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不碰毒,毒品跟我有何干?」逮捕毒販是警察的工作,查扣毒品走私是海關的工作,將毒販關進大牢加以處罰則是司法、矯正機關的工作。所以,只要我不碰毒品,毒品就跟我無關。但真的是如此嗎?這個想法,直觀而言或許並沒有錯,但如果大家都秉持這種自掃門前雪的心態而不多加了解毒品,當面對毒品問題時,可能就會顯得慌張失措了。 毒品是犯罪的開端而非結果 一般的犯罪,只要達到目的,就會停止,但毒品犯罪並不一樣,它只是個開端,最可怕的是,它並沒有終結點,會一直持續下去。吸毒,就會上癮,而需要更多的毒品,就必須要有更多的金錢。金錢不夠,輕則偷取、詐騙,重則強盜、擄人勒贖,且因為毒品是長期需求品,因此上述犯罪將不斷重複上演。 此外,毒品本身就可能會有讓人產生幻覺、幻聽或是妄想的副作用,而藥頭為了賺錢,往往會在毒品中摻入其他雜質,在純度降低的情況下,副作用多半會更嚴重,因此在吸毒後這種精神異常的狀態下,施用毒品者可能會做出危害他人、社會的犯罪行為,2016年發生的「小燈泡」案件,就是因吸毒過量而幻想殺人的不幸例子。 因此,毒品犯罪就像是個引信,可以引爆更多、更嚴重的犯罪,如果沒有從源頭遏止,由它衍伸出的其他犯罪也可能侵害到身處同一個社會的我們。因此,面對毒品犯罪,千萬不能有事不干己的錯誤心態。 毒品泛濫的源頭——校園 過去大宗的毒品多半是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等,但隨著科技發達,有越來越多新的毒品出現,而現在最容易查獲(或者最容易取得)的毒品,就非K他命莫屬了。也正因為K他命、搖頭丸等毒品取得上較為容易,所以使用的年齡層下降、使用者分佈更廣,而校園也淪為毒品氾濫的溫床。 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2014年的統計資料,首次使用非法藥物的平均年齡為14.8歲,且有18.3%之吸食者首次接觸非法藥物的地點是在學校;而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新團隊的抽樣統計資料,約有1.3%的在學學生有接觸過毒品。由這個統計資料可以發現,「毒品」不再是大人的「專利」,各式各樣新興的毒品,也在各級學校中蔓延。 藉由校園這個毒品溫床,可以製造出更多對毒品有需求的「施用毒品者」,而這類的施用毒品者往往又不會僅當個「施用毒品者」,他們可能搖身一變成為新的販毒者,也可能成為運毒者或是慫恿他人吸毒的人,因此若不能遏止「校園」這個毒品氾濫源頭,反毒恐淪為空談。 戒毒沒有想像中容易 不碰毒品,有這麼難嗎?自己沒有定力,不會去政府設立的「勒戒所」報到嗎?從非吸毒者的眼光來看,戒毒似乎並不是件難事,但事實上真是這樣嗎? 首先我們得先了解什麼是「上癮」。 上癮是指一個人的心理、生理對毒品產生依賴性,也就是施用毒品者心理上離不開毒品,他的身體也需要毒品。 白話一點來說,生理依賴就像肚子餓了會需要吃飯,上癮的人時間到了也會需要施打毒品,如果沒吃飯,人會肚子餓,如果沒按時施打毒品,輕則流眼淚、鼻水、全身痠痛,重則失眠、焦慮、抽搐、甚至死亡。而心理依賴則像是工作久了會想要休閒,如果缺乏休閒活動,人就會不開心、工作效率低落,而沒有按時施打毒品,心理上就會覺得很空虛、很憂鬱。 簡單講,一個是不施打毒品身體會不舒服,另一個則是心理會不舒服。相對而言,又以後者而言比較嚴重。 對於想要戒毒的人來說,戒毒並不是件容易的事。這其實非常容易理解,理由在於施用毒品者大多身處社會邊緣,他的身邊往往欠缺鼓勵,卻不乏毒友的招呼、毒品的誘惑,走在孤獨的戒毒路上,除了承受生理上痛苦、心理上空虛,還要同時忍受外界歧視的眼光,這並非一般人所能承受,也不是單靠個人意志力就能克服。 或許會有人覺得,這完全是咎由自取——沒錯,某方面來說這就像是現世報。但戒毒後的再犯率,其實高達70%,大家批評、嘲笑施用毒品者的同時,有沒有想過自己歧視的目光,也推了戒毒者一把,讓他們跌回毒品深淵呢? 總結來說,毒品氾濫、戒毒後再犯率高,都不是一天兩天的問題,把反毒的責任全部丟給政府機關,並不是件聰明的事,但如果人們還是抱持著事不干己的態度,那任何人也遲早會被毒品的浪潮波及。 嚴刑峻罰有用嗎?——似乎沒有 針對毒品犯罪,我國分別在刑法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訂有處罰規定。這邊僅針對「施用毒品者」做說明:依現行法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會有刑事責任,而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則僅需承擔行政罰。 又因為單純處罰施用毒品者,並不足以達到遏止毒品犯罪之效,因此在刑罰之外,又有觀察勒戒、戒治以及戒癮治療等協助施用毒品者遠離毒品的手段。 