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的 COP30,真正決定全球碳市場走向的,不是各國淨零承諾,也不是企業 ESG 的口號,而是一份大多數人沒讀、卻影響全球制度的技術文本──CMA.7 的 Article 6.4 草案。但事實是,整個遊戲早在 COP30 開始前就被改寫。真正讓 PACM 啟動的,不是 CMA.7,而是 2025 年 10 月 10 日 SB(Supervisory Body)通過並生效的 SBM018。
那一天,A6.4 的五大方法學母法、永久性與反轉責任、VVB 標準、SOP/OMGE、LoA、CA、國際 A6.4 Registry……全部正式生效。人類第一次擁有「主權級國際碳帳本」。SBM018 的生效,代表碳市場從一個可以講故事的 VCC 時代,正式切換成「跨國會計」時代。
COP30 上討論的 CMA.7,其實只是把 SBM018 已經生效的制度整理成政治草案,讓各國追認。草案語言全部是 “notes”、“invites”、“requests”,不是正式採納語氣。換句話說,CMA.7 是政治封裝,A6.4 的啟動早就由 SBM018 完成。更關鍵的是,全球第一次「國際帳本 × 國家帳本」雙層啟動,也發生在同一天。印尼在 2025/10/10 發布 PR110/2025,讓 SPEI 與 SRUK(國家與國際主權帳本)同步上線;印尼的 SPE-GRK 成為第一批真正具主權法律地位的國家碳信用。這是一場跨國會計革命,不是市場事件。
而要讓 PACM 真的運作,靠的不是「市場」,而是「主權會計系統」。
A6.4 的設計要求每個國家都必須具備三個層次:
國際帳本(International Registry)
國家帳本(NR)
專案帳本(A6.4 Registry)
三者必須能同步、互通、紀錄 LoA、CA、Reversal、SOP,並確保唯一性。而要做到這件事,唯一可能的方式是 dMRV(數位化 MRV)。沒有 dMRV,就沒有同步;沒有同步,就沒有 CA;沒有 CA,就不可能產生 ITMO。PACM 不是「填表制度」,而是「數據制度」。泰國與印尼正是最早完成這種主權級技術轉換的國家。
在這種制度背景下,PACM 的下一步也浮現:2026 年 2 月 25 日,第一批移除類方法學正式生效,只有三類──DACCS、BECCS、BiCRS(含生物炭)。全部都是永久封存型。彷彿在宣告:CDR 若不能永久,不配進入主權會計。EW、Ocean CDR 都不在名單中,因為沒有跨國會計能力。
而台灣此時此刻仍然停留在另一個宇宙。世界講 LoA、CA、NR、A6.4ER、ITMO、dMRV;台灣講 offset、碳權買賣、碳中和證書、TCX。這不是落後,是語言錯誤。沒有 NR、沒有 LoA、沒有 CA,台灣在 PACM 裡根本無法「被看見」,也不可能出口或使用任何主權信用。
PACM 已經啟動,世界已經翻頁。下一步不是問台灣願不願意減碳,而是:台灣要不要成為一個「被計入」的國家?
CMA.7 議程 15(b)《巴黎協定第 6.4 條機制進一步指導草案》
(第 1 部分)
草案決議 -/CMA.7
關於巴黎協定第 6.4 條機制的進一步指導
本決議由《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CMA)通過。
CMA——
回顧《巴黎協定》第 6.4 條所建立之機制及其目標;
亦回顧 CMA 在 3/CMA.3 第 6(c–d) 段所做的決定,以及其要求第 6.4 條機制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下稱 SB)持續推動機制運作化的工作;
〔並進一步回顧:第 6.4 條減量成果可用於達成國家自主貢獻(NDC)或其他氣候目標;此類減量會對全球溫室氣體的長期趨勢發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是可在與氣候變化與《巴黎協定》長期控溫目標相關時序中「被保留」的減量成果。〕
同時回顧《巴黎協定》第 6.1 條;
回顧協定序言第 11 段;
回顧決議 3/CMA.3 與 7/CMA.4 及其附件;
回顧決議 2/CMA.3 附件第 1(g) 及第 2 段;
(1)歡迎 SB 年度報告
- 歡迎第 6.4 條機制監督機構向 CMA 提交之 2025 年年度報告,並肯定其於 2025 年依據各項授權所完成之工作進展。
- 感謝 SB 及其支援架構所做的工作。
(2)歡迎首個官方方法學採用
- 歡迎 SB 通過首個 A6.4 機制方法學—— 《垃圾掩埋氣體燃燒與利用方法學》, 此方法學示範了後文第 5 段所述標準如何被應用。
(3)重申要求:確保制度穩定性
