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A6.4 不是另一個標準,而是已經上線的「原生系統內核」
多數市場參與者至今仍將 UNFCCC 的 Article 6.4 視為一項「即將啟動」的制度安排,彷彿它仍停留在方法學草案、登記簿設計或政治協商階段。然而,這個認知已經落後於制度現實。
事實是:2025 年 10 月 10 日,隨著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第十八次會議(SBM018)的決議生效,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CM)已全面上線並開始運作。
這個時間點,而非隨後的 CMA.7 或 COP30,才是 A6.4 從「制度設計」進入「制度運行」的真正起點。從 SBM018 起,全球首次同時具備了一套完整、可執行、且具有主權效力的碳信用會計系統,其核心特徵包括:
- 主權級方法學體系:由 Supervisory Body 制定並持續更新,直接決定哪些減量與移除能夠被承認為機制成果。
- 主權級登記簿(Registry):所有單位自簽發、移轉、取消到補救,皆以序號化方式被記錄與追蹤。
- 主權級永久性與逆轉責任機制:透過逆轉緩衝池、取消與補回規則,將非永久性風險轉化為可會計、可追責的制度安排。
- 與 NDC 會計原生耦合的信用邏輯:任何跨境使用、貢獻或取消,皆直接對應國家排放帳本與透明度回報。
這不是市場工具的升級,而是制度層級的翻頁。
在這個脈絡下,必須重新理解 Article 6.4 與 Supervisory Body 的角色分工:
SB 是技術立法者,其決議具即時效力;CMA 則是政治追認與總體授權機構。
換言之,市場與國家實際遵循的規則,並非等待未來政治會議「啟動」,而是已由 SB 的技術決策即刻生效。
若以科技生態系作比喻,這個結構將變得非常直觀:
- A6.4(PACM)就像 Android 的原生作業系統,定義了所有底層規則與安全模型。
- SB 6.4 則如同 Google 的核心系統更新(Kernel 與關鍵服務),持續修補、升級並決定哪些功能可以被啟用。
- 各國的 DCCM 與國際 VCC,則如同不同品牌的 OEM 與客製化 UI(如小米),可以在外觀與應用層自由設計。
然而,這個比喻也清楚揭示了一條不可迴避的底線:
你可以客製,但只要你希望成果能對齊巴黎協定、能跨境使用、能被國家承認與入帳,你就不可能繞過這個原生系統內核。
這正是 Article 6.4 正在、且已經,把整個碳市場帶入「主權會計時代」的根本原因。

Mitigation(減緩)= Reductions(減量)+ Removals(移除)。
一、過去到現在:CDM →(SDM 未完成)→ PACM 正式接手
要理解 Article 6.4(PACM)對碳市場的衝擊,必須先釐清一個常被誤解的歷史脈絡:PACM 並不是對 CDM 的否定,而是一次徹底的“主權會計升級”。
1.1 CDM 的歷史定位:方法學工程的起點,而非主權會計工具
清潔發展機制(CDM)誕生於《京都議定書》時代,其歷史貢獻不容忽視。CDM 首次在全球尺度上,系統性地建立了碳減量專案的方法學體系,將「額外性(additionality)」、「基準線(baseline)」、「洩露(leakage)」與「監測、報告與驗證(MRV)」工程化、標準化,為後來整個碳市場奠定了技術基礎。
然而,CDM 的制度設計也有其明確的時代侷限:
- 沒有 NDC 架構:CDM 誕生時,國家層級的減排承諾尚未以 NDC 的形式存在。
- 沒有對應調整(CA)概念:減量成果的跨境使用,未與國家排放帳本發生直接會計連動。
- 沒有主權授權邏輯:專案的減量成果,本質上被視為市場商品,而非國家會計資產。
換言之,CDM 是一套高度成熟的「工程機制」,但它從來不是一套主權會計系統。
這也是為什麼,在巴黎協定時代,單純延續 CDM 的制度框架,已無法支撐「國家承諾—國際合作—透明度會計」這三者同時成立的需求。
1.2 為什麼 PACM 是「接手」,而不是「重開一套」?
