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 UNFCCC 的 Article 6.4(PACM)與 SB 6.4 ——它如何把碳市場帶入「主權會計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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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A6.4 不是另一個標準,而是已經上線的「原生系統內核」

多數市場參與者至今仍將 UNFCCC 的 Article 6.4 視為一項「即將啟動」的制度安排,彷彿它仍停留在方法學草案、登記簿設計或政治協商階段。然而,這個認知已經落後於制度現實。

事實是:2025 年 10 月 10 日,隨著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第十八次會議(SBM018)的決議生效,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CM)已全面上線並開始運作。

這個時間點,而非隨後的 CMA.7 或 COP30,才是 A6.4 從「制度設計」進入「制度運行」的真正起點。

從 SBM018 起,全球首次同時具備了一套完整、可執行、且具有主權效力的碳信用會計系統,其核心特徵包括:

  • 主權級方法學體系:由 Supervisory Body 制定並持續更新,直接決定哪些減量與移除能夠被承認為機制成果。
  • 主權級登記簿(Registry):所有單位自簽發、移轉、取消到補救,皆以序號化方式被記錄與追蹤。
  • 主權級永久性與逆轉責任機制:透過逆轉緩衝池、取消與補回規則,將非永久性風險轉化為可會計、可追責的制度安排。
  • 與 NDC 會計原生耦合的信用邏輯:任何跨境使用、貢獻或取消,皆直接對應國家排放帳本與透明度回報。

這不是市場工具的升級,而是制度層級的翻頁

在這個脈絡下,必須重新理解 Article 6.4 與 Supervisory Body 的角色分工:

SB 是技術立法者,其決議具即時效力;CMA 則是政治追認與總體授權機構。

換言之,市場與國家實際遵循的規則,並非等待未來政治會議「啟動」,而是已由 SB 的技術決策即刻生效。

若以科技生態系作比喻,這個結構將變得非常直觀:

  • A6.4(PACM)就像 Android 的原生作業系統,定義了所有底層規則與安全模型。
  • SB 6.4 則如同 Google 的核心系統更新(Kernel 與關鍵服務),持續修補、升級並決定哪些功能可以被啟用。
  • 各國的 DCCM 與國際 VCC,則如同不同品牌的 OEM 與客製化 UI(如小米),可以在外觀與應用層自由設計。

然而,這個比喻也清楚揭示了一條不可迴避的底線:

你可以客製,但只要你希望成果能對齊巴黎協定、能跨境使用、能被國家承認與入帳,你就不可能繞過這個原生系統內核。

這正是 Article 6.4 正在、且已經,把整個碳市場帶入「主權會計時代」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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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igation(減緩)= Reductions(減量)+ Removals(移除)。

一、過去到現在:CDM →(SDM 未完成)→ PACM 正式接手

要理解 Article 6.4(PACM)對碳市場的衝擊,必須先釐清一個常被誤解的歷史脈絡:PACM 並不是對 CDM 的否定,而是一次徹底的“主權會計升級”。

1.1 CDM 的歷史定位:方法學工程的起點,而非主權會計工具

清潔發展機制(CDM)誕生於《京都議定書》時代,其歷史貢獻不容忽視。CDM 首次在全球尺度上,系統性地建立了碳減量專案的方法學體系,將「額外性(additionality)」、「基準線(baseline)」、「洩露(leakage)」與「監測、報告與驗證(MRV)」工程化、標準化,為後來整個碳市場奠定了技術基礎。

然而,CDM 的制度設計也有其明確的時代侷限:

  • 沒有 NDC 架構:CDM 誕生時,國家層級的減排承諾尚未以 NDC 的形式存在。
  • 沒有對應調整(CA)概念:減量成果的跨境使用,未與國家排放帳本發生直接會計連動。
  • 沒有主權授權邏輯:專案的減量成果,本質上被視為市場商品,而非國家會計資產。

換言之,CDM 是一套高度成熟的「工程機制」,但它從來不是一套主權會計系統。

這也是為什麼,在巴黎協定時代,單純延續 CDM 的制度框架,已無法支撐「國家承諾—國際合作—透明度會計」這三者同時成立的需求。

1.2 為什麼 PACM 是「接手」,而不是「重開一套」?

