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下一個敵人(三):被玩壞的宗教政治學概念

更新於 2018/02/22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這一篇要用倫理學來談幾個宗教政治學的概念。講到政治與宗教,能談的東西當然有一狗票,但焦點還是應該集中一下,我就選「信仰自由」、「宗教平等」,還有「政教分立」。

 

這三個概念大不相同,雖有邏輯連結,卻也不見得有什麼必然關係。但大多數人都搞不清楚這三個概念,認為這三者是綁在一起的,這就存在一個讓有心人上下其手的空間。

 

不過,這些概念明明是宗教政治學的,用倫理學來切,公道嗎?

 

不公道也得討論,因為我只會倫理學。

 

信仰自由

 

什麼是信仰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有提到「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是法的論述,自有法學解釋。我要提供一個台灣比較少學者提到的倫理學切入點。

 

我認為信仰自由頗類似言論自由,都是一種個人意念的表達,所以我們可以借用言論自由的倫理學性質來幫助我們思考信仰自由。對於言論自由,倫理學上有三個經過長時間發展出來的原則:

 

  • 第一,你可以選擇講述的內容,發表意見的時空,以及對誰講。

 

  • 第二,他人也有批評你言論的相同權利。

 

  • 第三,人人雖然都可以講,但也可以拒絕聽取他人言論。

 

講白話點,就倫理學的角度,言論自由是你想講就講,他人想幹你就幹,不爽可以拒聽。那如果講的太超過呢?自由歸自由,你還是有亂講話的相關道德責任,說謊和惡意侮辱仍然有錯,就像法律上有言論自由,但亂罵還是會被告。「可以講」和「亂講」是兩碼子事,你有講的自由,但要敢講敢當。

 

也因為是兩碼子事,所以言論自由不能「提前抵銷」,我不能因為你可能講幹話而「在你講之前就不准你講」,或「認為你一開口的瞬間就有錯」。

 

於此我們就可以回來看信仰宗教的自由了。信仰自由應該也包括了:

 

  • 第一,當事人可以選擇信仰的內容與何時何地信。

 

  • 第二,他人也有批評前者信仰的權利。

 

  • 第三,人人都可以拒絕接受他人的信仰。

 

邏輯好一點的朋友,馬上會發現這和言論自由有個細膩的差異。個人的宗教信仰,不像言論自由有公開表述或表達的當然性。言論自由不講出來,放在心裡,那就不叫言論自由了;但我信什麼,可以放在心裡就好,不一定要表達出來。當然,如果你選擇表達出來,其他人就有「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衍生權利了。

 

那為什麼會有批評其他宗教信仰的相對權利呢?不能你信你的,我信我的,顧好自己,就好了呀!

 

這種主張好像有點道理哦?來,我們只需要做一個動作,看起來就不一樣了。請把上面那段用引號框起來:

 

「那為什麼會有批評其他宗教信仰的相對權利呢?不能你信你的,我信我的,顧好自己,就好了呀!」

 

有沒有發現這也是一種主張,而且是種價值主張,而價值主張的核心基本上也是某種信念(就是「相信這比較好」),所以也是種「信仰」。這是種信仰,而不是能站在制高點評價其他信仰好壞的客觀標準,只是諸多價值標準中的一種罷了。可能有其他信仰或價值觀主張批評和論爭是「好」的,因此我們就必須對上述說法持保留態度。

 

那這樣就足以說明信仰自由的內涵了嗎?

 

還不夠。

 

邏輯再好一點的朋友,又會注意到我上面用了個詞:「表達」。有時候信仰宗教的外在表徵,並不是刻意與他人互動(像是傳教),而是自己做自己的,然後被別人看到(像是在自家門口拜天公)。並沒有企圖對別人表達,這樣別人也可以來批評我的信仰嗎?我拜天公不點火不燒香礙到誰了?

 

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有個宗教信仰,會在祭典中拿狼牙棒打自己的頭,打到都流血了,不過是在自己的宗教場所打。那請問外人可不可以批評呢?

 

你或許會接受拿狼牙棒打自己的頭是信仰自由,但你應該也會接受,若有人想表達對這種打頭行動的負面觀感,那也是他的言論(信仰)自由吧?因為這種行為很可能對和其他價值觀起衝突,這不是宗教A對上宗教B,而是價值觀A對上價值觀B。

 

所以,答案很明顯,只要你有一點點宗教的外顯符號,就可視為表達,就會產生一連串的倫理後續效應了。覺得動輒得咎?信仰自由的範圍真小?

