用方式,讓人難以「玩」的原因在於,再利用未關連到文資的價值,如:將日式宿舍做為高級餐廳、在眷村舉辦文創市集等並不需要在文資場域的使用方式。如此將遮蔽、阻斷文資價值的延續、發揚,喪失文資充實精神生活的可能。
綜上,文資作為遊戲的對象是任何不特定對象,其設施為文資場域,其規則為文資的相關法規。唯有在文資中、行動中,深入其境,文資作為遊戲才有價值、才具有真實性。此真實性讓我們看見生活中文資之外既有價值,並如同一面鏡子照出另一種價值的可能。進而思考文資如何延續,如何拓印到人們的生命,即文資本身不參與生命,卻又使生命「分有」文資,宛如陽光般的存在。故當我們願意花時間「玩」文資、在文資中「行動」時,才完完全全的成為人、成為有生命厚度的人。
2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