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 30_台灣 NDC 3.0 與巴黎協議對齊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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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身為一名長期觀察在PACM 碳市場發展與CDR 二氧化碳移除發展的分析者,我從碳市場角度來審視 COP30 會前台灣最新提出的第3版國家自定貢獻(NDC 3.0)。這並非涵蓋所有氣候治理面向的宏觀視角但在我熟悉的碳市場領域,我看到一些值得討論的見解與看法。COP30 之後,全球氣候治理進入落實承諾與市場機制並行的新階段,各國陸續更新2035年減碳承諾。台灣雖然不是《巴黎協定》的締約方,仍自2015年提出預期貢獻(INDC)以來,先後發布了2016年的 NDC 1.0、2022年的 NDC 2.0,並在今年推出 NDC 3.0[1]。NDC 3.0 被視為台灣展現減碳決心的重要里程碑,總統亦強調這版NDC只是“Beta版”,需經社會討論後定案[1]。本文將聚焦 碳市場制度建構《巴黎協定》遵約邏輯,從碳信用角度分析台灣NDC 3.0的國際接軌程度與制度缺口,並探討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NDC 是主權排放帳本,而非單純宣示

國家自定貢獻(NDC)絕不只是對國際社會宣示減碳決心的文件,更是每個國家主權級的溫室氣體排放帳本。根據《巴黎協定》第四條,各締約方須編制、提交並維持自家的NDC,逐步提高雄心,同時必須對NDC中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減量進行精確的核算和追蹤,以避免重複計算[2]也就是說,NDC所載明的減排目標要納入國家溫室氣體盤查與報告體系中透明地記錄其排放帳務變化。對一國而言,每年編製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GHG Inventory)實際上扮演著「碳會計帳」的角色,是衡量該國是否履行NDC承諾的依據[3]正因如此,近年隨著巴黎協定生效並進入實施階段,NDC已成為各國主權排放帳本的核心:各國需依共同透明度制度定期彙報NDC進展,使國際社會了解其碳排放版圖的變化[2]。換言之,NDC不再是沒有約束力的自我宣示,而是必須納入國家法規與數據體系中嚴肅管理的主權承諾

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NDC這本帳的真實可信,避免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是關鍵原則之一[2]例如,當一國透過國際碳市場(《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與他國交換減量額度時,出讓方與受讓方的NDC帳本都必須進行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以確保同一噸減碳成果不會在兩國各算一次。這種嚴謹的帳務規則已被寫入COP會議的決議及透明度架構指南中(如決議18/CMA.1 第77段等),要求各國在NDC報告中完整揭露所有跨國減量轉讓,以供核查[2]。總之,在巴黎協定的遵約機制下,NDC已等同於一國的碳排放主權帳本,需要有完善的會計準則和透明機制來加以維護

回顧 NDC 1.0/2.0:為何無法落地?

台灣過去兩版NDC(1.0與2.0)雖表達了減碳意願,卻遲遲無法在國內落地生根,原因在於缺乏將承諾轉化為行動的制度支撐。主要有以下幾點關鍵缺口:

  • 總量未控:早期NDC目標僅相對於商業常規情境(BAU)減多少百分比,並未設定絕對排放上限。例如2015年INDC承諾203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比BAU情境降低50%,約當於比2005年排放量減少20%[4]。這類以BAU為基準的目標缺乏法律強制力,等同於讓排放隨經濟成長先增後減,國家並未劃定不可逾越的碳排放上限(碳budget)。欠缺總量管制意味著減碳目標沒有硬性的「天花板」約束,各部門排放缺乏明確的配額或限額。這使得NDC承諾易流於口號,難以轉化為具體減排壓力。
  • 無法追蹤減量績效:當時台灣並未建立全面的溫室氣體監測、報告與查證(MRV)體系,跨部門的減碳數據零散於各單位,既不即時也不透明。政府缺少一個集中整合減碳成果的數據平台,各部門、企業採取的減排行動難以統一量化、校核。例如長期以來國內碳盤查多依賴人工與Excel報表,數據滯後且標準不一[5]。沒有嚴謹的MRV,就無從精確評估NDC目標的執行進度,導致政府無法及早針對落後的部門採取強化措施。
  • 缺乏主權碳信用機制:過去台灣沒有建立起國家層級碳信用與排放總帳管理的國家註冊系統NR,以致於國內的減排成果無法轉化為可在國家帳本中結算的碳信用額度單位(Credits)與成果統計。雖然《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與修正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開始允許企業或地方提自願減量專案,經審核可取得減量額度用於抵換或交易[6],但這套自願減量額度體系缺乏與國家NDC帳本對接的機制,更遑論國際承認。由於沒有國家註冊系統(National Registry, NR),各部門的減碳數據無法彙總成為唯一帳本[5]。結果,企業在CSR或自願市場上購買或產生的碳信用,即便在有LoA情況下,政府仍無法將其計入國家減碳成果,國家也無法對外主張這些減量[7]。沒有主權認可的碳信用制度,NDC中的減碳數字就缺乏可驗證的“貨幣”,再多的減碳努力也只是散落的數據孤島[5]