在巴黎協定談判過程中,曾短暫出現過「可持續發展機制(SDM)」的討論構想,但最終並未形成可運作的完整制度(其可持續發展原則仍被保留下來)。取而代之的,是 Article 6.4 所建立的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CM)。

這個選擇本身,就揭示了制度設計者的核心判斷:

問題不在於 CDM 的工程能力不夠,而在於它從未被設計成能進入國家帳本。

因此,PACM 的角色並不是推翻 CDM,而是把 CDM 所累積的工程能力,正式拉進主權會計體系之中

這個「接手」的意義,體現在三個關鍵轉換上:

第一,減量成果不再只是市場單位,而是潛在的國家會計資產

是否能被使用、轉移或取消,取決於主辦國是否授權,以及是否觸發對應調整。

第二,制度焦點從「專案正確性」擴展為「國家帳本一致性」

方法學依然重要,但已不再是唯一門檻;登記簿、授權、取消與回報,同樣成為制度核心。

第三,非永久性與長期責任被制度化處理

特別是在移除(CDR)活動中,PACM 不再接受「永久性聲稱」,而是要求可監測、可補救、可追責的風控結構。

1.3 CDM 專案的去留:Transition 已進入實施階段

在這個脈絡下,CDM 專案並非被一刀切淘汰,但它們若要「留下來」,必須完成制度上的轉換(transition)。

關鍵在於:transition 絕不是換一個標籤或機制名稱。

一個 CDM 專案若要轉入 PACM,至少必須接受以下結構性改變:

  • 重新計算基準線(baseline):以符合巴黎協定下的最新情境與國家承諾。
  • 補齊永久性與逆轉治理要求:特別是對移除與長期封存活動,納入緩衝池與責任機制。
  • 全面進入 A6.4 Registry 與 NDC 會計框架:所有簽發、移轉、取消與補救,皆需在主權登記簿中被序列化與回報。

這也意味著:只有能夠承受主權會計檢驗的 CDM 專案,才有可能在 PACM 時代延續其生命週期。

二、A6.4 下的 PACM 與 DCCM:為什麼所有國內機制都會被「逼著長大」

隨著 Article 6.4(PACM)進入實際運作階段,一個結構性的變化正在全球同步發生:國內碳額度機制(DCCM)開始被迫面對「是否進入主權會計體系」的選擇題。

這個壓力,並非來自市場偏好,而是來自制度邏輯本身。

2.1 方法學引用

在實務上,越來越多 DCCM 或自願性機制,開始主動採用或參照 CDM、PACM 的方法學元素——例如額外性測試、基準線設定、洩露處理與 MRV 架構——藉此提升其所謂的「高完整性(high integrity)」。

這個趨勢本身並不意外。

CDM 與 PACM 的方法學,已經成為全球減緩工程的共同語言。

但必須非常清楚地指出一個關鍵事實:

只用 CDM 或 PACM 的方法學,並不代表你已經在 Article 6 裡。

方法學對齊,最多只代表「你算得比較像」。

它無法回答以下這些問題:

  • 這些成果是否會影響某一個國家的 NDC 帳本?
  • 是否需要主辦國授權?
  • 是否會觸發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 是否會被納入 UNFCCC 的登記簿與透明度回報體系?

換言之,方法學解決的是「工程正確性」,而不是「會計歸屬性」。

而在巴黎協定架構下,真正具有制度重量的,永遠是後者。

2.2 真正的分水嶺:你要不要讓成果進入主權帳本

真正決定一個機制是否「對齊 Article 6」的,從來不是你用了哪一套方法學,而是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讓這些減量或移除成果,進入主權帳本,制度後果立刻完全不同。

如果目標是 ITMO(Article 6.2):

  • 成果必須被主辦國正式授權(authorization)
  • 必須在轉移或使用時進行對應調整(CA)
  • 必須納入國家層級的透明度回報與國際報告(如 BTR)

這意味著,該成果已不再只是市場資產,而是國家減排承諾的一部分

如果目標是 A6.4ER(Article 6.4):

  • 活動必須遵循 SB 6.4 核准的方法學與標準
  • 所有單位必須在 A6.4 Registry 中被序列化、追蹤與管理
  • 授權、移轉、取消、補救等行為,皆具有明確的會計與回報含義