在巴黎協定談判過程中,曾短暫出現過「可持續發展機制(SDM)」的討論構想,但最終並未形成可運作的完整制度(其可持續發展原則仍被保留下來)。取而代之的,是 Article 6.4 所建立的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CM)。
這個選擇本身,就揭示了制度設計者的核心判斷:
問題不在於 CDM 的工程能力不夠,而在於它從未被設計成能進入國家帳本。
因此,PACM 的角色並不是推翻 CDM,而是把 CDM 所累積的工程能力,正式拉進主權會計體系之中。
這個「接手」的意義,體現在三個關鍵轉換上:
第一,減量成果不再只是市場單位,而是潛在的國家會計資產。
是否能被使用、轉移或取消,取決於主辦國是否授權,以及是否觸發對應調整。
第二,制度焦點從「專案正確性」擴展為「國家帳本一致性」。
方法學依然重要,但已不再是唯一門檻;登記簿、授權、取消與回報,同樣成為制度核心。
第三,非永久性與長期責任被制度化處理。
特別是在移除(CDR)活動中,PACM 不再接受「永久性聲稱」,而是要求可監測、可補救、可追責的風控結構。
1.3 CDM 專案的去留:Transition 已進入實施階段
在這個脈絡下,CDM 專案並非被一刀切淘汰,但它們若要「留下來」,必須完成制度上的轉換(transition)。
關鍵在於:transition 絕不是換一個標籤或機制名稱。
一個 CDM 專案若要轉入 PACM,至少必須接受以下結構性改變:
- 重新計算基準線(baseline):以符合巴黎協定下的最新情境與國家承諾。
- 補齊永久性與逆轉治理要求:特別是對移除與長期封存活動,納入緩衝池與責任機制。
- 全面進入 A6.4 Registry 與 NDC 會計框架:所有簽發、移轉、取消與補救,皆需在主權登記簿中被序列化與回報。
這也意味著:只有能夠承受主權會計檢驗的 CDM 專案,才有可能在 PACM 時代延續其生命週期。
二、A6.4 下的 PACM 與 DCCM:為什麼所有國內機制都會被「逼著長大」
隨著 Article 6.4(PACM)進入實際運作階段,一個結構性的變化正在全球同步發生:國內碳額度機制(DCCM)開始被迫面對「是否進入主權會計體系」的選擇題。
這個壓力,並非來自市場偏好,而是來自制度邏輯本身。
2.1 方法學引用
在實務上,越來越多 DCCM 或自願性機制,開始主動採用或參照 CDM、PACM 的方法學元素——例如額外性測試、基準線設定、洩露處理與 MRV 架構——藉此提升其所謂的「高完整性(high integrity)」。
這個趨勢本身並不意外。
CDM 與 PACM 的方法學,已經成為全球減緩工程的共同語言。
但必須非常清楚地指出一個關鍵事實:
只用 CDM 或 PACM 的方法學,並不代表你已經在 Article 6 裡。
方法學對齊,最多只代表「你算得比較像」。
它無法回答以下這些問題:
- 這些成果是否會影響某一個國家的 NDC 帳本?
- 是否需要主辦國授權?
- 是否會觸發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 是否會被納入 UNFCCC 的登記簿與透明度回報體系?