歸結而言,NDC 1.0與2.0無法落地並非目標不夠雄心,而是國內缺乏配套的治理機制。總量目標沒有法律錨定,績效追蹤沒有MRV工具,減碳成果沒有國家帳本承認,導致前兩版NDC形同紙上目標,距離實際減排路徑仍有落差。經驗教訓顯示:沒有強化國家層級的碳治理能力,再好的NDC承諾也難以轉化為真實的排放曲線轉折。

剖析 NDC 3.0:格式進步,制度仍待建置

面對上述挑戰,台灣在 NDC 3.0 文件的撰寫上做出明顯進步。一大亮點是 格式與語言全面接軌國際:NDC 3.0 採用了與UNFCCC指南一致的架構與術語。例如文中多處明確援引了巴黎協定的相關條款及COP/CMA決議,包含決議4/CMA.1(NDC資訊指導)和18/CMA.1(透明度與盤查指南)等[8]。同時,NDC 3.0 明確表示採用 IPCC 2006年溫室氣體盤查指引及其後續增補指南進行排放量估算[8]。這些技術細節的對齊,顯示出台灣有意讓NDC文件在形式上滿足巴黎協定所要求的透明度和可比較性。NDC 3.0 的文本彙整了各部門減碳策略、方法學假設、排放因子等資訊,措辭上也更貼近國際慣例。從文件品質來看,台灣已努力使NDC 3.0看起來像是一份“合格的”巴黎協定下國家貢獻報告",在格式與技術內容上向國際標準看齊[8]

然而,NDC 3.0 在制度面仍存在明顯不足,主要在於政策宣示與執行機制間的落差。首先,儘管文件列出了2030年相對2005年減少28%、2035年減少38%的目標[9](較前版有所提升),但支撐這些目標的國內法規與機制尚未齊備。目前台灣雖已立法訂定2050淨零排放目標,也宣示將推行碳定價(如碳費)與產業減碳措施,但關鍵的執行系統如「總量管制、分領域配額制度、強制性MRV報告平台、國家註冊系統」等仍在規劃階段,並未真正運行。NDC 3.0提出的數字目標缺乏這些體制的撐腰,容易讓人質疑目標能否兌現。簡言之,NDC 3.0解決了“說得到”的問題,但“做得到”的基礎建設仍未完成

其次,NDC 3.0 文件中沒有納入「二氧化碳移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相關的目標或策略許多國家在中長期淨零路徑中,會考慮透過植樹造林、碳捕集與封存(CCS)或直接空氣捕獲(DAC)等CDR技術來中和殘餘排放。然而台灣的NDC 3.0並未明確提及2035年前將動用何種TbS 型CDR 負排放措施,甚至連森林碳匯強化等都非重點。這可能反映出台灣官方對於CDR的態度謹慎,或認為在2035年前應專注減少來源排放而非依賴移除技術。一方面,未將CDR納入表示目標計算偏保守務實,但另一方面,忽略CDR也意味著台灣尚未佈局未來必需的負排放能力。隨著2050淨零倒計時,如何在NDC中逐步加入碳移除策略,將是台灣未來必須面對的議題之一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至今尚未建立國家註冊系統(NR),使得台灣無法真正參與巴黎協定第6.2條與6.4條的國際碳市場機制。NDC 3.0雖在紙面上對齊了國際語言,但在缺乏NR的情況下,台灣仍無法啟動國與國間的碳信用交易。第6.2條的雙邊合作減量(國際轉讓減量成果,ITMO)以及第6.4條下的PACM國際機制,都要求參與國具備完整的額度核算和調帳能力。這包含建立唯一的國家碳額度帳本、對每筆跨境交易進行記錄並做相應調整等[7]很遺憾,目前台灣因沒有NR和數位化MRV企業在國際合作獲得的減量既無法計入國家NDC帳本,更談不上進入聯合國認證的碳市場[7]例如台灣企業若參與國外減碳專案獲得碳信用,在沒有國家級帳本登錄與核銷機制下,這些碳信用對達成我國NDC目標將毫無助益。因此NDC 3.0最大的制度缺口,正是在於國內的執行機制尚未跟上國際遵約所需的標配沒有NR,就無法真正做到對外交換碳信用、對內追蹤目標,NDC承諾的含金量難以充分兌現。