在這條路徑下,機制本身就被嵌入 UNFCCC 的主權會計架構之中。

2.3 為什麼 DCCM 最終都會被「逼著長大」

正因為 Article 6 把「減緩成果」與「國家帳本」強制耦合,DCCM 面臨的選擇其實並不多:

  • 要嘛明確定位為純國內政策工具
    不主張跨境、不進國際會計、不對外聲稱巴黎協定對齊。
  • 要嘛開始為主權會計做準備
    包含授權機制、登記簿對接、透明度回報,以及必要時的對應調整。

這並非道德或品質評價,而是制度分流。

隨著 PACM 上線、SB 標準逐步補齊,「模糊地帶」正在被制度性地消除

那些既想保留市場彈性、又想宣稱 Article 6 對齊,卻不願承擔主權會計後果的設計,將越來越難以維持。

三、A6.4ERs、AERs、MCUs 與 ITMOs 的關係——從市場單位,走向主權會計狀態

若說 Article 6.4(PACM)真正改變了什麼,那答案並不在於新增了多少方法學,而在於它重新定義了「一噸減緩量」在制度上的身分

在 PACM 架構下,碳單位不再只是可買賣的市場商品,而是根據授權狀態、會計用途與登記簿動作,被清楚區分為不同的主權會計狀態。理解 A6.4ERs、AERs、MCUs 與 ITMOs 之間的關係,是理解整個 Article 6 架構的關鍵。

3.1 關係結構:同一減緩成果,不同會計身分

在制度設計上,PACM 先定義「單位本體」,再透過授權與登記簿動作,決定其會計命運。

A6.4ERs(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s / Removals)

是所有在 PACM 下、依 SB 6.4 核准的方法學與標準所產出的減量或移除成果的總稱

它們在 A6.4 Registry 中被序列化,具備完整的生命週期紀錄,但此時尚未決定用途

在此基礎上,A6.4ERs 會依主辦國是否授權,而進入不同的制度分支。


AERs(Authorized Emission Reductions)

是已獲得主辦國正式授權(LoA / authorization)的 A6.4ERs。 其制度特徵包括:

  • 可發生 first transfer
  • 在被用於他國 NDC 或其他國際減緩目的時,需進行對應調整(CA)
  • 其移轉與使用,直接影響國家層級的排放帳本

在這個狀態下,AER 已不再只是市場資產,而是具國際會計含義的主權單位


MCUs(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

則代表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定位。

MCU 是未獲授權的 A6.4ERs,其核心特徵並不是「不能用」,而是用途被明確界定為貢獻,而非抵換或跨境使用

  • 無主辦國授權
  • 原則上留在主辦國帳本中,不觸發對應調整
  • 透過 VCF(Voluntary Cancellation Framework),在 A6.4 Registry 中被註銷為對全球減緩的貢獻(mitigation contribution)

在這個架構下,MCU 不是市場產品,而是一種主權會計狀態

它代表主辦國選擇保留該減量成果,並以制度化方式將其標記為貢獻,而非可交易抵換。


ITMOs(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屬於 Article 6.2 的範疇,與 A6.4 並非上下位關係,而是平行但可銜接的制度路徑

ITMO 的關鍵不在於其來源(可以來自 A6.4,也可以來自其他國內機制),而在於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

  • 主辦國授權
  • 對應調整(CA)

只要這兩個條件成立,PACM、DCCM、VVC 的減緩成果,就具備 ITMO 的會計身分,並進入國際合作與國家帳本對帳的體系之中。

3.2 關鍵轉折:MCU 的出現,終結了模糊地帶

MCU 的制度化,是 PACM 架構中一個極具指標性的轉折點。

在過去的市場敘事中,常存在一種灰色假設:

只要減量是真的、方法學夠好,即使沒有主權授權,也可以被當作 offset 使用。

PACM 明確否定了這種模糊空間。

透過 AER 與 MCU 的制度分流,Article 6.4 清楚劃出界線:

  • 沒有授權,就不構成可用於跨境抵換或會計的單位
  • 未授權的成果,唯一被承認的制度角色,是跨境「貢獻」

換言之,MCU 的出現,正式終結了「沒授權也能當 offset」的敘事

這不只是名詞上的調整,而是碳市場邏輯的根本轉向——

從「誰願意買」轉向「國家是否承認」。

四、First Transfer、CA、LoA、SOP、OMGE、VCF——PACM 的「原生扣款與取消邏輯」

在傳統碳市場敘事中,重點往往放在「買賣」;

