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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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2025年,提出首部《氣候變遷法》(CCA)草案,如今在12/1日正式內閣通過後,待泰王公先施行,其法案涵蓋205條條文,橫跨法規機制、排放交易、災害調適與氣候融資等14章內容[1]。法案明訂2050年碳中和、2065年淨零排放目標,要求國家氣候政策委員會(NCCC)每五年提出並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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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名長期觀察在PACM 碳市場發展與CDR 二氧化碳移除發展的分析者,我從碳市場角度來審視 COP30 會前,台灣最新提出的第3版國家自定貢獻(NDC 3.0)。這並非涵蓋所有氣候治理面向的宏觀視角,但在我熟悉的碳市場領域,我看到一些值得討論的見解與看法。COP30 之後,全球氣候治理
非洲近兩年出現一批被稱為「消失的碳交易協議」的政治大新聞,它們在各國政府、國會、社區與國際輿論之間掀起不小的震盪。這些協議大多聲稱要透過保護森林或自然生態系統,把非洲廣大土地所具備的碳吸存與減排潛力,轉化為可對外販售的碳信用,為國家創造巨大收益。然而,當各國的公務系統、社區代表、研究機構與國際媒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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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的 COP30,真正決定全球碳市場走向的,不是各國淨零承諾,也不是企業 ESG 的口號,而是一份大多數人沒讀、卻影響全球制度的技術文本──CMA.7 的 Article 6.4 草案。但事實是,整個遊戲早在 COP30 開始前就被改寫。真正讓 PACM 啟動的,不是 CMA.7,而是 2
舊制度的尾韻,接上新世界的主權會計 很多人對 JCM 的印象還停留在十年前。 那時候,日本帶著它最擅長的節能設備、太陽能、冷鏈系統、工業技術,跑到東南亞做減碳合作。 那是京都議定書時代的邏輯: 你做了多少減量,由國際機構來認定,日本就能把那一噸寫回自家帳上。 JCM 的早年確實長成那個模樣,因
從政策到科技:共建全球數位氣候治理體系 一、前言:從碳會計到數位治理的新時代 自《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生效以來,全球氣候治理的核心已從「碳排放會計」轉向「數據化、可驗證的治理體系」。 協定第 6 條明確要求各國建立 可測量、可報告、可驗證(MRV) 的減量成果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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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南亞的新興工業區,有些工廠開始做一件聽起來很不合理的事: 不是排碳,而是「吃碳」。 他們正在做的是「負碳工廠」——也就是工廠本身吸走的二氧化碳,比它自己排出去的還多。 這不是口號,這是正在發生的現實。 而這整個模式的核心,是四個東西咬在一起跑: BCR(Biochar Carbo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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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淺出地解釋巴黎協定第六條及其相關專有名詞,例如NDC、ITMO、VER和CORSIA。詳細闡述了ITMO和VER的差異,以及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兩個主要組成部分(第6.2條和第6.4條)如何促進國際合作,幫助各國達成減碳目標,並以曼谷電動巴士計畫為例,說明Article 6.2的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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