換言之,方法學解決的是「工程正確性」,而不是「會計歸屬性」。
而在巴黎協定架構下,真正具有制度重量的,永遠是後者。
2.2 真正的分水嶺:你要不要讓成果進入主權帳本
真正決定一個機制是否「對齊 Article 6」的,從來不是你用了哪一套方法學,而是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讓這些減量或移除成果,進入主權帳本,制度後果立刻完全不同。
如果目標是 ITMO(Article 6.2):
- 成果必須被主辦國正式授權(authorization)
- 必須在轉移或使用時進行對應調整(CA)
- 必須納入國家層級的透明度回報與國際報告(如 BTR)
這意味著,該成果已不再只是市場資產,而是國家減排承諾的一部分。
如果目標是 A6.4ER(Article 6.4):
- 活動必須遵循 SB 6.4 核准的方法學與標準
- 所有單位必須在 A6.4 Registry 中被序列化、追蹤與管理
- 授權、移轉、取消、補救等行為,皆具有明確的會計與回報含義
在這條路徑下,機制本身就被嵌入 UNFCCC 的主權會計架構之中。
2.3 為什麼 DCCM 最終都會被「逼著長大」
正因為 Article 6 把「減緩成果」與「國家帳本」強制耦合,DCCM 面臨的選擇其實並不多:
- 要嘛明確定位為純國內政策工具
不主張跨境、不進國際會計、不對外聲稱巴黎協定對齊。 - 要嘛開始為主權會計做準備
包含授權機制、登記簿對接、透明度回報,以及必要時的對應調整。
這並非道德或品質評價,而是制度分流。
隨著 PACM 上線、SB 標準逐步補齊,「模糊地帶」正在被制度性地消除。
那些既想保留市場彈性、又想宣稱 Article 6 對齊,卻不願承擔主權會計後果的設計,將越來越難以維持。
三、A6.4ERs、AERs、MCUs 與 ITMOs 的關係——從市場單位,走向主權會計狀態
若說 Article 6.4(PACM)真正改變了什麼,那答案並不在於新增了多少方法學,而在於它重新定義了「一噸減緩量」在制度上的身分。
在 PACM 架構下,碳單位不再只是可買賣的市場商品,而是根據授權狀態、會計用途與登記簿動作,被清楚區分為不同的主權會計狀態。理解 A6.4ERs、AERs、MCUs 與 ITMOs 之間的關係,是理解整個 Article 6 架構的關鍵。
3.1 關係結構:同一減緩成果,不同會計身分
在制度設計上,PACM 先定義「單位本體」,再透過授權與登記簿動作,決定其會計命運。
A6.4ERs(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s / Removals)
是所有在 PACM 下、依 SB 6.4 核准的方法學與標準所產出的減量或移除成果的總稱。
它們在 A6.4 Registry 中被序列化,具備完整的生命週期紀錄,但此時尚未決定用途。
在此基礎上,A6.4ERs 會依主辦國是否授權,而進入不同的制度分支。
AERs(Authorized Emission Reductions)
是已獲得主辦國正式授權(LoA / authorization)的 A6.4ERs。 其制度特徵包括:
- 可發生 first transfer
- 在被用於他國 NDC 或其他國際減緩目的時,需進行對應調整(CA)
- 其移轉與使用,直接影響國家層級的排放帳本
在這個狀態下,AER 已不再只是市場資產,而是具國際會計含義的主權單位。
MCUs(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
則代表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定位。
MCU 是未獲授權的 A6.4ERs,其核心特徵並不是「不能用」,而是用途被明確界定為貢獻,而非抵換或跨境使用:
- 無主辦國授權
- 原則上留在主辦國帳本中,不觸發對應調整