但在 Article 6.4(PACM)的制度邏輯中,真正的核心其實是扣款、註消與會計動作

這一章要回答的不是「怎麼交易」,而是:

一噸減緩量在什麼時候,因為哪些制度動作,而改變了它在國家帳本中的身分。

4.1 First Transfer 與對應調整(CA):

從「減量成果」進入「主權會計單位」

在 PACM 架構下,First Transfer 並不只是技術性轉移,而是一個具有明確會計意涵的制度節點。

First Transfer 的制度意義在於:

  • 它標誌著一筆 A6.4ER 首次被指定為國際使用或國際合作用途
  • 從此刻起,該單位不再只是「減緩量成果」,而是可能影響國家帳本的會計單位

一旦減量成果進入這個狀態,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便成為不可迴避的制度要求。

CA 的功能不是技術校正,而是防止雙重計算的國家帳務動作

  • 主辦國需在其 NDC 帳本中,扣除已被他國或國際用途使用的減量
  • 使用國則在自身帳本中,將該單位計入其減緩成果

換言之,CA 是主權帳本之間的對帳機制,而非一般碳市場規則。

4.2 SOP 與 OMGE:PACM 內建的制度硬件

與過去市場自律不同,PACM 將部分「扣除」直接寫入制度核心,形成無法繞過的硬性結構。

SOP(Share of Proceeds)

延續自 CDM 的制度設計,SOP 要求在單位簽發或使用時,強制提撥一定比例用於:

  • 適應基金(Adaptation Fund)
  • 以及機制本身的運作成本(依最新決議細化)

SOP 的存在意味著:

不是每一噸被計算出的減量,都可以被完整使用。


OMGE(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

則代表 PACM 更進一步的制度設計: 即使在合規、授權、會計完全正確的情況下,仍要求部分減緩量成果不得被用於任何抵換

實務上,OMGE 透過VCF「制度性取消」來實現,確保:

  • 全球層面的排放量,因機制運作而產生淨減緩量
  • 而非僅在國家帳本之間移動

這使得 PACM 天生就是一個「不完全可抵換」的機制

4.3 VCF(Voluntary Cancellation Framework):

從市場敘事,走向 Registry 動作

在 UNFCCC 的 Article 6 操作語言中,VCF 並不是一種市場產品或聲明類型,而是一套「自願註銷的會計框架」

它的關鍵,在於「取消」本身被制度化為可追蹤、可回報、可審計的 Registry 動作

VCF 的制度位置,分散但一致地出現在三個層面:

  1. 年度報告要求
    UNFCCC 明確要求回報「為達成 OMGE 而進行的自願取消」數量, 使取消成為被統計、被比較的正式會計結果,而非象徵性行為。
  2. MCUs 的數量統計
    未經授權的 A6.4ER,若被指定為貢獻用途,會以 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MCUs) 的形式存在,
    並在登記與報告中被獨立追蹤。
  3. A6.4 Registry 的帳戶與動作設計
    在機制登記簿中,Voluntary Cancellation 是一個獨立的帳戶動作
    每一次取消,都對應具體單位、具體序號與具體用途標記。

這三者共同構成了 VCF 的制度實體。

VCF 是把減緩量成果,從「可交易的市場單位」,轉換為「被主權帳本承認的減緩貢獻」的官方管道。

五、CDR 的移除方法論、逆轉緩衝池與主權級風控體系——為何 A6.4 對 CDR 的要求,已實質對齊 ICVCM 的 CCP

在 Article 6.4(PACM)之下,碳移除(CDR)不再被視為一種市場創新產品,而是被納入完整的主權會計與風險治理體系

這套設計的結果是:A6.4 對 CDR 的要求,在完整性、透明度、永久性與可追責性上,已與 ICVCM 的 Core Carbon Principles(CCP)高度一致,甚至在「國家帳本與登記簿對帳」層面更為嚴格。

這並非偶然,而是多重制度力量疊加的結果——包括長期企業氣候資金(例如微軟等對 CDR 的多年支持)、COP29 的產業建議,以及在 CMA.6 階段正式將 removals 納入 PACM 的政治決策。