「巴黎協定_遵約支撐系統」:NR、總量、dMRV 等

讓NDC從文件變為行動,各國莫不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巴黎協定遵約支撐系統。這套系統包含了數個互相關聯的核心要件,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幾部分:

  1. 國家註冊系統(National Registry, NR) – NR是一國碳交易與減量數據的唯一帳本。它彙總國內各部門與專案的所有溫室氣體減排數據,確保每一筆減量只有一處記錄,不被重複計算[5]。同時,NR也是連結國際碳市場的接口:只有納入NR的減量單位才能對接聯合國的氣候倉庫(Climate Warehouse)平臺,被國際承認並用於各國NDC帳本交易。簡而言之,NR保障了國家碳數據的「真實與唯一」[10]。沒有NR,國家就缺乏碳信用進出與帳務調整的基礎設施,無從履行巴黎協定下的交易規則。
  2. 總量管制(CAP) – 總量管制指為國家或部門設定明確的溫室氣體排放上限或配額。這可以透過立法設定排放總量目標逐級分配到各部門、或建立全國性碳排放交易體系(ETS)來實現。有了CAP,NDC的目標才真正具有剛性約束力——排放不能超過這個上限,多排的必須購買配額或受罰。台灣目前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雖訂有2050淨零遠景,但2030、2035等中期目標仍偏向指導性,缺少法律強制的總量管制機制。建立CAP可以迫使各產業拿出減碳路線圖,並為碳市場提供需求牽引(有了排放上限,企業若排放超標就需要花錢買別人的減碳額度)。總量管制是NDC落地的「發條」,沒有總量壓力,減碳行動容易虎頭蛇尾
  3. 數位化監測報告驗證(digital MRV, dMRV)dMRV是傳統MRV的升級版,利用物聯網感測器、自動化數據上傳與區塊鏈等技術,實現排放與減量數據的即時、透明、可追溯[11][12]在巴黎協定時代,各國需要將分散的企業、專案減碳數據一路串聯到國家帳本並報送國際[13]dMRV正是這樣的碳數據治理基礎建設:它讓國內從工廠煙囪到林地碳匯的所有減排數字,源源不斷地彙集到中央資料庫,並與NR對接[14][15]。有了dMRV,政府能隨時掌握NDC執行進度,對問題部門及時預警調控國際上也更信任這樣的數據,因為透明度高、不易造假。許多國家已開始將dMRV技術納入第6.4條機制要求中,未來專案減碳若無法提供即時數據,將難以獲得核發dMRV讓碳市場從「憑證交易」升級為「數據交易」,確保NDC的履約有跡可循[16]與透明。

除了上述三大支柱(NR、CAP、dMRV)外,還有其它關鍵要素共同組成巴黎協定合規體系的拼圖:

  • ITMO 專案_核可函(Letter of Approval, LoA):針對跨國減碳專案,碳減量的東道國政府須發出核可函,授權該專案的減量額度可供轉讓管理。LoA相當於專案減碳成果的主權背書,沒有LoA,任何跨國碳交易都無法進入協定架構。台灣若與他國合作減碳,一樣需要確保友邦政府對專案出具LoA並承諾額度轉讓。
  • 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如前所述,當減碳額度從甲國轉讓給乙國用於NDC時,甲國必須從自身減碳績效中扣除同等量,乙國才能將其計入自己的績效[17]這種帳務調整必須在雙邊協議中明確約定。現行的國際雙邊碳交易協議(如瑞士與泰國、加納的協定)都要求賣方國承擔相應調整義務[17]台灣如與邦交國開展碳市場合作,也須比照Article 6規範操作,否則買來的減量額度國際上不被承認[17]。CA制度確保一減一用,杜絕一減雙算,是維護碳市場環境完整性的關鍵一環
  • 方法學與核證標準:合規碳信用機制下,減碳項目必須採用合於 A6.4 / PACM 的環境完整性 ,且嚴謹的核算方法學(methodology)來計算減排量,並經獨立第三方查證,確保減量的真實性和額度的追加性與唯一性。方法學通常由UNFCCC SB6.4 或NGO標準組織 或科研或學者專案 等由SB6.4 或CMA 審定,如能源、工業、森林各領域都有標準化的減碳或碳移除的核算方法。沒有科學嚴謹的方法學,就難以取信於國際,也無法融入國家的盤查體系。
  • SDGs永續性與共益標準:巴黎協定特別強調減緩行動應顧及永續發展與環境完整性。因此合規碳專案除了減碳或移除量,還需符合可持續性發展的標準(如對環境無重大負面影響、帶來在地社會經濟共益等)。許多國家在核發碳額度時會審查專案的永續指標,以確保其符合《巴黎協定》精神。這方面台灣未來若建立碳信用制度,也應訂定永續共益的評估規範,以與國際接軌

綜上,我所專精與理解的「巴黎協定遵約支撐系統」是由硬體(註冊系統、監測平台)和軟體(規則、標準)共同構成的ICT 治理架構。目前國際主流已朝這方向邁進,但台灣在dNR與dMRV等關鍵環節仍屬缺位,導致國家溫室氣體盤查分散、國際承認度不足[18]建置上述系統並非一蹴可幾,卻是台灣走向真正遵約的必經之路。唯有打牢這些基礎,NDC的目標才能獲得制度性的支撐,台灣才能從氣候規則的跟隨者,蛻變為合規市場架構下的積極參與者[10]

邦交國碳合作:合規碳信用為最低門檻

在國際碳市場領域,台灣另有一個特殊情境:與邦交國合作推動碳減排專案。近年我國政府積極尋求與友邦國家(多為發展中國家)以榮邦計畫合作,例如投資當地再生能源或造林,以換取減碳成果。一方面這可支援友邦永續發展,另一方面也期望獲得碳信用作為台灣NDC的額度來源。然而,需要強調的是,此類國際合作專案所產出的碳信用,至少應符合「合規碳信用」標準,才能對我國NDC有實質助益

若僅以購買 自願碳信用(Voluntary Carbon Credit, VCC) 的方式來支援友邦減碳,卻沒有讓該減量進入巴黎協定架構下進行相應調整,則這些額度無法在國家層面抵銷台灣的排放。換言之,我國的外交預算可能淪為對外捐助的公益專案,對達成NDC目標沒有幫助。事實上,台灣過去因非巴黎協定締約方,國內一度盛行以購買國際碳信用來「彌補減碳缺口」的思維[19]。但在巴黎協定時代,這種一廂情願買信用抵減的策略若未經雙邊協議約束,很可能埋下重複計算的風險[17]。例如,假設台灣企業購買某友邦的森林碳額度並計入台灣NDC,若沒有明訂該友邦需從其NDC扣除相應量,那麼友邦政府也許同時將這減碳算作自身政績。結果就是雙方都對同一片森林的減碳各自記帳,國際上將不承認這種「一減雙算」的額度[17]

因此,邦交國碳合作至少應建立在合規機制之上。實務上,台灣應比照其他已開展雙邊碳交易的國家,與合作國簽署協定明確雙方的帳務規則專案需經當地政府核可(LoA),所產生的減量額度轉讓給台灣使用時,當地政府必須進行NDC相應調整CA[17]。只有完成這些步驟台灣取得的國際碳額度才具備合規碳信用的身分,能夠計入我國國家減碳盤點。反之如果僅購買自願市場上的碳信用(例如VCUs)而無政府間協議,則台灣既無法在UNFCCC框架下報告使用這些額度,也可能因重複計算問題而遭質疑。值得慶幸的是,國際合規碳市場的大門並未對台灣完全關閉:透過與友邦簽訂雙邊合作協議並對接Article 6規則,我國仍有機會參與全球減碳合作,同時確保投入的資金換回對NDC有價值的額度。

