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公司6/6要我自請離職,我不同意,我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公司不肯2.後又要求我要給予10天向勞工局的通報期,即自6/6通知,6/7生效-6/17公司才同意開,我不同意3.6/12下午請假,老闆就叫我之後不用再來了,薪資會計算到7/64.公司老闆為了要我自動離職,在這期間就跟我說了一些帶有警告、威脅、辱罵、人身攻擊等的言語,如下:一鍋粥的那個東西你臉皮真厚,你上廁所的味道讓人很不舒服,你就自己醃割你自己,你他媽,媽的,聽到你說話就不爽,很早就想把你辭掉你講話給我小心一點,你頭腦有問題,你是有病,靠妖媽的,靠北,幹,你再說一遍5.還拿計算機作勢要砸我,還說你想怎樣,你給我閉嘴,他媽的,你是誰,你老闆哦,我就不尊重你又怎樣,你有病是不是除了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之外,可以跟公司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