5.1 移除方法論(Removals methodology)在 A6.4 的制度定位

在 PACM 架構中,CDR 不存在「宣稱移除即可發信用」的空間

是否能產出 A6.4ER,取決於方法論是否把以下三件事制度化地寫死

  1. 你實際移除了多少(net removals)
    → 必須以淨值計算,而非毛移除量。
  2. 你為此付出了多少排放代價
    → 包含活動邊界內排放、邊界外排放,以及不可避免的洩露(leakage)與相關排放。
  3. 你承擔多久、以及如何承擔非永久性風險
    → 包含逆轉監測、緩衝、補救與責任配置。

正因如此,後續的 CMA.7 決議文本才會特別要求:

SB 所制定的標準與方法學,必須基於最佳可得科學與強證據基礎,並同步強化透明度與利害關係人參與。

這代表:CDR 在 A6.4 中,是一種被完全主權化管理的活動類型,而非市場例外。

5.2 逆轉緩衝池(Reversal Risk Buffer Pool):CDR 的「制度抵押品」

A6.4 對非永久性的回應,不是要求「永遠不逆轉」,而是建立一套可會計、可補救、可追責的制度抵押結構

(a) Registry 內建帳戶+可追溯序號

草案標準明確要求:

凡因逆轉而進行的補救取消,登記簿必須標示其用途,並公開被取消單位的序號(serial numbers)。

這意味著,逆轉補救不再是內部處理,而是:

  • 一個可被查驗的 Registry 事件
  • 一個具備明確會計含義的帳務動作

(b) 不可避免逆轉(Unavoidable reversals)

當監測與核證確認發生不可避免逆轉時:

  • 由 Registry 管理方直接從緩衝池帳戶取消 A6.4ER
  • 取消數量 = 實際逆轉量(tCO₂e)
  • 取消時,需依累積簽發中 AER / MCU 的比例 分配取消類型

制度效果在於:

逆轉補救不偏向任何用途類型,也不隱性轉嫁責任。

(c) 可避免逆轉(Avoidable reversals)

若逆轉被認定為可避免:

  • 活動方必須補回等量 A6.4ER 至緩衝池
  • 可透過 forward / first transfer 完成
  • 同樣需依 AER / MCU 比例分配

這代表:緩衝池不是保險,而是明確的責任機制。

5.3 防止洩露(Leakage):從敘事風險,變成計算約束

在 A6.4 的語境中,leakage 不是可選揭露項目,而是方法學層的完整性扣項

CMA 決議已明確點名,SB 必須採納並推進「Addressing leakage in mechanism methodologies」相關標準,其目的不是描述風險,而是確保:

  • 洩露若無法排除
  • 或無法以保守方式量化

其影響必須直接反映在 net removals 的計算結果中

寫作與制度關鍵:

Leakage 是淨移除的計算約束,而不是附加風險敘事。

這一點,與 CCP 中「避免系統性高估減緩成果」的核心原則完全一致。

5.4 永久性(Permanence):監測期限與責任的制度化裁決

A6.4 對永久性的處理邏輯可以濃縮為三個要求:

  1. 逆轉必須能被發現(長期監測)
  2. 逆轉必須能被補救(緩衝池與取消)
  3. 責任必須能被追究(區分可避免與不可避免)

市場端最大的摩擦點,在於「監測與責任是否無限期」。

PD Forum 即指出:若 negligible risk 的門檻與 post-crediting monitoring 設計不當,將導致永久性監測義務失衡與法律不確定性。

對此,草案標準已引入可裁決的制度流程

  • 活動方可申請終止 post-crediting monitoring
  • 若以 negligible risk 申請被拒,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這顯示:永久性不再是自由心證,而是可被制度裁決的狀態。


5.5 透明度與可追蹤性(Trackability):A6.4 的「碳身分證」

A6.4 的透明度,不是宣告,而是被要求回報的會計欄位

CMA 決議明確要求年度報告納入:

  • 轉撥至適應基金的 SOP 數量
  • 為達成 OMGE 而取消的數量

再結合以下制度設計:

  • 緩衝池補救必須公開序號
  • Registry 記錄每一次簽發、移轉、取消與補救事件

最終形成一個清楚的結果:

