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析在排放交易體系 (ETS)下整合多元碳額度的制度設計與現況,說明各類碳信用(國內碳信用機制額度、巴黎協定第6條國際額度、自願碳信用等)的來源、方法論基礎、註冊核發流程,以及其能否進入ETS的條件與限制。我們探討不同額度(例如ECC-R減量、ECC-RM移除類碳信用)之性質差異,解析政府如何在ETS這一核心HUB平台上區分合規碳額度與碳信用的關係,並評論現行制度挑戰,包括移除類碳信用是否分艙管理、有無數量上限,以及巴黎協定第6條下的國際單位(ITMO、A6.4ER)是否能「自動通關」進入各國ETS等問題。
最後,我們提供一份「HUB架構圖」圖1概念建議,以及「VCC進入ETS轉軌條件流程圖」圖2建議草稿,協助讀者形象化了解碳市場的整合運作。
一、國內碳信用機制(DCCM)額度:ECC-R 與 ECC-RM
國內碳信用機制(Domestic Carbon Credit Mechanism, DCCM)是由各國政府建立的溫室氣體專案減量機制,透過專案活動產生碳減量額度。其碳信用常以ECC (Emission Carbon Credit)稱之,一般細分為減量型 (ECC-R)與移除型 (ECC-RM)兩大類:前者指減少或避免排放的碳信用(例如能源效率提升、再生能源、減少甲烷逸散等專案所減少的排放量),後者指從大氣中去除溫室氣體的碳信用(例如造林固碳、碳捕集封存等將CO₂移除的專案)。許多國家的國內機制都將專案按此分類,以因應日漸重視碳移除在淨零中的角色[1][2]。自願減量專案通常明確標註其屬於「減少/避免排放」或「移除」類型[3](例如造林屬移除,風電屬減少),以利管理者針對不同類型信用採取適當政策。來源與方法論: DCCM下的碳信用來源於國內各類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專案。方法學方面,多數國家借鑒了聯合國CDM或自願市場標準的方法學,由政府制定本土化基準與審核規範。例如,中國早期的中國核證減排量 (CCER)即採用CDM方法學,泰國則推行T-VER自願減量機制並進一步升級為Premium T-VER以對標國際高品質標準[4]。
專案開發者須提交項目設計文件 (PDD),經第三方查證機構驗證,由主管機關審批核證減量成果。各國多建立國家碳信用登錄系統:專案先在國家系統註冊(NR)並上傳監測數據(dMRV),由政府審查核證後核發碳額度。該證書直接記錄同步於聯合國機制註冊庫,或轉成為主權級別的A6.4ER碳信用[5]。
泰國亦由TGO(溫室氣體管理組織)推動Premium T-VER計畫,專案經國內電子註冊與數位驗證,資料透過API與區塊鏈節點同步;對於未經政府授權的專案,則在國家系統中以「不可轉讓」狀態登錄(對應為MCU,即僅計入整體減排貢獻)[6]。這種國家主導的註冊與核發流程,確保碳信用由政府主權授權,每筆額度具備唯一編碼且可追溯來源[7]。透過數位化監測報告查驗 (dMRV)技術,每噸減排皆能追溯至原始數據,避免了傳統紙本報告造假的空間[8]。
進入ETS的可能性與條件: 國內碳信用額度是否能用於ETS履約,取決於該國ETS設計。許多國家允許經政府核發的國內碳信用用於抵消部分配額義務,但通常設定比例上限與質量限制。
南韓K-ETS允許合格抵消額度 (韓國減碳單位KCU等) 用於不超過每家企業履約量的10%,其中國際額度最多佔一半[9];合格標準僅限非ETS覆蓋源的國內減量專案及符合國際標準的方法學,包含部分國內CDM專案額度[10]。
中國的全國碳市(自2021運行)原本預期引入CCER抵銷,近期隨著CCER機制在2024年底重啟,規則傾向於允許最多5%的排放可由CCER抵消[11]。這一自願碳市場的重啟,被視為對ETS的重要補充,用以激勵在管制範圍外的減排行動[12]。
加州等區域性碳市亦採取類似做法:在2020年前允許8%排放可由核可抵銷完成,2021–2025年降為4%,2026–2030年上調至6%,且要求其中至少半數來自州內專案,以確保本地環境共益[13]。
歐盟ETS則在第三期(2013–2020)接受國際機制額度(CER/ERU)抵銷,但平均佔比僅約11%[14][15];且自2021年起全面停止接受國際碳信用,轉向僅計入歐盟自身減量[16]。