- 透過 VCF(Voluntary Cancellation Framework),在 A6.4 Registry 中被註銷為對全球減緩的貢獻(mitigation contribution)
在這個架構下,MCU 不是市場產品,而是一種主權會計狀態:
它代表主辦國選擇保留該減量成果,並以制度化方式將其標記為貢獻,而非可交易抵換。
ITMOs(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屬於 Article 6.2 的範疇,與 A6.4 並非上下位關係,而是平行但可銜接的制度路徑。
ITMO 的關鍵不在於其來源(可以來自 A6.4,也可以來自其他國內機制),而在於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
- 主辦國授權
- 對應調整(CA)
只要這兩個條件成立,PACM、DCCM、VVC 的減緩成果,就具備 ITMO 的會計身分,並進入國際合作與國家帳本對帳的體系之中。
3.2 關鍵轉折:MCU 的出現,終結了模糊地帶
MCU 的制度化,是 PACM 架構中一個極具指標性的轉折點。
在過去的市場敘事中,常存在一種灰色假設:
只要減量是真的、方法學夠好,即使沒有主權授權,也可以被當作 offset 使用。
PACM 明確否定了這種模糊空間。
透過 AER 與 MCU 的制度分流,Article 6.4 清楚劃出界線:
- 沒有授權,就不構成可用於跨境抵換或會計的單位
- 未授權的成果,唯一被承認的制度角色,是跨境「貢獻」
換言之,MCU 的出現,正式終結了「沒授權也能當 offset」的敘事。
這不只是名詞上的調整,而是碳市場邏輯的根本轉向——
從「誰願意買」轉向「國家是否承認」。
四、First Transfer、CA、LoA、SOP、OMGE、VCF——PACM 的「原生扣款與取消邏輯」
在傳統碳市場敘事中,重點往往放在「買賣」;
但在 Article 6.4(PACM)的制度邏輯中,真正的核心其實是扣款、註消與會計動作。
這一章要回答的不是「怎麼交易」,而是:
一噸減緩量在什麼時候,因為哪些制度動作,而改變了它在國家帳本中的身分。
4.1 First Transfer 與對應調整(CA):
從「減量成果」進入「主權會計單位」
在 PACM 架構下,First Transfer 並不只是技術性轉移,而是一個具有明確會計意涵的制度節點。
First Transfer 的制度意義在於:
- 它標誌著一筆 A6.4ER 首次被指定為國際使用或國際合作用途
- 從此刻起,該單位不再只是「減緩量成果」,而是可能影響國家帳本的會計單位
一旦減量成果進入這個狀態,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便成為不可迴避的制度要求。
CA 的功能不是技術校正,而是防止雙重計算的國家帳務動作:
- 主辦國需在其 NDC 帳本中,扣除已被他國或國際用途使用的減量
- 使用國則在自身帳本中,將該單位計入其減緩成果
換言之,CA 是主權帳本之間的對帳機制,而非一般碳市場規則。
4.2 SOP 與 OMGE:PACM 內建的制度硬件
與過去市場自律不同,PACM 將部分「扣除」直接寫入制度核心,形成無法繞過的硬性結構。
SOP(Share of Proceeds)
延續自 CDM 的制度設計,SOP 要求在單位簽發或使用時,強制提撥一定比例用於:
- 適應基金(Adaptation Fund)
- 以及機制本身的運作成本(依最新決議細化)
SOP 的存在意味著:
不是每一噸被計算出的減量,都可以被完整使用。
OMGE(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
則代表 PACM 更進一步的制度設計: 即使在合規、授權、會計完全正確的情況下,仍要求部分減緩量成果不得被用於任何抵換。
實務上,OMGE 透過VCF「制度性取消」來實現,確保:
