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勞工工作權,《勞動基準法》嚴格限制雇主的解僱權限,不僅需要符合「法定解僱事由」,同時也必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此,解僱要做到100%完全合法,其實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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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認為自己遭非法解僱,想透過司法程序捍衛權益,就會去法院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訴訟請求恢復工作。
如果勞工最終打贏官司,究竟可以拿到哪些款項?一名月薪5萬元、年終獎金固定2個月的勞工,歷經了3年訴訟,為什麼獲賠金額竟高達2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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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為了方便說明,本文有以下三項前提條件。
- 前提1:勞工終局勝訴
終局的勝訴,是指訴訟已經是「判決確定」、不可再上訴拚翻盤的結案狀態,亦即俗稱的「定讞」。
勞工必須在最後一場訴訟取得終局勝訴,才能真正獲賠;就算過程中曾敗訴,也不會影響。本文不另討論訴訟尚未確定的假執行議題。
- 前提2:花了3年打完第三審結案
官司會打多久,取決於案件的複雜度。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訴訟可以打到第三審,本文假設自「解僱日」(解僱生效日)起至打完第三審後之「復職日」(雇主依確定判決將勞工復職之日)為止,前後花了3年時間,也就是36個月。
- 前提3:月薪5萬元、年終獎金固定2個月月薪
本文假設勞工遭解僱前,每月薪資是新台幣5萬元,且每年年終獎金固定為相當於2個月月薪。
獲賠款項➀:自解僱日起算的所有薪資
一旦雇主敗訴確定,最慘痛的代價,就是要支付溯及自「解僱日」起算的所有薪資,且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無法要求勞工補服勞務。
以本文假設案例來說,月薪5萬元的勞工打了3年官司勝訴確定,總計可獲得的薪資總額為:
5萬元×36個月=180萬元
⚠️中間收入扣除
但若勞工遭解僱後一方面與(前)雇主打官司,另一方面在半年後找到月薪4萬元的新工作,則雇主有權依《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主張扣除新工作的收入,在此情況下,勞工最終勝訴可獲得的薪資總額就會變成:5萬元×6個月+(5萬元-4萬元)×30個月=60萬元
獲賠款項➁:屬「工資」性質的獎金薪酬
凡是制度上經常性的勞務對價給與,無論雇主用什麼名目支付,在法律上都屬於「工資」性質,勞工可在訴訟中一併請求。
相對來說,若是屬於非勞務對價的給與,例如恩惠性獎金、員工酬勞、實報實銷制補貼等,勞工則無權請求(除非是在職期間已積欠的)。
以本文假設案例來說,勞工在解僱前,每年固定有2個月月薪的年終獎金,這就屬於典型可請求的工資;打了3年官司,總計可獲得金額為:
(5萬元×2)×3年=30萬元
獲賠款項➂:法定遲延利息5%
當法院認定解僱違法無效、勞資雙方僱傭關係自始存在而從未中斷,就意味著雇主從「解僱日」起就開始積欠每月薪資。
由於薪資固定在每月發薪日支付,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過了發薪日仍未付,雇主應負遲延責任;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工有權依法定利率請求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年利率為5%,遠高於銀行定存利率。
以本文假設案例來說,若勞工有請求5%法定遲延利息,每月5萬元薪資逾各期發薪日未付者皆應分別計息,3年期間每月薪資的法定遲延利息總金額約為:
138,750元
至於每年固定2個月月薪的年終獎金,3年期間法定遲延利息總金額約為:
15,000元
獲賠款項➃:自解僱日起算的勞工退休金
只要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就有義務自費為勞工按月提繳法定退休金至勞退專戶,金額為「月提繳工資」的6%。
與薪資一樣,當勞工最終勝訴,雇主就必須補提繳自「解僱日」起的所有勞退。
以本文假設案例來說,根據勞退月提繳分級表,月薪5萬元屬於分級表第37級之月提繳工資50,600元,3年期間的應補提勞退總金額為(為簡化計算,暫不考慮2個月固定年終所增加的勞退金額):
(50,600元×6%)×36個月=109,296元
⚠️找到新工作
但若半年後勞工另謀月薪4萬元的新工作,且雇主有主張扣除中間收入,在此情況下,可請求月薪僅剩1萬元,屬於分級表第8級之月提繳工資11,100元,勞工最終可獲得的勞退金額就會變成:(50,600元×6%)×6個月+(11,100元×6%)×30個月=38,196元
至於補提繳的勞退可否一併請求5%法定遲延利息?依照法院實務見解,不可以。
獲賠款項➄:勞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差額損害賠償
這部分金額相對較少,也最容易被忽略。
雇主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勞保、健保,並應負擔一大部分的保費,其餘少部分保費由勞工負擔並自月薪扣除。
勞工遭解僱時會一併被退保、轉出。勞保方面,若不具投保資格將依法強制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若具資格則可至職業工會加保延續勞保年資,無論哪一種,自付的保費金額都會比解僱前更高。健保方面,無論轉入區公所或職業工會投保,保費也一樣會更高。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由於違法解僱可歸責於雇主,沒有違法解僱就不會導致保費增加,勞工有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因此所多負擔的勞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差額損害。
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83號判決〉
以本文假設案例來說,就勞保方面,根據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薪5萬元屬於分級表第11級之月薪資總額45,800元,勞工自付金額為1,145元;若遭解僱後依法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根據目前2026年保險費率,每月自付保險費為1,329元;因此,3年期間的保費差額總計為(為簡化計算,暫不考慮2個月固定年終所增加的勞保費):
(1,329-1,145元)×36個月=6,624元
就健保方面,根據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月薪5萬元屬於分級表第13級之月投保金額50,600元,勞工每月自付金額為785元;若遭解僱後轉入區公所投保,屬於第6類無業人口,每月自付金額為826元;因此,3年期間的自付健保費差額總計為(為簡化計算,暫不考慮2個月固定年終所增加的健保費):
(826-785元)×36個月=1,476元
裁判費等訴訟費用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暫先繳納裁判費,再由最終敗訴方負擔。訴訟過程中,若有傳喚證人、聲請鑑定等,也要繳納相關訴訟費用。這些都是繳給法院的。
因此,勞工起訴、上訴時所暫先繳納的裁判費以及最高法院酌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等訴訟費用,在終局勝訴確定時雖可向雇主一併索求,但不能算是勝訴的獲利。
勝訴要返還資遣費、失業給付、訴訟補助
若勞工遭資遣時領有資遣費,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終局勝訴時,就意味著資遣違法無效,因此勞工也無權獲得資遣費,雇主可請求返還,通常作法是從其敗訴應給付的金額中直接扣除。
同樣在資遣的情境,若勞工曾向勞保局申請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當資遣違法無效,就意味著喪失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勞工必須在判決確定15天內全數返還。
此外,若勞工曾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訴訟補助,就必須依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時程與方式予以返還。
結語:違法解僱代價大
就本文假設案例,月薪5萬元、年終獎金固定2個月的勞工,若遭違法解僱而進行3年訴訟,且期間並未另行就業,在勞工最終勝訴確定時,雇主必須支付:薪資180萬元、年終獎金30萬元、法定遲延利息138,750元與15,000元、勞退109,296元、勞保健保差額6,624元與1,476元。
共計2,371,146元,且勞工無須補上班。
違法解僱,雇主必須付出非常高昂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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