整體而言,各國ETS多承認一定比例的本國核證碳信用進入體系,以降低合規成本和鼓勵國內減碳投資,但會透過嚴格條件控管其規模及品質:
- 比例與總量上限: 如前述各例,通常限制抵消額度占比不超過配額義務的某一百分比(歐盟多數會員國在10%上下,美國加州4~6%,南韓5~10%,中國5%等),防止過多抵消衝擊ETS碳價[9][11]。
- 項目類型與來源限定: ETS管理機構常規定只有特定來源的ECC額度可抵消。例如EU ETS第三期明令不接受核能、造林 (LULUCF) 和部分工業副產品減排額度(HFC-23、N₂O分解等),大型水電額度亦需符合永續標準[17]。南韓僅允許非ETS行業的國內專案(避免監管內重複減量)和少數韓企海外CDM項目[10]。如此確保抵消額度是真實附加的減排,而非ETS內重複計算。
- 登錄/轉換機制: 有些ETS要求碳信用轉換為配額後方可用於履約。例如EU ETS在第三期規定,CER/ERU不直接作為合規單位,企業必須在歐盟註冊處申請將限額內的CER/ERU兌換成EUA配額[18]才能用於履約。這意味著ECC最終以CCC形式進入ETS帳戶,防止市場上出現兩種價格體系。同樣地,部分國家可能採一對一換算、刻意壓低抵消配額比值等技術手段,確保抵消額度與配額同質化管理。
- 國家系統登記: 國內ECC往往要求預先在國家登錄系統註冊(如前述印尼SRN、泰國TGO e-Registry等)並取得序號,未經登記的額度不得進入ETS。這避免非法額度或重複申報。例如印尼強制所有專案進入SRN申報,才能在交易所出售碳權[19];泰國Premium T-VER專案資料也與國家節點同步,使政府一體掌握所有碳信用流向[20]。
轉軌與模糊地帶: 若某國內碳信用無法直接進入ETS,是否可經由其他途徑轉為合規額度?
這涉及政策銜接與市場定位的挑戰。一方面,政府可能提供轉軌管道:例如國內專案的開發者可選擇在國內機制(政府「做莊」)或國際自願機制(如Verra、Gold Standard)註冊,但最終仍可透過政府審核將國際額度轉為國內認可額度[21]。
臺灣過去推行的減量或抵換專案,即允許企業選擇申請納入國內抵換機制或國外標準(如VCS)[22];未來若ETS上路,預期會建立跨機制轉換規則。另一方面,當前不少制度灰色地帶:某些在國際自願市場註冊的本國專案(VCC)尚未在國家系統登錄,這些額度在法律上不被承認為合規信用,但企業可能已購買用於碳中和宣稱。
政府面臨抉擇:是追認這些額度(可能透過補登記、核查後發放ECC),抑或不承認導致企業無法在報告中計入。
近期國際趨勢傾向於強化主權管理:印尼、泰國等國已要求所有境內減碳專案不論走國內或國際標準,都須經國家節點註冊,未授權的專案其額度只能作國內貢獻,不得對外轉讓[6]。這有效杜絕了「游離於主權會計之外」的碳信用,卻也對既有VCS/GS專案提出補登挑戰。如果沒有明確轉軌途徑,這部分VCC可能陷入合法性危機。國際會計準則IFRS更進一步,在最新永續揭露規範中將自願碳信用排除出財務報表的減碳計算,要求企業避免將出售的碳信用與自身減排帳目雙重計算[23];這代表未經主權核可的碳額度在嚴謹報告框架下將失去合法地位[24]。
總之,國內碳信用若未能進入合規市場,目前多半僅能用於企業自願中和,但未來在主權帳本趨嚴背景下,轉軌合規成為必然要求,制度需要儘快補上這塊拼圖。
二、ITMO(巴黎協定第6.2條國際轉讓額度)
ITMO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是指依《巴黎協定》第6.2條由締約方政府間雙邊或多邊合作所轉讓的減排行動成果。簡言之,ITMO就是一國將已實現的溫室氣體減量,轉讓給另一國用於後者的NDC目標。這類額度並非透過國際中央機制產生,而是由相關國家自行協商合作,例如簽署雙邊減排購買協議或建立聯合信用機制(JCM)等。在形式上,ITMO可以來自各種減碳活動(專案、方案或政策減排行動),重點在於各政府互相授權這些減量的轉移。要保障環境完整性,巴黎協定要求進行對應調整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25]:
- 對應調整機制:當A國轉讓1噸減排給B國後,A國必須在其NDC帳本中扣除該1噸,B國則在其NDC達成量中加上這1噸[25]。如此避免雙重計入,確保這1噸減排不會同時被兩國算作自己的成果。第6.2條核心架構即「減排轉讓 + 寄主國扣帳」,再配合國際註冊追蹤,來實現“一減一算”[26]。
- 授權與確認:ITMO的產生須經參與國政府授權。實務上,轉出國政府需針對特定專案/活動發出授權書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LoA),明確允許該減量額度供國際轉讓,並承諾對應調整相應數量[27]。LoA是一封正式公文,由寄主國指定機關(如DNA國家核准機關)發布,其中載明專案資訊、轉讓量、額度類型和用途(NDC或CORSIA等),以及寄主國承諾對該量進行CA[28][29]。沒有LoA,則表示該減量不被允許轉出國境。
- 國際註冊與透明度:根據協定決議,聯合國將建立國際登錄系統記錄ITMO轉讓。各國須提交初始報告列明欲參與的合作方式和標的,之後定期通報授權的轉出量與轉入量[28][30]。UNFCCC的Article 6 International Registry會保存所有ITMO轉讓記錄,確保資訊透明可查,同時與各國報告和全球盤查機制鏈接[31]。例如,日本與多國合作的JCM減量,就可視為在雙邊基礎上形成ITMO,這些額度會記錄在國際帳上以備查。
來源與核發流程:ITMO沒有統一的國際方法學標準,各對應調整合作可自行約定基準和核算方法,但需要滿足基本環境完整性原則。通常參與國會根據國內或國際標準(如ISO 14064、核證減量標準等)對專案進行方法學評估。第三方核查機構驗證減量量值後,由寄主國審批發行減量額度(可稱為Mitigation Outcome, MO)。隨後寄主國出具LoA授權該MO作ITMO用途。在技術上,許多ITMO透過既有自願市場基礎架構產生,例如瑞士已與泰國、秘魯等簽約透過自願碳專案獲取經CA調整的信用;日本JCM則自行運作專案審定,政府間各持帳本。聯合國雖無直接介入審批ITMO,但巴黎協定規則要求國家須遵守透明報告和審核,以防篡改。不少國家也開發了國家級ITMO登錄系統來管理本國授權額度(如新加坡的碳交易合作網站顯示已授權項目列表等)。
進入ETS的可能性與條件: ITMO作為主權級額度,其是否可進入他國ETS,取決於該ETS所屬政府的政策選擇。理論上,ITMO代表真實減排且已避免雙重計算,應是高完整性的合規額度候選。但實際上,各國對引入境外減量態度謹慎,通常會:
- 政府層級管控:多數國家目前將ITMO用於政府間目標抵換(如協助達標或國際氣候財政承諾),未直接開放企業透過ETS自行購買ITMO履約。歐盟就明確表示2030年前不會接受國際信用做為EU ETS履約單位[16]。這是為了確保歐盟內部減排為主,避免過度依賴外國額度。
- 雙邊協定框架:若有納入,也多是協定框架下的限定額度。例如新加坡自2024年允許碳稅企業每年以經認可的國際碳信用 (ICC)抵消最多5%排放,但要求這些信用符合Article 6規則並完成對應調整[32]。新加坡已與多國(祕魯、加納等)簽署合作協定,對經授權的專案額度進行CA,作為新加坡企業可用的ICC來源。即便如此,5%的上限仍然存在[32]。再如韓國K-ETS第三期雖允許最多5%國際額度,但必須是韓國企業在海外開發、且項目在2021年後[33]。瑞士已通過雙邊協定獲得特定專案的ITMO,用於抵消該國難減排源,但這些額度主要供政府達標或特定行業(如航空CORSIA)。
- 質量與額外門檻:ETS管理者可能進一步要求ITMO符合某些質量標準,如方法學公開透明、無明顯熱空氣、符合可持續發展等。例如有些協定要求ITMO項目同時滿足ICVCM核心碳原則,或經國際知名標準(Verra等)核證。事實上,即便標榜Article 6授權,也不保證額度品質絕對可靠。近期分析就揭露首批從CDM轉至Article 6.4機制的專案可能大幅高估減量:以緬甸一個節能炊爐PoA項目為例,按現有資料測算,其2021-2022年計畫簽發的A6.4ER數量可能比同行評審科學文獻估算高出26倍之多[34][35]!此案例顯示Article 6額度仍存方法論偏差風險。因此ETS若引入ITMO,仍需個案審查,設定質量門檻(例如禁止來源國基線明顯寬鬆的額度)。