談到這裡,大多數人可能會覺得,毒品犯罪屢屢躍上新聞版面,理由在於「罰太輕」,施用毒品者「罰不怕」,因此主張亂世用重典,認為嚴刑峻罰可以有效遏止人們去接觸毒品,但實際上真是這樣嗎? 根據資料統計,2009年以前施用一級毒品之人數最多,而2012年之後,施用二級毒品者最多,三級毒品者次之,一級毒品者最少。若由嚴刑峻罰的角度來看,沒道理罰最「輕」的三級毒品施用人數不是最高吧? 其實,認為嚴刑峻罰可以遏止毒品,應該只是出於一種直覺,而未考慮其他的因素。 嚴刑峻罰的本質,就是透過刑罰「嚇阻」犯罪,而其可行的前提是吸毒被查獲的機率高,因為沒被抓到就不會被處罰嘛!今天如果被抓到的機會只有1%,那罰再重大家都不怕,因為施用毒品者都不覺得自己會那麼「倒楣」!至於目前的查獲率,從三天兩頭就看到毒品相關新聞,就可以知道還有許多犯罪黑數存在。 再來,施用毒品者會去接觸毒品的原因有很多,而戒毒有多困難前面也已經說過了,對毒癮發作的人來說,毒癮發作卻得不到毒品恐怕會比坐牢還要難受許多,在這種狀況,嚴刑峻罰並不能起到遏止毒品犯罪的作用。 最後再從比較實然面的角度來看。這邊先思考一下,針對施用毒品者加以處罰的目的是什麼?看來應該不是把他們從社會中抹除,而是要讓他們戒毒復歸社會,不然罰則就應該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而不是有期徒刑了。 那接著我們來看看嚴刑峻罰有沒有辦法幫助施用毒品者復歸社會? 首先,因為罰則重,所以施用毒品者可能因畏懼刑罰而不敢尋求治療;再來,嚴刑峻罰意味施用毒品者要進入監獄,這容易讓施用毒品者被標籤化、汙名化,更不利於復歸社會;最後,施用毒品者往往是毒品犯罪的末端,對之處以重刑,不僅使監獄人滿為患,亦耗費過多司法資源。 現行的輔助手段也無效?! 事實上,我國對於施用毒品犯的司法處遇有三軌:第一軌是送短期勒戒,第二軌是緩起訴戒癮治療,第三軌是送監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有規定,針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時間以兩個月為限。 觀察勒戒後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就應即刻釋放;若仍有施用毒品傾向,則須送戒治處所,進行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戒治。另外,如果在被查獲之前,就自行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則醫療機構不用將施用毒品者移送檢察機關,此稱為「戒癮治療」,這有點類似自行就醫的概念。 此三者的差別,在於前兩者會剝奪施用毒品者的行動自由,並將其自社會中隔離,而後者僅須定期向醫院報到,但治療的部分需要自費。 此外,前二者比較偏向單純將施用毒品者與毒品隔離,並透過教育等方式培養施用毒品者遠離毒品的意志力,使其復歸社會後能不再接觸毒品,換句話說是讓施用毒品者憑藉個人意志戰勝毒癮;至於後者,則是透過替代藥物(如美沙酮)等方式來逐步降低毒癮。一般而言,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施用毒品者的吸食毒品的種類、交友情形、施用毒品者的成癮程度來決定要聲請勒戒還是給予自行戒癮治療的機會。 這些輔助手段的效果如何呢?由於勒戒期短,實際上不見得足以讓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但卻足以讓施用毒品者認識更多毒友,就算勒戒成功,離開勒戒處所後難保不會受到毒友吸引再次接觸毒品;而觀察勒戒後以「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作為「是否繼續戒治」的標準,但標準究竟為何也不清楚,全由醫師判定,施用毒品者未必服氣。 最後戒癮治療的部分,不僅大多數檢察官認為效果不佳,直接起訴、送監獄比較快,就算真的給與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的機會,各醫院品質參差不齊,醫師有時也視此為苦差事(施用毒品者不願配合治療)。 最重要的是檢察官與醫療機構缺乏聯繫,有時施用毒品者暫時中斷治療,檢察官就直接逕予起訴判刑,醫生感到挫折,檢察官對治療更無信心,形成惡性循環。因此,本欲使施用毒品者復歸社會、紓解監獄人潮的輔助手段,似乎也無法達成應有的作用。 結論 由於毒品對社會的影響甚大,而現行政府遏止毒品的手段似乎存有許多缺陷而無效,也沒有認清「使用毒品是個過程,而非一個結果」的事實,因此先前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毒議題提出了許多相應策略,包括設置「毒品法庭」及將施用毒品除罪化。至於相關討論如何,就期待後續文章再來談談細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