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月3/8─從〈德國文化資產管理制度現況及案例〉談台灣文化資產現況的困境與可能

2024/03/14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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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截至2019年7月,共擁有46項世界遺產(以下簡稱世遺),其中43項為文化遺產,3項為自然遺產(世遺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複合遺產3大類)數量僅次於中國、義大利(各55項)、西班牙(48項),世界排名第4(法國第5、印度第6)。世遺是如何產生的?又其標準為何?本文試圖從目前「唯一」被世界遺產委員會除名的文化遺產─德國的「德勒斯登易北河谷」(另一被除名的是自然遺產─阿曼的「阿拉伯羚羊保護區」),探討當世遺背後所代表的觀光價值與當地居民生活的便利性衝突時,該如何抉擇?又世遺「突出的普世價值」的普世又是普誰的「ㄕˋ」(世、市、勢)呢?藉此反思台灣文化資產現況的困境與可能。


  首先,世遺是如何產生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巴黎舉行的會議中,開始注意到因年久朽壞及社會經濟發展導致破壞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故於1972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並於1976年起,每年於全球不同的締約國召開「世界遺產委員協會會議」,審查由委員會委託的「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獨立機構已初步審核的評估報告,投票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指定或移除於《世界遺產名錄》。


  其次,世遺的標準為何?提名的遺產(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10項基準中的其中一項(10項又分為6項文化遺產基準與4項自然遺產基準):


文化遺產基準


1.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2.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3.呈現有關現存或者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4.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5.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6.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


自然遺產基準


1.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2.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3.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4.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其中6項文化遺產基準皆符合的世遺有中國的「敦煌莫高窟」與義大利的「威尼斯城」,4項自然遺產基準皆符合的世遺則有中國的泰山。


  在談德國被移除世遺的「德勒斯登易北河谷」之前,必須先理解德國文化資產管理制度的現況。德國的文化資產管理機構,主要有公部門、非營利組織及私人與教會3種。公部門分為聯邦層級及其下各邦的文化管理機構。非營利組織分為國際性與地區性文化事務,如:國際德菲爾理事會、國際透明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德國委員會、德國城市協會、德勒斯登市藝術蒐集中心等。私人與教會則由其自行管理。


  依據德國憲法第28、30條規定,各邦政府是文化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各邦對文化預算有充分的使用權(首都柏林及國家級古蹟除外,由聯邦政府主導,如:「2015前瞻計畫」的博物館島)。產權部分,德國1萬處的歷史建築,多數屬於私人(85%)及教會(5%)所有,公共資產僅占5%,故多數的修復經費由私人捐款而非公部門的預算而來。


  「德勒斯登易北河谷」於2003年指定為世遺,德勒斯登市政府計畫在河谷上興建一座四線車道的橋梁,於2005年舉行了關於修建橋樑的公民投票(但未告知民眾公投會影響世遺身分)。2006年世遺委員會以該橋梁會破壞河谷風貌為由,先將其列入「瀕危名單」,期間德國聯邦政府一度介入,願意援助市政府改建為河底隧道,最後仍於2007年動工(2013年啟用),「德勒斯登易北河谷」於2009年遭除名。


  德勒斯登邦屬前東德地區,1990年兩德統一後,當地以解決民生的經濟問題為首要任務。然而,維持世遺編列龐大的維護經費及限建措施,卻直接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世遺與經濟發展一定衝突嗎?法國法蘭西島文化處負責人Agnès Evren認為:「1歐元的投資能產生70歐元的經濟效益,使得稅收高達約50億歐元」。而在法國參議院〈今日催促,明日資產〉的文化遺產保存報告中,也特別提及遺產被低估的文化與經濟效益(該報告指出,發展文化遺產能創造4.4萬個直接工作機會(如:公部門與私部門人員),及帶來4.3萬個與古蹟保存工作有關的職缺(如:建築師、工藝家、工匠等)。當然,上述是指全法國的文化資產而言,回到德勒斯登,當世遺背後所代表的觀光價值與當地居民生活的便利性、發展性衝突時,該如何抉擇?


  世遺具有「真實性」與「完整性」的標準,以及「突出的普世價值」。然而,又有什麼比現在正生活在當地的人們更真實、更完整、更普世呢?普「世」價值不該只是「市」場的價值或權「勢」者的價值,移除世遺讓當地找到不同於世遺的文化資產基準與價值,反而更展現了世遺多元文化的普世價值。


  回到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的前身為日本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而該法於1919年公布便是受德國制度的影響。故從上述德國的現況,可藉此重新反思《文資法》的精神,以解決目前《文資法》的困境與改善的方向。


  筆者認為德國不同於台灣的部分有三,分別是1.文化資產的定位、2.文化資產的意識形態、以及3.文化資產的權責劃分。其正好對應於台灣文資現況的三困境,即以「保存」為定位的文資、以「究責」為意識型態的文資、私人「有權無責」的文資。


1.文化資產的定位─發展VS.保存


  《文資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相較於德國許多城市動輒上百年,若50年公有建物就要文資評估,那麼主管機關將疲於奔命。正因為發展的縱深不同,德國看待文資的角度便與台灣不同。德國重文資的「發展」,而台灣則重文資的「保存」。