綜上,A6.2 ITMO額度並非自動通關各國ETS,但具有進入潛力:關鍵在於雙邊談判意願、國內減排壓力與國際形象。對減排成本高、願意出資購買海外減量的國家(如日本、新加坡、瑞士),他們的ETS或碳定價機制已開始有限度採納ITMO額度,且皆強調必須有LoA和CA保障環境完整性[32]。反之,對減排潛力充足的大型經濟體(如歐盟、美國),短期內ETS傾向封閉運作,避免外來額度干擾碳價。長遠而言,隨著全球碳市場融合,未來可能出現區域碳俱樂部互認對方的Article 6額度,但在2030年前,此仍屬漸進探索階段。
三、PACM(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額度:準國際碳額度
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 (Paris Agreement Article 6.4 Mechanism, 簡稱PACM)是建立在聯合國架構下的新全球碳信用機制,可視為京都議定書CDM的繼任者。其產出的額度稱為A6.4ER(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是一種國際信用,但又帶有主權管控屬性,故可稱「準國際信用」。PACM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管理的督導理事會監督,其運作具有幾項重要特徵[26][36]:
- 統一機制註冊庫:聯合國將建立機制註冊庫 (Mechanism Registry)作為所有A6.4ER的母帳戶。專案從申請、審查、核發到註銷的全過程都在此註冊庫記錄,每一筆A6.4ER都有唯一序號和完整資訊[7]。這類似CDM登錄系統但升級為數位化透明帳本,提供全球集中追蹤[26]。
- 國家節點與審核:雖由聯合國統一管理註冊和方法學,但各國需設立國家核准節點。專案需先獲得寄主國批准(確認符合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等),並在國家節點登記減量數據[37]。寄主國對專案的審核權意味著A6.4ER具有主權授權背書。印尼、泰國等已開始將本國碳信用機制與PACM接軌:印尼核發的SPE-GRK可直接銜接聯合國註冊庫成為A6.4ER[38];泰國Premium T-VER透過區塊鏈API與聯合國節點同步,若項目未經授權則標記為MCU狀態[6]。換言之,PACM的國際機制實際深植在各國的資訊基礎架構中運作[39]。
- 對應調整與單位分類:第6.4條機制下核發的每一單位,默認計入寄主國自主貢獻。若要國際轉讓用於他國NDC,則寄主國必須發出授權並進行對應調整(類似6.2的LoA程序)。完成授權+CA的A6.4ER即升級為A6.4 Authorised ER (A6.4 AER),可作為ITMO使用[40]。反之,未經授權的A6.4ER則成為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 (MCU),僅能作為寄主國對全球減排貢獻,不可供他國主張減排[40]。MCU未來可能被用來取消以實現部分全球公益減量 (OMGE)或企業自願超額貢獻,但不得用於雙方計入。這種區分確保即使是聯合國核發的額度,也不會脫離國家帳本的平衡約束。
來源與方法論:PACM的方法學框架在汲取CDM經驗基礎上強化了環境嚴謹性和創新性,尤其強調數位MRV與更嚴格的基線、附加性規範[41][42]。目前繼承了許多CDM現有方法,但要求在2025年後逐步採用新方法學,避免沿用舊CDM寬鬆基線[43]。專案開發流程包括:項目設計書提交→國家核准→國際督導機構審查→上傳監測數據(dMRV)→第三方驗證→聯合國核發A6.4ER。整個過程高度數位化,自動比對數據以防錯漏[44]。相對CDM繁瑣的紙本流程,PACM力求即時數據與不可竄改(透過Climate Warehouse等分散式帳本記錄)[45]。這將提升碳信用可信度,同時降低交易成本。
進入ETS的可能性與限制:對於各國ETS而言,PACM額度是否納入,取決於其授權狀態與國內制度銜接。我們需區分兩種情境:
- 東道國自己的PACM額度:若一國在境內開發專案獲得A6.4ER,但未授權轉出(MCU),該減量已納入該國NDC盤算,實質上等同國內減排成果。此時政府可以選擇承認為國內碳信用,供本國ETS使用。然而,由於MCU不能用於他國,這些額度只能在國內流通,甚至可能不允許重複用於ETS履約(因已計入管制排放之減量,若再讓企業抵消等於企業減排和國家減排重複)。一些國家可能將MCU直接作為NDC盈餘儲備,不另行發給企業。也就是說,寄主國通常不會拿未授權額度再給國內企業抵消法定義務,以免虛增減排行動。所以目前看來,寄主國更傾向透過DCCM機制來管理國內減量額度,PACM未授權額度則當作履約結算用途,不進入市場交易。
- 他國轉入的PACM額度(授權AER):若一A6.4ER經寄主國授權並對應調整,則它成為可國際轉讓的AER,性質上與ITMO無異[40]。因此,一國若希望藉由購買國際信用協助達標,可透過政府取得AER並轉給本國ETS使用。例如,假設未來某歐洲國家願意承認部分聯合國A6.4信用,那前提必是這些信用具備CA。此時,其ETS即可將AER視為合格抵消。在技術層面,AER通常會在國際機制註冊庫註銷,並記錄轉入國,然後轉入國在自家國家登錄中記上一筆等值額度給ETS覆蓋源使用。目前尚無大規模這樣操作的先例,但新加坡與秘魯已簽署協議,首批A6.4專案(如秘魯保護森林項目)將產生授權信用供新加坡企業使用[46]。新加坡要求這些信用同樣遵守5%上限,並在2027年後一律需要CA(過渡期允許先購買,稍後補CA)[47][48]。可見,即使引進A6.4額度,各國仍傾向嚴控數量和分階段落實。
制度評論:PACM作為全球新機制,為各國提供了統一高標準的信用來源,但在實際銜接ETS時仍面臨挑戰:
- 雙重適用問題:如果一項減排可以同時申請國內ECC和聯合國A6.4ER,如何避免重複核發?目前規則傾向一項減排不可重複索取不同機制信用。各國必須在專案立項時明確其路徑(國內或國際)。例如泰國Premium T-VER就區分授權與未授權專案,未授權者被標記為MCU[6]。這需要明確的制度邊界,否則可能出現「一魚兩吃」的套利。
- 品質與信任:PACM雖宣稱更高品質,但前述緬甸案例敲響警鐘:舊有問題未必因新標籤自動消失[49][35]。ETS管理者在考慮接受A6.4信用時,仍須獨立評估其方法學可靠性,不宜盲從聯合國標章。
- 主權考量:PACM強調碳信用從私人商品回歸為主權會計項[50]。這觀念轉變意味著各國可能收緊外國信用進入本國碳市的閥門,以維護自身NDC完整性。因此ETS接受A6.4信用可能附帶更多政治審議,而不單是技術問題。
總體來說,A6.4國際機制額度短期內難以在各主要ETS中大規模流通。較可能的情況是特定國家透過政府協議引入小部分授權信用,作為對國內減排的補充。對企業和市場而言,PACM的重要意義或許不在直接進入ETS,而在於提升整體碳市場透明度與信任,為未來不同市場聯通奠定基礎。
四、自願碳信用(VCC):本國 vs 他國、調整與授權
自願碳信用 (Voluntary Carbon Credit, VCC)是指在非強制減排框架下,由企業或專案開發者自願實施減碳專案所產生的碳額度。這類信用一般透過獨立標準(如Verra的VCS、黃金標準GS等)核發,用於企業碳中和或ESG承諾。隨著巴黎協定實施,自願市場也面臨與國家目標銜接的課題。我們需要區分:
- 本國專案產生的VCC:即境內開發、經第三方標準核發的自願信用(例如某臺灣造林專案獲Verra簽發VCU,或泰國的T-VER額度等)。這類信用的減排效益發生在本國領土,理論上已反映在本國溫室氣體清單中,因而和本國NDC目標相關。傳統上,企業購買這些額度來抵消自身排放,相當於在國內達成了額外減排。但是在巴黎協定下,若政府未區分,可能造成國內雙重認領(企業聲稱中和,同時政府將該減量算進NDC)。因此,越來越多國家開始監管境內自願專案。做法包括:要求所有專案在政府系統登記(如印尼、哥倫比亞)、政府審查核可後才許可額度核發,或限制某些專案只能走國家機制。這實際上把本土VCC納管為合規體系的預備池。例如印尼明令所有境內VCS/GS項目需在SRN系統報備,經評估可轉為SPE-GRK或被標記為「不可轉讓」狀態[5]。短期內,本國VCC若要進入ETS,一般必須轉化為國內ECC。也就是說,開發者需要向政府申請將其自願信用轉為政府核發額度(可能重新審驗或至少在國家帳簿登記)。在這之前,純粹的本國VCC通常不得直接用於履約。