- 重申對 SB 的請求: 應努力維持監管制度的 穩定性(regulatory stability), 但仍需持續改進各項已採用的規範文件。
(來源:決議 6/CMA.6 第 6 段)
(4)確認 A6.4 全套制度框架建置完成
- 注意到 SB 已透過以下標準的採用,正式建立起第 6.4 條機制的監管與運作架構,這些標準將使方法學開發、審核與活動註冊成為可能:
- 《基準線設定標準(Setting the baseline)》【A6.4-STAN-METH-004】
- 《額外性證明標準(Demonstration of additionality)》【A6.4-STAN-METH-003】
- 《洩漏量處理標準(Addressing leakage)》【A6.4-STAN-METH-005】
- 《抑制需求處理標準(Addressing suppressed demand)》【A6.4-STAN-METH-006】
- 《永久性與反轉風險處理標準(Addressing non-permanence & reversals)》【A6.4-STAN-METH-007】
這些標準構成完整 A6.4 機制的方法學基礎。
(5)〔可選文本〕機制需求與參與度
6.〔並注意到 SB 將持續努力——
(a)促進市場對 A6.4 減量的需求;
(b)促進締約方與非締約方利益相關者參與機制;
使 A6.4 成為協助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的關鍵工具。〕
(第 2 部分:治理章節)
I. 治理(Governance)
7. 關於監督機構(SB)成員任期的三個選項
選項 1:2028 年再行檢視任期限制
CMA 決定於 2028 年重新檢視監督機構(SB)成員與候補成員的任期限制,
以便讓其在完成第二任期後,經過至少兩年的強制間隔期後,仍可再度擔任職務,
而不再是永久失去資格。
選項 2:立即修改任期限制(有/無強制間隔)
CMA 決定立即修改成員與候補成員的任期限制,
使其在完成第二任期後,
可(或不需)經過最短兩年的休息期後再度擔任職務,
並採用本決議附件所列之具體修正內容。
選項 3:不採取任何文本(No text)
亦提供不修改現行規則的可能性。
8.〔選項性文本〕方法學專家組(MEP)任期對齊
8.〔決定方法學專家組(MEP)成員的任期規定,
應與監督機構(SB)的規定一致。〕
9. 性別平衡
- 注意到監督機構成員目前存在明顯的性別不平衡, 並回顧確保性別平衡代表性的重要性, 因此強烈鼓勵各區域集團在提名成員與候補成員時考量性別平衡。
10. 補提名
- 鼓勵區域集團就監督機構的任何空缺席位提名合適專家。
11. 年度報告的提交時程
- 要求監督機構(SB)在提交年度報告時: 應考量下列兩種可能方式:
- 在 CMA 審議前更提前提交;或
- 在年度最後一次 SB 會議後立即提交, 以利締約方有足夠時間進行審閱。
12. 年度報告中需新增的特別資訊
- 要求秘書處在編寫 SB 年報時, 必須包含關於下列兩種 A6.4ER 流向的資訊:
- 依規定轉至「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之份額(SOP);
- 為達成全球排放淨減量(OMGE)而被取消之份額。
13. 專家不得有財務利益衝突
- 進一步要求監督機構確保所有為其提供專業意見的專家: 必須提供獨立的科學與技術建議, 不得於任何 A6.4ER 的生成中具有財務利益或衝突。
第 3 部分:DNA、透明度、利害關係人參與)
II. 指定國家機關(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ies, DNA)
14. 鼓勵尚未設立 DNA 的國家儘速設立
- 邀請尚未設立第 6.4 條機制「指定國家機關(DNA)」的締約方儘速設立。 另邀請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提名一位代表, 出任第 6.4 條 DNA 論壇的共同主席(co-chair)。
15. 提交《東道國參與要求表格》
15.〔鼓勵/邀請〕締約方向秘書處提交
「第 6.4 條機制東道國參與要求表格(Host Parties Participation Requirements)」,
列明東道國希望適用於其境內 A6.4 活動的參與與授權要求。
(表格編號:A6.4-FORM-GOV-001)
16. SB 必須回報改善 DNA 參與度的工作
- 要求監督機構(SB)在其年度報告中, 說明為改善各國 DNA 的參與度、可及性而所採取的措施與成效。
17. 能力建構(Capacity-Building)
