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度的尾韻,接上新世界的主權會計
很多人對 JCM 的印象還停留在十年前。
那時候,日本帶著它最擅長的節能設備、太陽能、冷鏈系統、工業技術,跑到東南亞做減碳合作。 那是京都議定書時代的邏輯: 你做了多少減量,由國際機構來認定,日本就能把那一噸寫回自家帳上。JCM 的早年確實長成那個模樣,因為技術好作、好驗證、好落地,專案也跑得快。
但如果只把 JCM 看成「技術合作」,那就等於忽略了它真正的制度底層。
JCM 的架構從來不是只能做設備或能源相關的減量。
它的制度本質其實非常寬,從減排到移除都能涵蓋,包含土地、森林、農業、水域等領域也都有方法學能處理。 只是在當時的政治氣候、合作模式、落地風險與執行難度的綜合下,大家自然都往比較容易落地的方向走。 因此大部分 JCM 專案呈現出設備與能源為主的面貌,但這不是制度的限制,而是歷史的選擇。
真正改變 JCM 的,不是日本,也不是印尼,而是整個世界規則換了版本。
巴黎協定上線後,所有跨國減量都被「主權化」。
不再是國際機構說你減多少,而是:
這一噸是否獲得主權政府授權?
是否被主權政府扣帳? 是否被放進 NDC? 是否沒有重複計算? 是否在國家型的 Registry 裡透明揭露?
碳信用變成主權的一部分。
任何跨境移轉都像是「國家財政」的調整,而不是市場上隨意流動的商品。
這就是 PACM 的世界。
這也是舊 JCM 無法直接延續的原因。
因為舊 JCM 的合作文件、專案程序、減量認定,都不是建立在「主權會計」的邏輯上。
它是一套技術合作制度——不是一套「國家帳本對國家帳本」的制度。 當世界從「京都」跳到「巴黎」,JCM 這個遺珠也必須重新被加工,否則它會變成一個只能看、不能用的制度。
所以,日本和印尼必須重簽一個全新的文件:MRA(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 不是為了延續 JCM,而是為了把 JCM 推進 PACM。
它不是技術合作協議,而是兩國主權會計的接軌協定。 它的內容不是討論方法學誰好誰壞,而是確認:
你在你的國家怎麼算減量、怎麼授權,我都承認;
我在我的國家怎麼扣帳、怎麼登錄,你也承認; 專案做出來的成果可以進你的帳,也能進我的帳; 國家的減量可以互相轉移,彼此都能在自己的 NDC 裡報; 所有程序都依 PACM,所有 ITMO 都不會重複計算。
一句話——
MRA 就是兩個國家同時站上 PACM 這塊共同地板,
然後握手說:我們彼此承認對方的制度。
這是根本性的轉變。
它不只是讓 JCM 可以在印尼合法運作, 也不只是讓日本可以接收印尼願意出口的減量, 而是把整個合作關係推入一個新的主權框架裡。
過去,日本在印尼做的任何減量都只是「合作專案」。
現在,日本在印尼做的每一噸,都會成為「印尼主權帳本的一部分」,然後在印尼扣帳、在印尼授權,再以 ITMO 的形式進到日本的國家帳上。 雙方都要依照同一套 PACM 的制度審核與揭露,這使得 JCM 不再是某種「日本技術外交工具」,而是一個真正能夠在國際氣候體系中運作的合規機制。
這件事的重要性遠超外界想像。
它代表 JCM 不再只是「日本的」,而是「兩國主權共同參與的」。 它代表專案不再只是「你做我算」,而是「你算我算,全世界都看得到」。 它代表兩國不僅要合作專案,還要合作會計、合作扣帳、合作透明化。
最關鍵的一句話是:
兩邊都不站在 PACM 上,就沒有互認。
兩邊都站上了 PACM,互認才有意義。
這也是 MRA 的精神。
日本承認印尼的主權制度,印尼承認 JCM 的計算流程,兩邊都願意在 A6.2 的規則下相互扣帳、相互授權、相互移轉——這才是「重新簽 MRA」真正的理由。
這是一場制度的重生,而不是一份文件的更新。
是舊世界的尾韻,接上新世界的主權會計。 是 JCM 從「技術合作」走向「國家間合作」。 更是日本與印尼共同踏入 PACM 新時代的象徵。
在巴黎協定第二個承諾期正式啟動的年代,
這一類跨國主權互認將越來越多, 而 JCM−印尼 MRA,是最早的示範之一。
它既不是結束,也不是延伸,
而是——新世界的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