每一噸 A6.4ER,都具備可查詢、可核對的全生命週期紀錄。

這正是主權級碳會計的最低門檻。

5.6 dMRV:不是指定技術,而是「可驗證的數據鏈」

A6.4 並未要求使用特定技術(如區塊鏈),但它對結果的要求非常明確:

  • 可驗證(verifiable)
  • 可審計(audit-ready)
  • 可追溯(traceable)
  • 可與 Registry 事件對帳(reconcilable)

在 PACM 中,dMRV 的角色是一條工程路線:

  • 提升監測頻率與連續性
  • 讓數據能即時對應簽發、取消與補救動作
  • 讓永久性治理不依賴敘事,而依賴證據鏈

將 dMRV 描述為「滿足可追溯會計的工程基礎」,遠比宣稱特定技術更符合 A6.4 的制度精神。

六、國際 VCC 的被迫轉型——從「自願市場選項」走向「制度分流的必然結果」

隨著 Article 6.4(PACM)全面上線,國際自願性碳市場(VCC)正面臨一個根本性的轉折點。這個轉折,並非來自某一個買方偏好或品質倡議,而是來自主權會計體系本身的成形

在過去,自願市場得以存在一個相對寬鬆的敘事空間:

只要方法學合理、MRV 完整、聲稱不與國家承諾衝突,減緩量成果便可被視為「可用於抵換的碳信用」。

然而,Article 6 的制度化,正在系統性地關閉這個模糊地帶。

在主權會計語境中,減緩量成果不再只是品質問題,而是歸屬問題

它究竟屬於哪一個國家的帳本?是否經過授權?是否需要對應調整?是否被納入 UNFCCC 的登記與回報體系?

這些問題,一旦被正面提出,VCC 的制度位置便無法再維持曖昧。

因此,VCC 的轉型已不再是「是否要對齊 Article 6」的策略選擇,而是結構性必然的制度分流

  • 一類 VCC,將選擇進入主權會計軌道
    與主辦國建立授權關係、對接國家登記簿、在必要時接受對應調整, 使其成果能夠被視為巴黎協定對齊的減緩單位。
  • 另一類 VCC,則將明確定位為非主權會計用途
    不主張跨境會計、不進入國家帳本,僅用於企業或組織的ESG、氣侯貢獻聲明型用途(Climate claims-based use)。

這並非價值判斷,而是制度後果。

正因如此,必須清楚地說:

VCC 不會消失,但不進主權會計、不接受授權與 Registry 對接的 VCC,將被制度性地限制在「ESG、氣侯貢獻聲明用途」的小眾市場之中。

在 PACM 上線之後,能否被視為高品質,已不再只由市場敘事決定,而是由國家會計是否承認來決定。

七、評論結語: 碳市場,已正式進入「主權會計時代」

碳市場,已正式進入「主權會計時代」

Article 6.4(PACM)與 SB 6.4 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國際社會又新增了一套碳市場機制名稱,而在於它們徹底改寫了碳市場的底層邏輯。碳信用不再只是市場協議下的交易工具,而是被正式納入國家治理與國際會計體系中的一個制度單位。

如果要用最凝縮的方式總結這場轉變,可以歸結為三個關鍵判斷。

第一,PACM 把碳信用,從市場敘事,拉回國家會計。

在 Article 6 的架構下,減量與移除成果不再僅僅取決於誰願意購買或如何包裝,而是必須被序列化、被授權、被調整,並最終被納入可核對、可回報的國家帳本之中。一噸碳的價值,首次與主權會計產生直接且不可分割的關係。

第二,SB 6.4 不是建議者,而是已經上線的技術與氣侯治理政策制度的核心。

Supervisory Body 不再只是提出原則或方向的技術諮詢角色,而是透過其決議,即時決定哪些活動可以被承認、哪些方法學可以使用、哪些風險必須被治理,以及在發生逆轉時誰必須承擔責任。制度是否生效,不再取決於未來政治宣示,而是已在運作之中。

第三,未來的差別,不是 VCC 或合規,而是——你在不在巴黎協定的帳本裡。

這條界線,已經成為所有碳市場參與者無法迴避的制度現實。是否進入主權會計體系、是否接受授權與登記、是否觸發對應調整,將決定一項減緩成果究竟是可被國家承認的會計單位,還是僅止於聲明用途的市場工具。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Article 6.4 並不是為市場「多加一個選項」,而是對所有參與者發出一個清楚而不可逆的訊號:碳市場,已正式進入主權會計時代。