- 邀請締約方(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加強對東道國進行目標性能力建構, 使其能進行必要分析, 以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參與第 6.4 條機制。
III. 透明度與利害關係人參與(Transparency & Stakeholder Engagement)
18. 加強透明度
18.〔注意到 SB 承諾:在其制定第 6.4 條機制的標準、程序、方法學與工具時,
將提升(或確保高度)透明度,
並在過程中進行利害關係人諮詢。〕
19. 利害關係人諮詢的重要性
- 認知到利害關係人諮詢與意見提交的重要性, 並指出在 SB 與其專家小組(如 MEP)發展方法學或制度時, 其實已有多種參與機會。
因此要求秘書處提升宣導,
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知道何時、如何提交意見,
並能有效參與。
20. 要求 SB 強化利害關係人諮詢流程
- 要求 SB 在強化利害關係人參與的同時, 也要兼顧文件審議的效率, 特別包括:
(a) 諮詢流程必須包容且開放
尤其是讓往常參與度較低者、原住民族、地方社區、DNA 等
都能提供意見。
(b) 提供充足的意見審閱時間
讓利害關係人在文件公開後有充分時間提交意見。
21. 促進廣泛參與
- 鼓勵 SB 積極協助更多類型的利害關係人參與, 包含不易參與者、原住民族與地方社區, 並要求 SB 在下一次年報中說明其採取的相關措施。
22. 提升決策透明度
- 要求 SB 提升其自身及 MEP 的決策透明度, 具體包括:
- 要求 MEP 儘量減少閉門會議,以及
- 在會議報告或方法學/工具文件的「封面說明(cover note)」中 詳細說明其決策理由,
同時仍須兼顧工作效率。
23. 要求秘書處提升能力建構計畫的透明度
- 要求秘書處改進其對第 6.4 條「能力建構方案」的執行情況之報告方式。
(第 4 部分:方法學與標準)
IV. 方法學(Methodologies)
24.〔注意/承認〕 SB 已經採用五大核心方法學標準
24.〔注意到/承認〕監督機構(SB)已完成並採用
下列五項 A6.4 方法學核心標準:
- 《基準線設定標準》(baseline setting)
- 《額外性標準》(additionality)
- 《洩漏處理標準》(addressing leakage)
- 《抑制需求標準》(suppressed demand)
- 《非永久性與反轉標準》(non-permanence & reversals)
這些標準構成了第 6.4 條機制可開始運作的方法學骨幹。
25. 要求秘書處進行同步編號改善
- 要求秘書處改善各標準、程序、工具與表格之編號系統, 使之相互一致、便於使用。
26. 歡迎採用新的「CDM 方法學更新」流程
- 歡迎 SB 採用明確的流程: 三種情況下可對 CDM 方法學進行審查與更新,使其能適用於 A6.4:
(a) SB 主動要求更新;
(b) 申請人提交轉換請求;
(c) CDM Executive Board(EB)本身已採取審查或更新。
27. MEP 可自行再修訂 CDM 方法學(即使其不是最終版本)
- 歡迎 SB 釐清並重申: MEP 具有權力可獨立擬定全部修訂版本, 即便該版本並非後續會被採用之最終版本, 但只要 CDM EB 已啟動審查,MEP 皆可介入修訂。
此舉讓 CDM → A6.4 的轉換不再受 CDM 慢速程序拖延。
28. 歡迎制定新的 A6.4 方法學草案流程
- 歡迎 SB 制定「全新 A6.4 方法學與工具」的開發流程, 該流程是依據所採用的五大標準所建立。
29. 歡迎 SB 更新方法學管理程序
- 歡迎 SB 採用更新過的「方法學管理程序」, 包含方法學的啟動、審查、修訂、評估與批准。
永久性、反轉、緩衝池(Buffer Pool)
這是 A6.4 與 CDM、VCC 最大差異之一,也是 PACM 真正「合規化」的核心。
30. 歡迎採用《永久性與反轉標準》
- 歡迎 SB 依據 CMA.6 決定 6(a), 完成《永久性與反轉標準》(non-permanence & reversals)。
31. 多方利害關係人要求後續繼續強化
- 注意到利害關係人與 MEP 建議對上述標準進行進一步修改與強化, 尤其是:
· 永久性證據要求
· 反轉情境
· 活動的長期監測義務
· 風險評估模型
· Jurisdiction 認定
· 法定/自然災害反轉處理
· 緩衝池模型(buffer pool)
32. 要求 SB 再進行一次全面審查
- 要求 SB 再次對《永久性與反轉標準》進行深入審查, 特別針對:
(a) 保持標準前後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
尤其是與基準線、額外性、監測與方法學其他部分的交互。