更長遠來看,全球碳市場正從自願性走向合規性。未來能真正用來抵繳碳費、履行國家承諾、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符合巴黎協定規範的產品[20]台灣如果要在2050前達成淨零並履行對國際社會的減碳承諾,就必須提前布局合規碳市場這意味著不僅國內制度要完備(如前述NR、dMRV等),在對外合作上也應堅持使用合規額度,杜絕「花錢買不到減碳成效」的情況發生。以邦交國合作為例,宜將資金投入設計為Article 6.2雙邊專案,或未來Article 6.4機制下的合規專案,至少確保每一分新台幣都換來實打實可計算進NDC的減碳量。這不僅對我國有利,也能提升友邦在國際碳市場中的信用,達到雙贏的永續外交效果。

結語:對齊巴黎協定,走向真正遵約

總的來說,台灣推出NDC 3.0是一項值得肯定的努力,顯示我國願意與全球同步強化中期減碳目標。在文件編制上,我們已看到對國際規範的高度對齊,這為國際社會理解台灣的氣候行動鋪平了道路。然而,寫出雄心只是起點,落實承諾才是關鍵。面對2030、2035快速逼近的減碳門檻,台灣必須從現在起加速補課,強化國家的碳治理能力,縮短承諾與行動的鴻溝。

未來的挑戰在於:如何將NDC目標內化為國內政策的硬約束,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遵約支撐系統來確保數據真實唯一,如何有效動員產官學研各界協力合作。這需要政府部門的決心(加快立法與制度建置步伐)、企業產業的投入(主動盤查減碳、配合碳定價機制)、學術團體的智力支援(研發低碳技術、優化MRV工具),以及公民社會的監督參與。唯有凝聚各方力量,台灣才能從「對齊巴黎協定」邁向「真正遵行巴黎協定」。正如分析所指出的,碳市場的核心已不在於交易了多少信用,而在於掌握了多真實且唯一的數據[10]。當我們建立起完善的NR與dMRV體系,把每一噸排放與減量都清清楚楚地記在國家帳本上,台灣就有望擺脫過去碳信用追隨者的角色成為以數據治理為基礎的氣候行動領航者[10]

展望未來,台灣應以此次NDC 3.0為契機,加速彌補制度缺口,在國內推動更精細的數位化的減碳管理,打造專屬於氣侯調適下的ICT生態係的發展,讓台灣在ICT上的優勢,在國際尋求實質的機制下融合。只有真正將NDC當作國家的排放會計帳本來經營,我們才能在全球檢視時交出令人信服的成績單。COP30後的下一個五年週期已經開始,留給台灣追趕的時間不多。讓我們以正面的態度肯定這份NDC 3.0的進步,並以更大的決心去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減碳行動力。如此,台灣才能在2050淨零的終點線上,成為一個既履行國際責任又擁有綠色競爭力的永續發展典範。[10]

(作者為碳市場觀察者,以上言論純屬個人意見)


[1] 台灣NDC 3.0減碳目標遭質疑:環團呼籲2035年減排須達52%方能實現2050淨零

https://www.ibco.com.tw/turing-college/%E5%8F%B0%E7%81%A3NDC-3-0%E6%B8%9B%E7%A2%B3%E7%9B%AE%E6%A8%99%E9%81%AD%E8%B3%AA%E7%96%91%E7%92%B0%E5%9C%98%E5%91%BC%E7%B1%B22035%E5%B9%B4%E6%B8%9B%E6%8E%92%E9%A0%88%E9%81%9452%E6%96%B9%E8%83%BD%E5%AF%A6%E7%8F%BE2050%E6%B7%A8%E9%9B%B6/

[2] edf.org

https://www.edf.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double-counting-handbook.pdf

[3] [5] [7]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20] 台灣_碳數據治理時代,從 MRV 到 dMRV:國家治理、NR 與碳市場的銜接

https://vocus.cc/article/68db4fc1fd8978000186dc8f

[4] [9] 國家自定貢獻-氣候變遷因應政策-核心業務|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ca.gov.tw/affairs/response-policies/ndc/2029.html

[6] [17] [19] 避免碳市場重複計算:臺灣淨零轉型之關鍵議題與國際對比

https://vocus.cc/article/68d54102fd897800019649bd

[8] 台灣 ND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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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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