- 他國專案產生的VCC:即境外減碳專案核發的信用(例如非洲某GS專案的VER,被本國公司買來抵消)。這種跨境碳信用以往在自願市場廣泛使用,也是許多企業「碳中和」的來源。然而在NDC時代,沒有CA調整的境外VCC會導致國際雙重計入:減排發生國已將之算進自己NDC,而購買國的公司又拿來抵消自己排放。如果購買國政府默許這種抵消用於合規,就等於一減兩算。因此,現在國際規範趨勢是:凡跨國使用的碳信用,均應取得寄主國對應調整[25]。ICAO的CORSIA航空抵消機制就是前例:要求寄主國公開聲明不將該專案減排用於自身NDC(視同對應調整)[51]。對於ETS或碳稅等合規用途,各國幾乎都明確不接受未經CA的境外VCC。例如新加坡規定2027年後ICC必須有CA[47]。又如南非碳稅抵消計畫僅允許境內信用,禁止純境外額度。可以說,他國VCC若無LoA與CA背書,無法進入他國合規市場。
LoA與CA:為使自願信用能取得CA,多數情況下需要將其轉化為Article 6交易。這意味著專案開發者得跟寄主國政府協調,申請核可信函 (LoA)授權該減量的國際轉讓。迄今,只有少數專案獲得此類授權,因許多國家仍在建置Article 6準備能力[30][52]。一旦取得LoA並完成CA,該筆VCC實質上變成了ITMO/AER(不再是純自願額度)。例如2022年烏拉圭一個風電專案原獲Verra簽發VCU,後來在瑞士與烏拉圭政府協議下轉為Article 6.2額度供瑞士使用,烏拉圭為此做了CA扣帳。這樣的流程將來或更普遍——自願市場成為合規市場的“孵化器”:項目先按自願標準開發核證,再通過政府授權升格其法律效力。
無授權自願額度的出路:若一筆VCC沒有取得CA,那它僅能用於自願抵消宣傳,而不能計入任何國家或監管減排承諾。國際上對這類信用的態度趨嚴。ICVCM核心碳原則已要求所有標的計畫須防止任何形式的雙重計算[53]。SBTi科學減碳倡議則明確規定企業的淨零路徑中,碳信用只能作為額外補充,不得替代科學碳目標減排,也不得雙重認列於NDC與企業承諾[2]。另外,IFRS永續報告準則要求公司披露所使用碳信用的唯一序號、註銷情況,並強調信用需在電子註冊系統中發行、追蹤、註銷,以確保唯一性[23]。這其實將無法證明唯一性的VCC排除在可信賴範疇外。綜合而言,純粹VCC市場正面臨邊界收縮:未來要麼升格為合規額度(有CA/LoA),要麼僅能作企業境外公益,不計入正式減排報表[24]。
VCC進入ETS的轉軌條件:總結上述,本國或他國VCC若想納入ETS,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本國VCC:專案需在國家系統登記並符合國內抵消機制方法學,經政府核證轉為ECC-R/RM額度。換言之,走“VCS→國家ECC”轉軌。例如企業此前買了本國某造林VCU,要在ETS用,則該專案須補辦國內核可,政府核發等量ECC-RM給該企業帳戶,原VCU註銷防雙計算。若無此程序,則該VCU不得用於履約,只能作自願宣傳。
- 境外VCC:必須取得寄主國LoA及對應調整,並獲本國政府接受為合規進口額度。實際上這與引入ITMO無異,屬“VCC→ITMO/AER”轉軌。流程上,通常由本國政府或授權中介與寄主國簽協議,篩選符合標準的境外專案,確保CA。然後本國在ETS規則中公告哪些授權國家的哪些信用可用,並可能要求買主提供額度序號及寄主國聲明文件核驗。例如新加坡已發布國際碳信用(ICC)標準,列明可接受的類型和國家,以及2027年前暫不強制CA但2027年後必須CA的過渡安排[47]。
- 無CA的境外VCC不得用於合規抵消。對於企業已購買的此類信用,只能透過自願註銷方式對外宣稱碳中和,但在政府正式排放報表中不承認其減排效果。未來若企業希望轉為可履約使用,仍需走第2點所述政府層面的轉軌流程。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自願市場與合規市場的界線正變得模糊:越來越多自願專案尋求主權認可,而合規市場也參考自願標準的驗證經驗。最終,隨著第6條規則全面實施,所謂“自願”信用很可能也要納入國家帳本管理。IFRS永續準則甚至被解讀為將VCC完全排除在財務計算體系外,逼使公司只能關注自身減排行動[24]。這無疑對現行VCC市場提出挑戰,但從環境完整性看,是朝著「一噸碳,只計一次」的正確方向邁進。