(b) 反轉管理要求
例如:反轉後是否需要計入新排放、是否需要額外抵換等。
(c) 緩衝池的管理與治理模型
包含:
· buffer pool 資金/信用的管理、
· 規模與比例、
· 反轉事件後的動用規範、
· 國家層級(jurisdictional)與專案層級之互動。
33. 要求 SB 檢討「緩衝池」是否需要其他治理機制
- 要求 SB 評估是否需要額外治理安排, 例如:
· 多國混合 buffer pool
· 區域型 pool
· 調整貢獻比例(contribution rate)
· 動態調整模型(如依風險分級)
目標為提升永久性可信度,
並減少「非永久性風險」對 PACM 的傷害。
大型計畫(PoA、jurisdictional)
34. 歡迎採用大規模活動指導
- 歡迎 SB 採用: 《計畫型活動和計畫組合活動(PoA)相關指導》, 並注意到其中已明確列入:
· PoA 的定義
· CPAs / components
· 區域與部門等大規模活動的處理方式
特定部門與領域的額外指引
35. 市場需求: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抑制需求
- 注意到市場對以下方法學的需求日益增加:
(a) 再生能源(renewables)
(b) 能源效率(energy efficiency)
(c) 抑制需求(suppressed demand)"爐灶"
並歡迎 SB 重新啟動相關方法學的修訂/開發。
第 5 部分:註冊、審查、驗證、發行)
V. 活動週期(Activity Cycle)
36. 歡迎 SB 採用完整的「活動週期規範」
- 歡迎監督機構(SB)依據先前的授權, 採用一整套第 6.4 條 活動週期承辦文件,包括:
· 註冊程序(registration procedure)
· 監測、報告與驗證(MRV)
· VVB(DOE)的驗證/核查職責
· 發行(issuance)流程
· 審查(review)程序
· 申訴、修改與糾正機制
· 自願取消(voluntary cancellation)流程
此舉使 A6.4 機制能夠正式運作。
37. A6.4 活動可依據先前決定作業
- 注意到 A6.4 的活動週期文件是依據先前相關決議制定,特別是:
· 3/CMA.3(2021):建立 A6.4 基本架構
· 7/CMA.4(2022):補充規則
· 6/CMA.6(2024):明確化操作細節
38. 要求 SB 在次年度報告說明活動週期運作狀況
- 要求 SB 在年報中提供下列資訊:
(a) 註冊情況:已提交、已註冊、退件等;
(b) 審查結果:是否需要審查、審查理由;
(c) 驗證與核查問題瓶頸;
(d) 發行量(A6.4ERs);
(e) 是否需對程序進行更新。
審查(Review)
39. 要求改善跨部門協同審查效率
- 要求 SB 與秘書處改善跨部門協作審查流程, 使活動週期(registration、issuance、review)能更有效率且避免不必要延遲。
40. 由秘書處 每半年回報審查量與審查負荷
- 要求秘書處提供半年報:
· 審查案件數
· 審查時間
· 人力使用率
· 執行瓶頸
· 與 VVB/申請方常見爭議項目
驗證/核查(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41. 歡迎採用驗證/核查標準(VVS)
- 歡迎 SB 採用 《A6.4 驗證與核查標準(VVS)》, 此標準規範 VVB(或稱 DOE)應如何:
· 審閱 PDD
· 驗證額外性、基準線
· 檢查 MRV
· 核查排放量或移除量
· 出具驗證報告
42. 強調 VVB 之專業能力與獨立性
- 注意到確保 VVB 的獨立性、公正性、專業能力的必要性, 並要求 SB 進一步探索是否還需額外保障措施。
43. 要求改善 VVB 的能力建構與配套
- 要求 SB 與秘書處:
· 為新興法域的 VVB 提供培訓
· 提供一致性工具(如常見審查列表)
· 提供跨案件一致性的審查指引
· 減少不同 VVB 判斷差異造成的不確定性
發行(Issuance)
44. 歡迎採用 A6.4ER 發行流程
- 歡迎 SB 採用完整的 發行程序,其中包括:
· 審查驗證報告
· 根據對應調整(CA)
· SOP(調適基金)扣除
· OMGE 扣除
· 註冊紀錄更新
· 於國家帳本記錄(若授權)
45. 要求探索「自動化減少行政負擔」方案
- 要求 SB 與秘書處探索是否可:
· 部分自動化審查
· 建立標準化發行模型
· 進行預審查(pre-check)
· 避免低價值的延遲
目標:加快 A6.4ERs 進入市場之速度。
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CA)
