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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辦案」常態化?評某粉專曝光南投某中學生疑似性侵案件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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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別人知道我是社工師,第一個反應總是「那你一定很有愛心!」不然就是「你很不容易耶,做這行一定要很有正義感?」但這一年下來,面對社工領域常見的暴力、凌虐、壓迫、被忽視、被剝削......事件,讓我深刻體悟,除了愛心和正義感之外,社工一定要有多一點理性,去思考怎麼做才對服務對象最好,而不是只會正義感或愛心氾濫,魯莽行事,那反而會造成二度傷害。

光是這幾個月,類似爭議事件就有「隋棠揭發疑似性侵案」、「徐姓正義哥為彰化亂倫生子討公道案」,現在又多一個「知名政論粉專洩漏南投疑似中學生性侵資訊案」,都是非社福、社工,也不是警察或司法界人士,在體制上的調查沒有結論前,就草率丟出訊息,甚至想討回公道。

社會是有法律的,類似的訊息不能公開就是不可以,早在一個多月前就有律師和兒少福利團體指出,在網路上傳播案件訊息,有觸法疑慮。但一個多月過去新聞熱潮淡去之後,有粉專認為這是有人打壓訊息的傳播,才讓討論熱度消減,非要把未成年人的訊息放到網路上不罷休。

被傷害、侵犯、凌虐的倖存者討回公道,當然很重要,但有部份受害者只想趕快走過傷痛,能全部忘掉最好,不想再追究,可以盡快重拾往日平靜的生活。他們已不在乎加害者能不能被懲罰,對於所有公部門的調查、追究,很多都選擇了逃避或閃躲。以這幾年來說,就有「桃產總工會疑似性侵案」、「林奕含事件」,是以當事人不再追究,而司法調查只能以簽結或不起訴收場。就社工專業立場來說,當然是希望被害者的正義得到伸張,但是如果他們選擇棄權,社工除了鼓勵與陪伴之外,也沒有別的方法,更遑論把服務對象的訊息,拿去媒體、網路上擴散來「申張正義」。

網路資訊科技的發展讓類似案件要保密、不曝光、不被肉搜,越來越困難。網紅當道,點閱率決定一切,「網紅辦案」模式就越來越常見:「接到舉報或訊息→上網肉搜→標定嫌疑人→轉述或自編案情→直播討公道→擴散訊息→指責政府或專業單位不作為→事情越來越不可收拾」,想紅也得有個極限,若萬一事情不是表面上看到的那樣怎麼辦?校園性侵不是沒有冤案的可能啊?草率魯莽行事,不但沒幫到被害人(有些案件可能連被害人都沒有,完全是烏龍),還讓無辜者冤枉受罪,名譽被毀,一生都要背負加害者的罵名。

如果網紅們還是不顧倫理和社會責任,無論是正義感氾濫還是只想騙點閱率,那政府也只能用處罰來伺候他們了。不過,也許他們反而可以大叫「打壓言論自由!」、「政府不抓性侵犯,只想抓揭發的人!」、「解決問題不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越罰越紅。所以,政府法令能作的也有限,還是只能靠閱聽人自己判斷、自律,不要擴散、煽風點火,才能扼阻這種「網紅辦案」的歪風。

延伸閱讀:【公民團體聯合聲明: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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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件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9條

「違反...第69條第3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3 條第2項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69條第1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69條第1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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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愛看電影的社工,過去也曾經在部落格寫過一些「長的像影評」的心得文,希望能用社工的觀點,提供一些對於電影不同的角度。當然,有些電影跟社工領域,八百竿子打不著,就純粹是表達自己的感覺、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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