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媒體公然踐踏媒體倫理時:《中時》實習生丟水球事件

2017/07/2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實習生在立法院向立委丟水球一事,愈演愈烈,中時電子報自稱的「三大」聲明更是立場極為偏頗,對社會價值影響嚴重。公共知識分子必須吹哨指出犯規之處。

 

此事荒謬之處包括:第一,非國會議員介入立法議事過程,此為民主國家國會尊嚴倫理的大問題,絕不可以用孩子知道錯了的說法而放任不追究;其次,記者,即便是實習記者,介入報導故事內容,也是媒體事業的大忌;第三,事後處理當事多方均未能承擔應承擔的責任。

 

當事人的道歉聲明稱一時興起,以後再也不敢了,但對於錯在哪裡,卻完全沒有著筆。如果犯錯的是孩子,教訓教育總是應該吧?我想問該當事人,怎麼會一時興起?這樣的說法顯然避重就輕。

 

帶該實習生入場的立法委員徐志榮雖已道歉,但又宣稱不認識該當事人,不願意處罰授權助理,似有逃避責任之嫌。此事嚴重毀壞媒體與國會倫理,謹提醒徐志榮委員的選民注意此事絕對不小的意義。允許該生無證進入議場的警員,應予處分,但應注意比例原則。立法委員對於立法院員警仍有權力與利益關係,以及基於此長期以來員警碰到類似情形時是否已形成通融慣例都應予以考量。

 

丟水球事件

 

《旺旺中時》作為台灣主要媒體集團本應承擔更多社會責任,但《中時電子報》不僅未能承擔基本當事者責任,反而發表聲明,混淆視聽。《中國時報》更以大篇幅偏袒責任者,而且以明顯違背基本事實的態度謾罵對該集團發出批評的社會大眾。作為擁有廣泛受眾的媒體,這種作為已經嚴重破壞台灣的民主價值,因此對於該報的多項說法其中的基本事實與邏輯必須予以澄清。

 

《中國時報》今天頭版以「孩子認錯 大人追殺」為題,並以整版漫畫批判民進黨立委指控該實習生為共諜。事實是,事發之後,《旺旺中時》集團至今不肯認錯道歉,引發絕大部分立委以及社會各界嚴厲批判,對該當事人並無「追殺」之事。另一事實是,該當事人已經是大學生且《旺旺中時》願意以實習生之責委之,當然應該以成人對待,以「孩子」稱一個有行為能力的成人,顯然是感情勒索台灣社會,也不符事實。

 

《中國時報》稱將該生移送法辦,與三一八學生被法院判處無罪,是放縱三一八學生卻追殺該報實習生,這是缺乏對基本事實的理解能力。三一八的學生同樣是受到移送,在這一點上跟該報實習生所受待遇是一模一樣。該生剛被移送,當然還未受到法院判決,兩件事完全無法比較。相信中國時報並非如此缺乏基本法律常識,那麼這種比擬顯然就是故意混淆大眾視聽。

 

《中時電子報》聲明第一條稱「實習生怎麼可能是共諜。韓生就讀北京中國傳媒大學,曾參加以服務社會為目的的『志願者協會』之後退出,並無參加共青團。韓母也表示,全家只是普通平民老百姓,沒想過會被抹黑、以莫須有的罪名追殺,不解這個政府為什麼會這樣。」本人遍尋行政、檢察、立法各政府部門,未察有任何政府部門指責實習生為共諜。反而是我不解這個媒體為什麼會這樣說。

 

《中時電子報》聲明第一條稱「當天丟水球事件,是立委大人先發動,學生去立法院實習,就跟著丟;大人做了不好的示範,立院應法辦丟水球的立委,不應該追殺學生。」立法院為國會殿堂,立法委員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國會尊嚴與倫理更是不容侵犯。在國會,立法委員可以丟水球,別人就是不行,立委的行為自然會有,也只能有選民將來由選票作出獎懲。學生去立法院實習,跟著大人丟,百分百的錯誤。無論他是不是「孩子」,聘用單位都需承擔自己的責任。重複前面所說,《旺旺中時》集團今天才是台灣社會嚴厲批判的對象,也正是因為這種立場和說法,並無對該生「追殺」之事實。

 

雖然社會各界對於《旺旺中時》的批判與該集團犯錯卻堅不認錯有極大關係,但我仍然在此呼籲,台灣的新聞自由應是我們始終堅持和捍衛的價值和原則。所有原則,都是在不方便時堅持才有意義。我反對任何終止或暫停《中時電子報》立法院採訪權的主張。

 

原文刊登於《上報》

 


 

所有圖片來源:臉書

編輯:熊編

 

吾爾開希
吾爾開希
自由主義者,民主制度推動者,民族自決擁躉者;總體來說喜歡我們的這個世界,感恩於生活於這個世界的機會,喜歡凝視和思考我們的這個不完美但充滿希望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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