 

其實一點都不小,我們所有外顯符號,包括食衣住行,本來就一直在他人批評的「射程」中,你也早已習慣這種互動。只是我們誤以為宗教這塊可以在「信仰自由」的大旗下而不受批評,是處於「特殊信念保育區」,應該被特別包容。

 

但宗教就是人生活中的一環,沒有特別尊貴。你覺得特別尊貴,那也是你的信仰,別人可以有不同的信仰。

 

順帶要提醒的是,「信仰宗教的自由」不是「宗教自由」,其主題是「人的自由」,不是「宗教的自由」。很多人分不清這點,所以認為信仰宗教的「人」可以被批評,但「宗教」本身不可批評。甚至宗教做了什麼不好的事,也不可以被批評。

 

但本系列文的前兩篇也談過,「宗教」本身是個很不確定的概念,真正能討論的都是「人」,能把宗教呈現出來的,也是「人」,所以是人的自由,不是宗教的自由。

 

以人為本,我們才能夠談下面的兩個概念。

 

  • (在這邊要先用括號來談一個主題。因為邏輯上有點對不到上下文,所以用括號附註的方式。請注意上述的「批判」,是沒有具體強制力的,是一種言論自由的展現。也就是說,你看他拿狼牙棒打頭這事很不爽,你可以罵他,批評這種行為不對,但不代表你就產生一種道德權力可以去制止或限制他的行為,如果在沒有法律規定不得打頭的狀況下,你跑去制止或限制,反而是破壞了信仰自由。)

 

宗教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也提到「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很多人也是直接將之濃縮成「宗教平等」。

 

實際上這段條文是「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指的是人的平等,卻被誤認是宗教平等。這也一樣是搞錯主體了。

 

所以宗教不應該平等嗎?

 

這話說得太快,憲法也並非不能質疑的天條,憲法是可以重定的。我們應該先看看現實狀況,然後延伸去思考倫理責任。

 

現實是,有很多人信教,也有很多種宗教或類宗教,也有許多人不信教。在法律面來說,這種雜亂性或差異性,不應該做為差別待遇的考量要素。

 

「倫理學雷達」很強的人應該抓到關鍵詞了,就是「差別待遇」。差別待遇和歧視有關,但並非所有差別待遇都是歧視。「歧視」是指以不相關的條件排除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因此憲法會強調「宗教」就是「不相關的條件」,你不能依宗教信仰來給予差別待遇。

 

因此不管信什麼教,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但如果把宗教,或宗教團體這種「法人」拉進來呢?那就有趣了。因為會出現很多差別待遇的實例。

 

政府可能會保護某些宗教團體,像是台灣的穆斯林,因為過去政策關係,而可獲得政府資源協助建立清真寺等硬體設備。近年政府更會搭上一些強大的宗教團體來獲得政治與經濟利益,像媽祖文化節等等將各類宗教慶典「夜市化」、「觀光化」之類的操作。

 

有些人會拿「宗教平等」的概念出來反對這種作法,認為各宗教應該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政府不應讓某些宗教拿到官方資源,過得特別「爽」;但也有人認為這已泛出宗教的層次,而有更廣泛的意涵(「拚經濟啦!台灣最重要的就是拚經濟,其他什麼都比不上拚經濟!」),甚至有國際戰略意義。

 

該怎麼看呢?

 

用錯概念了。這裡涉及的不是「宗教平等」,而是「政教分立」。

 

政教分立

 

我追隨部分學者的主張,使用政教分立,而非「政教分離」,因為要真正分到「離」,實務上不可能。但兩者的確「可能」也「應該」各走各的路,獨立自主。

 

由政治端來看,政教分立最早期的理念,是政府不為特定宗教服務,不能立一個教為國教。後來為了公平起見,也不應該拿資源或法律去協助特定宗教,「都不給」就被看成是種最簡單的公平。這裡頭存在一種原則的演化,但我要強調,下述的進程不是真正的歷史發展過程,而是推論的順序。

 

一開始是「政府不能立一個宗教當國教」(反對一國一教),接著是「政府不能禁止某個宗教的宣傳」(反對國家篩選宗教),再來是「政府不能用資源協助特定宗教」(反對國家獎助宗教),然後是「如果能帶來更廣泛的利益,政府可以運用自資源與特定宗教合作,但應該每個宗教法人都有與政府合作的公平機會,且這種資源投入不能用在宣傳該宗教。」(宗教就是個NGO,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 (這邊又要來括號一下。上面這段提到「反對國家篩選宗教」,但大家又多半認為應該要抓騙財騙色的神棍,甚至去解散一些反社會的邪教。不過在現實狀況中,政府若要處理這些宗教犯罪者,還是採用更具普遍性的法律。用宗教專法在某個宗教團體還沒犯罪前就強制解散或禁止傳教,那就是將思想入罪,是破壞信仰自由了。)