五、結論
總體而言,「ETS 作為 HUB」並不只是配額交易的場所,而是合規履約資產的制度性入口。在此架構下,EA(排放配額)與經核准的 ECC(Eligible Compliance Credits)同屬 CCC(合規碳單位)範疇,共同構成企業履約所能使用的工具組合。

ETS 的核心功能,不在於讓各類碳信用自然匯入,而在於透過嚴格的 eligible 規則,決定哪些外部或非配額型單位可以被承認為 ECC,並在不削弱排放總量管制(cap)前提下,補充履約彈性並引導減碳投資。
但為維持環境目標完整性,HUB需要清晰的邏輯架構:國內碳信用須納入主權帳本管理、國際額度須經雙邊協調調整、自願額度須避免雙重計算,移除額度或許要單獨看待。
現況顯示,各國正朝此邏輯調整。例如印尼、泰國..等HP構建了國家碳總帳來統籌所有額度[39];ICVCM、IFRS等國際規範也在逼近「合規信用唯一化」的終局[23][24]。短期內,不同碳市場額度並存且定義各異,但長遠看,這些額度將在國家與國際帳本中趨於收斂融合——最終能夠抵稅、履約、計入NDC的,只會是滿足巴黎協定規則的高完整性額度[59]。
下面我們建議兩張圖表作為理解輔助:
圖1:ETS HUB架構圖(概念圖) – 圖示ETS如何作為核心樞紐連接各類額度。中央繪一個ETS圓圈(含CCC配額池),四周分別是DCCM國內碳信用、ITMO國際轉讓額度、A6.4機制額度、VCC自願碳信用等箱體。箭頭表示流動方向與條件:例如國內DCCM框內箭頭寫「經國家註冊核發ECC-R/RM」流向ETS;ITMO框箭頭標註「需LoA+CA」進入ETS;A6.4框箭頭標註「AER授權單位或MCU(僅國內)」;境外VCC框先箭頭至寄主國政府LoA,再轉給本國政府許可後進ETS,未經LoA則標註禁止符號等等。圖例還可標明各額度性質(顏色區分CCC vs ECC類型)。藉此圖表,讀者可一目了然各額度在ETS這個hub中哪些能進、如何進、受何限制的全貌。

圖2:VCC進入ETS轉軌條件流程圖(建議草案) – 圖示自願碳信用轉為合規額度的路徑決策。可以繪製一個決策樹/流程:起點是「VCC信用」(注明來源地),第一個分叉判斷「專案屬本國或他國?」;若本國,流程指向「是否已在國家機制註冊?」;如果否,標註「需申請國家核證(否則不可用於ETS)」;如果是,則進入「核發ECC額度,可用於ETS,可能需符合上限規定」。另一支他國,分叉判斷「是否取得寄主國LoA對應調整?」;如否,終止標註「不可進入ETS,只能企業自願中和用」;如是,則箭頭指向「作為ITMO/AER納入本國,政府分配額度進ETS(受配額抵消上限約束)」。流程圖中可加入時鐘符號表示時間節點(例如2021後多數國開始要求CA;2025 IFRS實施使未調整VCC報表不承認等)。此圖直觀展示了企業持有的自願額度要轉為合規用途所需經歷的步驟,以及在不同情況下的最終去向。

以上圖文並茂的分析,期望能幫助一般讀者和政策圈清晰理解各類碳額度在碳市場HUB架構下的定位與互動關係,以及目前制度設計的進展與不足。碳市場正處於轉型關鍵期,唯有兼顧彈性與嚴謹,建立透明一致的額度管理邏輯,方能支撐未來更大規模的全球碳交易網絡。
[1] [2] [23] [25] [26] [51] [53] 碳信用核心機制:避免雙重計算,確保唯一性與透明度
https://vocus.cc/article/690abb15fd89780001d42de3
[3] 【碳知識】碳名詞,你知道幾個? - TCX 碳學堂
https://www.tcx.com.tw/learn/studio/articleContent/402890848e41a9b8018e985809f50207
[4]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Dual Certification - GS4GG and ...
https://www.goldstandard.org/consultations/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for-dual-certification
