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電視台,請你們饒了兒少保護工作可以嗎?

2019/04/1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作者已霧化此圖片,請斟酌點閱。
數日前,台灣某媒體綜藝節目製播了一集「整人單元」,內容是假扮社工到某藝人家,謊稱藝人被七歲的兒子通報性騷擾。身為社會工作者,看到家暴防治和兒少保護工作,竟成為電視綜藝節目整人的橋段,實在生氣,謹以本文勸告製播節目的電視台,希望你們能夠知道這樣的節目,會對第一線的實務工作產生多大的困擾。
三年多前,曾經發生警察為了辦案而假扮社工的事件,當時即引發社工界的反彈,認為這會破壞民眾對社工和社福機構的信任。整人節目用假扮社工來製造效果,也會引發類似的效應─要是以後社工執行業務,民眾會不會先懷疑:「這是整人節目?」造成更多抗拒,更別說現在詐騙集團猖獗,民眾提防戒備的意識高漲,加上整人節目火上加油,最後只會影響社政人員執行業務,導致需要被幫助的個人和家庭得不到即時的介入,最後釀成悲劇。且三年多前的事件,好歹還是為了公共利益,電視節目只是為了收視率而這麼作,就更無正當性而言。
詳細觀看節目內容,更是嚴重誤導。假扮社工的人只因為兒童電話通報父親會對他身上摸來摸去,加上玩遊戲沒戴護具受傷,還有說了「只想要女兒,不想要這個兒子」之類的話,就上門了。以現在家暴防治人力之吃緊,情節更嚴重、證據更明確的兒童、青少年受虐通報案件,已經多到讓社工處理不完了,只是程度不明的言語責罵或身體碰觸,如果沒有立即的危險,社工實務上不可能只憑這樣薄弱的訊息,馬上就去登門訪視。
更離譜的是,這位假社工還「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說日後要是發現「不OK」,會強制安置甚至在被整的藝人家中加裝家暴攝影機。真的打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會發現緊急安置沒有那麼簡單,兒童及少年要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四種狀況其中之一,還必須「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第56條)。安置一開始也有72小時的限制,若要延長還必須法院裁定准許。社工不可能只憑兒童的幾句話,就把人帶走強制安置。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更沒有加裝家暴攝影機這種規定,被整的藝人要是真的馬上翻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搞不好可以當場識破製作單位的惡作劇。
社政單位要是真的有那麼大的權力,可以隨心所欲把疑似受虐的兒童、青少年說帶走就帶走,說安置就安置,還會像過去這幾年一樣,屢屢發生兒少死亡,然後媒體輿論就厲聲追究社工責任,弄得雞飛狗跳的嗎?很多時候社工訪視就是沒有「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的證據,甚至家長如果刻意不配合訪視,不開家門或刻意掩蓋,社工也是無可奈何的。
可能有人會認為:反正觀眾也都知道,這是假的,純粹作節目效果而已,不會當真。但其實媒體的影響力是超乎想像的大,就像許多被污名的群體,像精神病患、遊民、少數民族、愛滋感染者,會被歧視和污名所困擾,除了體制造成的系統性壓迫之外,像電視、電影這種通俗文化的傳播效果,甚至是笑話、漫畫、傳說故事、網路謠言、口耳相傳等非正式資訊管道,造成的刻板印象,可能都未必低於制度性的壓迫。閱聽大眾長期接受這種資訊,久而久之就會「潛移默化」,長期下來就會造成不當影響。
最後呼籲製作這個節目的電視台,在所有播放的平台,撤下這個節目單元影像資料,並且鄭重聲明內容純屬誤導,然後刊登正確的法規資訊,最好邀請真正的家暴或兒少保社工,上節目說明現行制度到底是怎麼做的,以為更正。否則,就請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2款、第43條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但處罰媒體並不能改變什麼,只是手段而非最終目的。還是希望媒體嚴肅看待兒童、青少年保護及家庭暴力防治,除了像近年來只要發生兒虐案件,媒體就帶頭對加害人喊打喊殺,搞輿論審判要處死刑之外,更正本清源且媒體輕易就能做到的,就是散布正確的訊息,推廣真實的兒童、青少年保護及家庭暴力防治資訊。只是拿來搞笑、尋開心,觀眾笑不笑得出來還未知,國內從事相關服務的社工,是絕對哭笑不得的,還請媒體高抬貴手,饒了兒少保護工作(者),可以嗎?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身為一個愛看電影的社工,過去也曾經在部落格寫過一些「長的像影評」的心得文,希望能用社工的觀點,提供一些對於電影不同的角度。當然,有些電影跟社工領域,八百竿子打不著,就純粹是表達自己的感覺、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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