- 全球層面的排放量,因機制運作而產生淨減緩量
- 而非僅在國家帳本之間移動
這使得 PACM 天生就是一個「不完全可抵換」的機制。
4.3 VCF(Voluntary Cancellation Framework):
從市場敘事,走向 Registry 動作
在 UNFCCC 的 Article 6 操作語言中,VCF 並不是一種市場產品或聲明類型,而是一套「自願註銷的會計框架」。
它的關鍵,在於「取消」本身被制度化為可追蹤、可回報、可審計的 Registry 動作。
VCF 的制度位置,分散但一致地出現在三個層面:
- 年度報告要求
UNFCCC 明確要求回報「為達成 OMGE 而進行的自願取消」數量, 使取消成為被統計、被比較的正式會計結果,而非象徵性行為。 - MCUs 的數量統計
未經授權的 A6.4ER,若被指定為貢獻用途,會以 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MCUs) 的形式存在,
並在登記與報告中被獨立追蹤。 - A6.4 Registry 的帳戶與動作設計
在機制登記簿中,Voluntary Cancellation 是一個獨立的帳戶動作,
每一次取消,都對應具體單位、具體序號與具體用途標記。
這三者共同構成了 VCF 的制度實體。
VCF 是把減緩量成果,從「可交易的市場單位」,轉換為「被主權帳本承認的減緩貢獻」的官方管道。
五、CDR 的移除方法論、逆轉緩衝池與主權級風控體系——為何 A6.4 對 CDR 的要求,已實質對齊 ICVCM 的 CCP
在 Article 6.4(PACM)之下,碳移除(CDR)不再被視為一種市場創新產品,而是被納入完整的主權會計與風險治理體系。
這套設計的結果是:A6.4 對 CDR 的要求,在完整性、透明度、永久性與可追責性上,已與 ICVCM 的 Core Carbon Principles(CCP)高度一致,甚至在「國家帳本與登記簿對帳」層面更為嚴格。
這並非偶然,而是多重制度力量疊加的結果——包括長期企業氣候資金(例如微軟等對 CDR 的多年支持)、COP29 的產業建議,以及在 CMA.6 階段正式將 removals 納入 PACM 的政治決策。
5.1 移除方法論(Removals methodology)在 A6.4 的制度定位
在 PACM 架構中,CDR 不存在「宣稱移除即可發信用」的空間。
是否能產出 A6.4ER,取決於方法論是否把以下三件事制度化地寫死:
- 你實際移除了多少(net removals)
→ 必須以淨值計算,而非毛移除量。 - 你為此付出了多少排放代價
→ 包含活動邊界內排放、邊界外排放,以及不可避免的洩露(leakage)與相關排放。 - 你承擔多久、以及如何承擔非永久性風險
→ 包含逆轉監測、緩衝、補救與責任配置。
正因如此,後續的 CMA.7 決議文本才會特別要求:
SB 所制定的標準與方法學,必須基於最佳可得科學與強證據基礎,並同步強化透明度與利害關係人參與。
這代表:CDR 在 A6.4 中,是一種被完全主權化管理的活動類型,而非市場例外。
5.2 逆轉緩衝池(Reversal Risk Buffer Pool):CDR 的「制度抵押品」
A6.4 對非永久性的回應,不是要求「永遠不逆轉」,而是建立一套可會計、可補救、可追責的制度抵押結構。
(a) Registry 內建帳戶+可追溯序號
草案標準明確要求:
凡因逆轉而進行的補救取消,登記簿必須標示其用途,並公開被取消單位的序號(serial numbers)。
這意味著,逆轉補救不再是內部處理,而是:
- 一個可被查驗的 Registry 事件
- 一個具備明確會計含義的帳務動作
(b) 不可避免逆轉(Unavoidable reversals)
當監測與核證確認發生不可避免逆轉時:
- 由 Registry 管理方直接從緩衝池帳戶取消 A6.4ER
- 取消數量 = 實際逆轉量(tCO₂e)
- 取消時,需依累積簽發中 AER / MCU 的比例 分配取消類型