 

前述的這種流程,越後面不代表越「高階」或「卓越」,很可能是一種政治妥協的結果。在當代的「大政府主義」之下,政府業務很難不與宗教法人團體產生關聯,雙方也會有許多官式互動,資源更可能隨機流入宗教組織。

 

在政府可以與特定企業合作並免除圖利罪之嫌的今日,政府要和特定宗教合作,從事救災或開夜市,看來也沒啥大不了。

 

感覺上沒啥大不了。但真的沒啥大不了嗎?

 

過度引入宗教的資源和力量,就算未抱持宣傳特定宗教的想法,也很可能造成宣傳特定宗教的效果。台灣在過去救災時,就因為過度引入慈濟做為災區復原的主力,這也讓部分的災區村落出現信仰與價值衝突。

 

雖然宗教團體的主張是,如果沒有宗教進入,那些災民會更慘,但政府其實可以做為一個價值濾清器:你的資源可以進來災區,但信仰不可以。政府只要抱持「慈善事業不是買賣,你不是花這個錢來買宣傳自己信仰的機會。」就可以堵回宗教意圖透過慈善活動來宣傳的機會。

 

如果你們真有大愛,就不會在意援助有沒有「貼標」。因為愛沒有貼標,也不該貼標。

 

政府做為一個絕對的權力者,壟斷了許多社會機制與業務,他們確實有這個能力過濾金錢中藏著的價值觀。問題在於,政府是否有認知到,自己有這個「道德義務」。

 

現在的台灣各級政府,顯然是沒有這種sense。當然,各國對於這個議題,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就是透過實際案例來不斷修正做法。不講你可能不知道,許多歐美與西亞政府也是「慈濟模式全球化」之後,在災區碰到慈濟人,才發現自己舊有的標準不太夠。

 

但到處蓋大愛村,強勢輸出「制服組」的作法,就一定有問題嗎?這也不見得,每個社群都應該討論專屬於自身的一套明確標準。政教分立是個可以討論,也可以讓大家不斷思考的議題。

 

那看過「信仰自由」、「宗教平等」,與「政教分立」後,是能夠談什麼?

 

我前面提到,一般人會混淆這三個概念。雖然這三個概念彼此之間有一點推理上的關係,但並不是「一個東西」。如果當成一個東西來看,或是根本搞不清楚這些詞彙的大致意義或發展脈絡,就會產生很多「公共空間的宗教囈語」。

 

有些宗教人士被批判,就會說這傷害了他個人的信仰自由。其實正好相反,是他拒絕討論的態度,反而傷害了他人的信仰自由。

 

不論宗教信仰,人是一律平等,但許多宗教界人士不接受這點,認為他們的意見在政治影響力上應該要比其他公民高出一些,因為他們是良知的化身。這當然是他們自以為。

 

提到「政教分立」,許多宗教團體主張政府不可監控他們的宗教財務,不然就違反了「政教分立」與「信仰自由」,但一碰到同性婚姻這種議題,他們又強勢介入政治,認為這是他們的公民權利。

 

熱誠的信仰者想參與公共討論和影響政策,又不想被公共討論和政策影響;當局面對其不利時,他就是需要保護的「人」,當局面對其有利時,他就是道德值與陰德值破表的「神」。一下是人,一下是神,那就很難搞了。

 

到最後,宗教就像是種特許事業、「不壞金身」,無怪乎那麼多搞公共事務的人,也要搞點宗教。

 

在這篇的結尾,我要強調幾點。

 

  • 第一,不論是學者還是一般百姓,不管有沒有信仰,都應該試圖釐清這些宗教政治學的概念,這對自己有好處,也對社群發展有幫助。

 

  • 第二,這些宗教政治學概念,在倫理學上的角色是溝通用的「大平台」,是討論的出發點。少了這些大平台,各宗教或各信徒不可能有效溝通、對話。

 

  • 第三,宗教的墮落,是來自於利用、曲解、無視這些概念,把宗教放在人的前面。就算你的信仰強調你一生下來就被「註定」「注入」了宗教性,但在其他人的眼中,你先是一個人,才是一個信徒。

 

你是人,就來點人應該要會的東西。

 

 

延伸閱讀:

宗教與下一個敵人(一):萬能的天神與神奇的力量

宗教與下一個敵人(二):好的宗教與壞的宗教

 


《渣誌》:一人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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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Niklas Jansson  公有領域

編輯: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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