本文參考出處

  1. UNFCCC(CMA.7),《Decision -/CMA.7: Further guidance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Advance unedited version)》
    (涵蓋:SB 採納之方法學/標準清單、透明度與利害關係人參與要求、年度報告需回報 SOP 與 OMGE 取消量、CDM activities transition 時限等) cma7_15b_A6.4_auv cma7_15b_A6.4_auv cma7_15b_A6.4_auv cma7_15b_A6.4_auv
  2. UNFCCC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SBM019),《A6.4-SBM019: Meeting report – Nineteenth meeting of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 Supervisory Body(Version 01.0)》
    (涵蓋:首個機制方法學與多項方法學工具採納、後續工具修訂方向、MEP 任務等) A6.4-SBM019 A6.4-SBM019
  3. Article 6.4 Methodological Expert Panel(MEP008),《A6.4-MEP008-A03: Draft Standard – Addressing non-permanence and reversals(Version 02.2)》
    (涵蓋:非永久性/逆轉治理技術設計、SOP/OMGE 在 issuance/pending account 交易流程中的處理邏輯、緩衝池處理與 first transfer/forwarding 的界定討論) A6.4-MEP008-A03
  4. Project Developer Forum(PD Forum),《Submission to the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SBM018) – Calls for Inputs(2025-09-29)》
    (涵蓋:對 removals/non-permanence 標準的產業回饋、negligible risk 與 post-crediting monitoring 可能導致永久監測義務的疑慮、責任移轉與法遵可行性建議等) SBM018_PDForum SBM018_PDForum SBM018_PDForum
  5. UNFCCC(CMA.7 決議文本之資金與適應基金安排段落)
    (涵蓋:由 CDM 信託基金向 A6.4 機制信託基金移轉資金、適應基金相關安排與後續年度轉撥設計) cma7_15b_A6.4_a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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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泰國積極建置由政府主導的「主權型合規碳信用」體系,並在央行監理下啟動全球首個碳信用Token化沙盒試點。這場變革不僅是技術升級,更代表了國家定義其自然資產價值的新思維。本文將從以下五大面向深入剖析:T-VER 與 Premium T-VER 設計邏輯、碳信用Token化與Sandbox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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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近年來,泰國積極建置由政府主導的「主權型合規碳信用」體系,並在央行監理下啟動全球首個碳信用Token化沙盒試點。這場變革不僅是技術升級,更代表了國家定義其自然資產價值的新思維。本文將從以下五大面向深入剖析:T-VER 與 Premium T-VER 設計邏輯、碳信用Token化與Sandbox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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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本文解析在排放交易體系 (ETS)下整合多元碳額度的制度設計與現況,說明各類碳信用(國內碳信用機制額度、巴黎協定第6條國際額度、自願碳信用等)的來源、方法論基礎、註冊核發流程,以及其能否進入ETS的條件與限制。我們探討不同額度(例如ECC-R減量、ECC-RM移除類碳信用)之性質差異,解析政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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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本文解析在排放交易體系 (ETS)下整合多元碳額度的制度設計與現況,說明各類碳信用(國內碳信用機制額度、巴黎協定第6條國際額度、自願碳信用等)的來源、方法論基礎、註冊核發流程,以及其能否進入ETS的條件與限制。我們探討不同額度(例如ECC-R減量、ECC-RM移除類碳信用)之性質差異,解析政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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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寮國森林覆蓋廣袤,但早年制度鬆散,曾成為碳市場「說故事」的目標。) 寮國從鬆散制度到碳信用治理架構的建立 寮國過去因森林覆蓋率高(近68%,目標2025年達70%)卻法規薄弱,常被視為碳權市場的「說故事對象國」[1]。許多投機者利用寮國制度鬆散,編織碳專案美夢來吸引資金。然而近年來寮國開始 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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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寮國森林覆蓋廣袤,但早年制度鬆散,曾成為碳市場「說故事」的目標。) 寮國從鬆散制度到碳信用治理架構的建立 寮國過去因森林覆蓋率高(近68%,目標2025年達70%)卻法規薄弱,常被視為碳權市場的「說故事對象國」[1]。許多投機者利用寮國制度鬆散,編織碳專案美夢來吸引資金。然而近年來寮國開始 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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