制度效果在於:
逆轉補救不偏向任何用途類型,也不隱性轉嫁責任。
(c) 可避免逆轉(Avoidable reversals)
若逆轉被認定為可避免:
- 活動方必須補回等量 A6.4ER 至緩衝池
- 可透過 forward / first transfer 完成
- 同樣需依 AER / MCU 比例分配
這代表:緩衝池不是保險,而是明確的責任機制。
5.3 防止洩露(Leakage):從敘事風險,變成計算約束
在 A6.4 的語境中,leakage 不是可選揭露項目,而是方法學層的完整性扣項。
CMA 決議已明確點名,SB 必須採納並推進「Addressing leakage in mechanism methodologies」相關標準,其目的不是描述風險,而是確保:
- 洩露若無法排除
- 或無法以保守方式量化
其影響必須直接反映在 net removals 的計算結果中。
寫作與制度關鍵:
Leakage 是淨移除的計算約束,而不是附加風險敘事。
這一點,與 CCP 中「避免系統性高估減緩成果」的核心原則完全一致。
5.4 永久性(Permanence):監測期限與責任的制度化裁決
A6.4 對永久性的處理邏輯可以濃縮為三個要求:
- 逆轉必須能被發現(長期監測)
- 逆轉必須能被補救(緩衝池與取消)
- 責任必須能被追究(區分可避免與不可避免)
市場端最大的摩擦點,在於「監測與責任是否無限期」。
PD Forum 即指出:若 negligible risk 的門檻與 post-crediting monitoring 設計不當,將導致永久性監測義務失衡與法律不確定性。
對此,草案標準已引入可裁決的制度流程:
- 活動方可申請終止 post-crediting monitoring
- 若以 negligible risk 申請被拒,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這顯示:永久性不再是自由心證,而是可被制度裁決的狀態。
5.5 透明度與可追蹤性(Trackability):A6.4 的「碳身分證」
A6.4 的透明度,不是宣告,而是被要求回報的會計欄位。
CMA 決議明確要求年度報告納入:
- 轉撥至適應基金的 SOP 數量
- 為達成 OMGE 而取消的數量
再結合以下制度設計:
- 緩衝池補救必須公開序號
- Registry 記錄每一次簽發、移轉、取消與補救事件
最終形成一個清楚的結果:
每一噸 A6.4ER,都具備可查詢、可核對的全生命週期紀錄。
這正是主權級碳會計的最低門檻。
5.6 dMRV:不是指定技術,而是「可驗證的數據鏈」
A6.4 並未要求使用特定技術(如區塊鏈),但它對結果的要求非常明確:
- 可驗證(verifiable)
- 可審計(audit-ready)
- 可追溯(traceable)
- 可與 Registry 事件對帳(reconcilable)
在 PACM 中,dMRV 的角色是一條工程路線:
- 提升監測頻率與連續性
- 讓數據能即時對應簽發、取消與補救動作
- 讓永久性治理不依賴敘事,而依賴證據鏈
將 dMRV 描述為「滿足可追溯會計的工程基礎」,遠比宣稱特定技術更符合 A6.4 的制度精神。
六、國際 VCC 的被迫轉型——從「自願市場選項」走向「制度分流的必然結果」
隨著 Article 6.4(PACM)全面上線,國際自願性碳市場(VCC)正面臨一個根本性的轉折點。這個轉折,並非來自某一個買方偏好或品質倡議,而是來自主權會計體系本身的成形。
在過去,自願市場得以存在一個相對寬鬆的敘事空間:
只要方法學合理、MRV 完整、聲稱不與國家承諾衝突,減緩量成果便可被視為「可用於抵換的碳信用」。
然而,Article 6 的制度化,正在系統性地關閉這個模糊地帶。
在主權會計語境中,減緩量成果不再只是品質問題,而是歸屬問題:
它究竟屬於哪一個國家的帳本?是否經過授權?是否需要對應調整?是否被納入 UNFCCC 的登記與回報體系?