  然而,文資的「發展」不單只有「修復工程」等硬體設施,更多的是文化的推廣與鼓勵。以稅制方面為例,德國2000年起於《基金會稅務法》鼓勵民眾捐款減稅(每年私人捐給公部門的補助機構約4億歐元,Council of Europe, 2009),或鼓勵民眾文化消費,如:一般商品加值稅(VAT)為19%,文化商品(如書籍)則為7%。反觀台灣,則是先「保存」再說,並花大筆的稅金補助私人修復。結果便是為保存而保存、未將納稅錢花在刀口上且未思考再利用與公共性。背後反映的是台灣空有文資而未有整體的文資政策。


  台灣目前正在推前瞻計畫2.0,相較於德國「2015前瞻計畫」的博物館島,台灣的前瞻計畫不過是將原先各地方政府能夠編預算做的事情改由特別預算支用。債留子孫不說,前瞻性更顯不足。真正的前瞻應該是普世的、根本的、中央政府具跨部會整合才能做的、現在不做未來會後悔的,而不是綁樁、騙選票。例如:擬定台灣整體文化發展的政策與教育,讓多元文化價值落實為生活中的普世價值,以培養具文化素養的公民。或建立台灣的公有文資總清冊(私人的可不列入,其修繕費用可比照德國,由私人捐款予非營利的基金會支應),確認未來百年內要修繕的所有公有建築。文資不是埋頭不斷修復就能延續其價值,而是修復後與地方、與經濟、與都市、與歷史的延續「發展」,如此才是「真」前瞻。


2.文化資產的意識形態─反省VS.究責


  德國於2003年為討回東西德時期流落國外的文物(如:流落到東歐國家的猶太文物),成立諮詢委員會,並進行相關的藝術品和文物淵源的研究(如:普魯士基金會每年編列約一百萬歐元,贊助博物館對納粹時期遭竊的藝術品進行研究)。台灣則是在「反中」的意識形態下,不但未編列預算購買、研究流落海外的文物,還藉由轉型正義的名義「究責」,而非藉此正視歷史的不正義,達到最終的和解與平反。如此不過是重蹈覆轍。


  意識形態與哲學的差別在於,意識形態不斷提供答案;哲學則是不斷提供問題。只有永恆的問題,而沒有永恆的答案。同樣面對自身的歷史,德國聯邦政府在統一後10年間(1991-2002)提撥了19,000億歐元的專款,其中18,000億(94.7%)用在前東德地區(如:協助前東德地區進行延宕已久的古蹟修復工作),以平衡東西德發展。台灣的問題在於,空間上城鄉發展的不均(2013年,台北的文化預算達86億,是全台第2名新北市39.9億的2.1倍),以及時間上對歷史的漠視(新課綱「中國史」改為「東亞史」)。唯有站在整體的制高點,面對歷史、面對問題,保有多元文化價值對話學習的空間,才有避免重蹈覆轍的可能。


3.文化資產的權責劃分─有權有責VS.有權無責


  德國多數的文化資產屬私人所有,在過去,由貴族出資成立文化機構,保存維護其家族之文物。現在則由民間捐款予政府或民間成立之基金會,保存私有文資,而非由政府直接補助私人修繕或維護。反觀台灣,則是大剌剌的補助私人文資之修繕與維護。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3條之「B類一覽表」規劃設計類與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所有權人至少自籌 5%,不足額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管理維護則是所有權人至少自籌 10%,不足額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為何要用納稅人的錢補助私有文資?就因為文資是所有人的資產嗎?但前提是,所有權人有做好維護文資的工作、且該文資具有相匹的公共性。若僅因為所有權人的怠惰、疏忽致文資傾頹,不但沒有罰則(如:《古蹟管理維護辦法》)還能拿到補助款修繕;若再利用計畫只是說一套,實際又做一套,那麼不過是政府假文資的公共性行圖利私人之實。


  綜上,在《文資法》幾乎等同於《憲法》位階的台灣,有可能發生移除文資的事件嗎?當我們從以「保存」為定位的文資,走向以「發展」為定位的文資,文資才是活的、延續的。當我們以「究責」為意識型態的文資,走向以「反省」為意識型態的文資,文資才有多元並存的可能。當我們以私人「有權無責」的文資,走向以私人「有權有責」的文資,文資才成為大家的文資。

參考資料:

1.劉藍玉〈德國文化資產管理制度現況及案例〉2009

2.曾婷瑄〈為什麼巴黎人救古蹟,台灣人拆古蹟?──淺談法國文資保存的五大關鍵〉2020

3.司法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2012

4.藍志玟〈淺談德國的紀念物保存〉「若多年被遺棄的老屋想要列為紀念物並申請補助,官方與專家來勘查並評估屋況與修繕費用,基本上修繕費用由屋主承擔,因為維護建築物的健康與持續使用是屋主的責任,政府提供專業諮詢讓民眾知道修繕的費用。」

5.德國《國家文化財產保護法》(KGSG)

2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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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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