46. 重申:SB 不負責確定 CA
- 重申並澄清:
· 對應調整(CA)是東道國的責任,不是 SB 的責任。
· SB 只需確認東道國是否提供文件說明其 CA 已依據 6/CMA.3 要求完成。
SB 不負責:
· 計算 CA
· 審查國家帳本
· 驗證 CA 是否正確
這些屬於各國主權範圍。
47. SB 必須建立清楚的 CA 文件要求
- 要求 SB 檢討是否需建立 CA 文件標準格式, 以便各國提交:
· 授權(LoA)
· CA 說明(statement)
· 國家帳本紀錄佐證
避免不同國家文件格式過於分散。
自願取消(Voluntary Cancellation)
48. 歡迎 SB 採用自願取消程序
- 歡迎 SB 採用 自願取消流程(VCF), 使申請方可自行取消 A6.4ERs,用於:
· 貢獻(contribution claims)
· CSR
· Non-offsetting claims
· ESG 目的
49. 自願取消不需 CA,不產生抵換
- 重申:
· 自願取消 ≠ 抵換(offset)
· 自願取消信用仍留在東道國帳本,不需對應調整 CA
· 用途屬「氣候貢獻」,不能用於:
o CORSIA
o ETS
o 國家 NDC
o 企業淨零抵換
(第 6 部分:登錄系統、財務、結論)
VI. 登錄系統(Registry)
50. 歡迎 A6.4 登錄系統正式上線
- 歡迎秘書處依據 3/CMA.3 與 7/CMA.4 決定, 成功啟動 第 6.4 條機制登錄系統(A6.4 Mechanism Registry), 使以下功能得以運作:
· 註冊活動
· 發行 A6.4ERs
· 轉移至國家帳本
· 調適基金扣除
· OMGE 扣除
· 自願取消
· 用於 A6.2 ITMO 的轉移(若獲授權)
這是 A6.4 機制得以真正啟動的關鍵里程碑。
51. 確保與國家帳本、國際登錄系統互通
- 要求秘書處持續改良登錄系統,使其:
· 與國家帳本互通(interoperability)
· 與 A6.2 國際轉移框架對接
· 與 UNFCCC 全系統保持一致
· 提供確保唯一性(single-use)的完整追蹤能力
52. 跨平台互通的技術要求
- 要求秘書處制定:
· 與國家登錄系統(national registries)互通的最低技術規格
· 資安、防止雙重計算的最低要求
· 對國家帳本的同步(synchronization)標準
以便各國能順利建置自己的系統並連接 A6.4R。
VII. 財務安排(Finance)
53. 注意到 SB 的財務需求
- 注意 SB 的營運需要穩定財務, 包含:
· 方法學開發(特別是 removals)
· 專家費用
· 系統維護
· 能力建構
· 多輪審查與註冊工作
· 翻譯、法律、行政支援
54. 呼籲持續提供資金
- 呼籲:
· 締約方
· 國際組織
· 開發銀行
· 其他相關機構
提供資金,以支持第 6.4 條機制的運作,
特別是「高需求領域」:
· 永久性(non-permanence)
· 土地部門(AFOLU)
· 移除(CDR)方法學
· 登錄系統跨境互通
· 國家層級能力建構
55. 要求秘書處在年度財報中揭露所有財務需求
- 要求秘書處於 SB 年度報告中披露:
· 所有支出項目
· 已獲資金與缺口
· 與登錄系統相關的持續成本
· 未來 3 年財務規劃
VIII. 其他未竟事項(Other Matters)
56. 要求 SB 對先前 CMA 的未竟事項設計後續流程
- 要求 SB 在年度報告中針對下列主題提供進度更新與後續工作計畫:
(a) Sector-based crediting(部門性減量)
(b) Jurisdictional crediting(法域級減量)
(c) High-integrity removals(高完整性碳移除)
(d) PoA 與多層級治理
(e) 國家授權與 CA 系統改進
(f) 緩衝池的長期治理模式
57. 要求 SB 發展更多的能力建構工具(特別給東道國)
- 呼籲:
· 提供 LoA/CA 文件標準
· PDD 示範模板
· 風險管理指引
· 反轉(reversal)管理工具
· 資料品質(data quality)指引
· 溝通管道與技術支援窗口
以協助各國真正具備參與 A6.4 的能力。
IX. 結語
58. SB 應於 CMA.8 提交進度報告與建議
- 要求 SB 在下一次會議(CMA.8)提交一份完整報告,內容包括:
· A6.4 機制的執行情況
· 登錄系統運作
· 方法學進度
· 國家參與狀況
· 緩衝池管理進展
· 國家帳本互通
· 所有需 CMA 再決定的議題建議案
59. 結束草案決議
- 本決議經 CMA 通過後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