這些問題,一旦被正面提出,VCC 的制度位置便無法再維持曖昧。
因此,VCC 的轉型已不再是「是否要對齊 Article 6」的策略選擇,而是結構性必然的制度分流:
- 一類 VCC,將選擇進入主權會計軌道:
與主辦國建立授權關係、對接國家登記簿、在必要時接受對應調整, 使其成果能夠被視為巴黎協定對齊的減緩單位。 - 另一類 VCC,則將明確定位為非主權會計用途:
不主張跨境會計、不進入國家帳本,僅用於企業或組織的ESG、氣侯貢獻聲明型用途(Climate claims-based use)。
這並非價值判斷,而是制度後果。
正因如此,必須清楚地說:
VCC 不會消失,但不進主權會計、不接受授權與 Registry 對接的 VCC,將被制度性地限制在「ESG、氣侯貢獻聲明用途」的小眾市場之中。
在 PACM 上線之後,能否被視為高品質,已不再只由市場敘事決定,而是由國家會計是否承認來決定。
七、評論結語: 碳市場,已正式進入「主權會計時代」
碳市場,已正式進入「主權會計時代」
Article 6.4(PACM)與 SB 6.4 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國際社會又新增了一套碳市場機制名稱,而在於它們徹底改寫了碳市場的底層邏輯。碳信用不再只是市場協議下的交易工具,而是被正式納入國家治理與國際會計體系中的一個制度單位。
如果要用最凝縮的方式總結這場轉變,可以歸結為三個關鍵判斷。
第一,PACM 把碳信用,從市場敘事,拉回國家會計。
在 Article 6 的架構下,減量與移除成果不再僅僅取決於誰願意購買或如何包裝,而是必須被序列化、被授權、被調整,並最終被納入可核對、可回報的國家帳本之中。一噸碳的價值,首次與主權會計產生直接且不可分割的關係。
第二,SB 6.4 不是建議者,而是已經上線的技術與氣侯治理政策制度的核心。
Supervisory Body 不再只是提出原則或方向的技術諮詢角色,而是透過其決議,即時決定哪些活動可以被承認、哪些方法學可以使用、哪些風險必須被治理,以及在發生逆轉時誰必須承擔責任。制度是否生效,不再取決於未來政治宣示,而是已在運作之中。
第三,未來的差別,不是 VCC 或合規,而是——你在不在巴黎協定的帳本裡。
這條界線,已經成為所有碳市場參與者無法迴避的制度現實。是否進入主權會計體系、是否接受授權與登記、是否觸發對應調整,將決定一項減緩成果究竟是可被國家承認的會計單位,還是僅止於聲明用途的市場工具。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Article 6.4 並不是為市場「多加一個選項」,而是對所有參與者發出一個清楚而不可逆的訊號:碳市場,已正式進入主權會計時代。
本文參考出處
- UNFCCC(CMA.7),《Decision -/CMA.7: Further guidance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Advance unedited version)》
(涵蓋:SB 採納之方法學/標準清單、透明度與利害關係人參與要求、年度報告需回報 SOP 與 OMGE 取消量、CDM activities transition 時限等) cma7_15b_A6.4_auv cma7_15b_A6.4_auv cma7_15b_A6.4_auv cma7_15b_A6.4_auv - UNFCCC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SBM019),《A6.4-SBM019: Meeting report – Nineteenth meeting of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 Supervisory Body(Version 01.0)》
(涵蓋:首個機制方法學與多項方法學工具採納、後續工具修訂方向、MEP 任務等) A6.4-SBM019 A6.4-SBM019 - Article 6.4 Methodological Expert Panel(MEP008),《A6.4-MEP008-A03: Draft Standard – Addressing non-permanence and reversals(Version 02.2)》
(涵蓋:非永久性/逆轉治理技術設計、SOP/OMGE 在 issuance/pending account 交易流程中的處理邏輯、緩衝池處理與 first transfer/forwarding 的界定討論) A6.4-MEP008-A03 - Project Developer Forum(PD Forum),《Submission to the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SBM018) – Calls for Inputs(2025-09-29)》
(涵蓋:對 removals/non-permanence 標準的產業回饋、negligible risk 與 post-crediting monitoring 可能導致永久監測義務的疑慮、責任移轉與法遵可行性建議等) SBM018_PDForum SBM018_PDForum SBM018_PDForum - UNFCCC(CMA.7 決議文本之資金與適應基金安排段落)
(涵蓋:由 CDM 信託基金向 A6.4 機制信託基金移轉資金、適應基金相關安排與後續年度轉撥設計) cma7_15b_A6.4_au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