[5] [6] [7] [8] [20] [24] [31] [36] [37] [38] [39] [40] [41] [44] [45] [50] [59] 巴黎協定的數位革命:PACM 的註冊系統與 dMRV
https://vocus.cc/article/68f21b5cfd89780001e11eb4
[9] [10] [33] [57] Korea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K-ETS) |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https://icapcarbonaction.com/en/ets/korea-emissions-trading-system-k-ets
[11] COP30: China's annual CCER supply could reach 100m in 2030
[12] China Carbon Trading Emissions Cap Signals Shift to Absolute Limits
https://www.china-briefing.com/news/china-carbon-trading-emissions-cap/
[13] California Cap and Trade
https://www.c2es.org/content/california-cap-and-trade/
[14] [15] [16] [17] [18] [54] [55] Use of international credits - Climate Action - European Commission
[19] 印尼活絡碳權市場 預告將公布企業碳排上限 | 新聞 | Reccessary
[21] [22] iSlide PowerPoint Standard Template
[27] [28] [29] [30] [52] Article 6 Authorizations &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10 FAQs
https://www.sylvera.com/blog/article-6-authorizations-corresponding-adjustments-faq
[32] [PDF] SINGAPORE CARBON TAX AT A GLANCE Business Brief - IETA
[34] [35] [42] [43] [49] First wave of Article 6 carbon credits misfire spectacularly - Carbon Market Watch
[46] Singapore and Peru Sign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https://www.clearbluemarkets.com/knowledge-base/singapore-and-peru-sign-implementation-agreement
[47] Building Confidence in Carbon Markets
https://www.nccs.gov.sg/building-confidence-in-carbon-markets/
[48] Singapore's Carbon Regulations: Paving the Way for the Green Plan ...
[56] South Korea expands ETS to enhance market effectiveness, may ...
[58] California reauthorizes Cap-and-Invest program, providing mark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