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e村-臺灣日式宿舍與眷村保存的市民論壇 雙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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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董俊仁學長的邀請,讓我有機會與孫啟榕學長及陳德君校長一同分享對文化資產保存的經驗與看法,也感謝張欽鵬主任會前與會中的熱心協助,很高興今天與一群關心文化資產的朋友在雨中度過了熱情的上午。以下簡單概述分享的重點: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共計113條的條文中,最重要的當屬第1條,即《文資法》的目的:「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筆者將試圖提出《文資法》的限制及改善的可能。


  從《文資法》第1條可看出《文資法》的預設有三:第一,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的價值必定優於不保存的價值。第二,文化資產具有普遍平等的參與性。第三,保存及再利用文化資產必定能夠保障多元文化。


  首先,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的價值必定優於不保存的價值嗎?在《文資法》立法之前,每個人都是文化的一份子,對同個東西都可各自欣賞、理解、詮釋,產生差異價值。詮釋學家高達美認為:「只有不同的詮釋,沒有錯誤的詮釋」。相對的,價值也只有不同的價值,而沒有錯誤的價值。另外站在實用主義的立場,更是「有用就是有價值」。然而,當文化資產的價值(指定或登錄的理由)成了「法定」高於一切的價值時,該文化資產的價值便不再多元了,因為對該文化資產的想像、論述不再多元了。伴隨而來的,是下一代將變得只看得見該文化資產的法定價值,而看不見該文化資產法定價值之外的價值。文化資產的價值是不斷變動、融合、轉化、詮釋的過程,應該整體的看待文化資產,而非二元式輕易劃分價值的優劣。


  第二,文化資產具有普遍平等的參與性嗎?政府補助私人保存修復歷史建築,便要求其再利用必須符合公共性。然而,公共性就保證其普遍平等參與了嗎?目前政府積極保存許多文化資產,除了不斷「供給」之外,是否有滿足「需求」?如同上述實用主義的立場,「有用就是有價值」。但前提是要「用過」才知道到底有沒有用。除了保存文化資產,更重要的是提升參與文化資產的動機與需求,如此才有可能讓文化資產成為每個人的資產,達到真正普遍平等的參與性。


  第三,保存及再利用文化資產必定能夠保障多元文化嗎?法律能夠保障文化的生命嗎?法律所保障文化的生命是文化本身嗎?法律無法保障文化的原因在於,文化宛如空氣般的存在,唯有失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它的存在。如同我們不會立法保障歷史、保障時間、保障空間等。況且,生活就是一種文化,生活本身就是多元的,沒有什麼比生活的文化本身更具真實性與實用性。文化資產能否保障多元文化的關鍵在於,文化資產是否有成為我的記憶、並作為延續我的經驗的媒介。如同眷村的保存可作為兩岸歷史連結下的證據,作為乘載眷村文化的工具,具有推動台灣社會對戰爭與和平反思,在不同文化的對話與學習中,落實多元文化平等參與的可能。


  綜上,筆者的結論不是要廢掉《文資法》,而是凸顯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不斷保存文化資產之下,《文化資產「發展」法》的闕如。與其不斷尋找觀光「亮點」,更重要的是擬定台灣整體文化發展的政策與教育(如提倡文化消費、訂定文化資產清冊、免費在職教育等),讓多元文化價值落實為生活中的普世價值。如此,文化資產才可能在保存後,得以與地方、與經濟、與都市、與歷史、與個人經驗的延續中持續「發展」。

20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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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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