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主的概念,作者可說是是對於古典的提倡,不同於熊彼得式的程序性民主的理解,作者將其作為一個無共識且批判性的理想,以能對現實進行檢驗。無共識不等同飄渺,在爭論之中仍有核心位居中央:即人民作為最終的政治權威—人民主權。當我們稱一政體為民主,係指該政體是服務或代表人民。
「人民的『真實』意志是通過他們來表達的,或者說人民擁護他們,即使這種擁護不一定通過諸如選舉這樣的正式程序獲得證明。」
從字源以觀之,民主的希臘語根源是δημοκρατία—Demokratia,分別是 demos 與 Kratos :demos 指涉城邦的全體公民或(下層)群眾;Kratos 指涉權力或統治。不過,當時的民主與今日的民主在有些方面是不同的,顯而易見的差異如前者因應著城邦國家型態,公民在主動政治參與中自我統治,國家無獨立專門機構,國家與社會並非分立之概念,相對於後者則是在主權國家的背景下的代議國會;排除了約莫九成人口的政治權利(女人、外國人及奴隸)相對於確立人的主體性下對於所有主體的尊重,故或不妨稱雅典的民主為古典民主,而今日的民主為現代民主(有趣的是,「現代民主」在古典時期採取抽籤法選舉的地域中會被認為是屬於貴族政體的)。
蘇格拉底之死,是古典民主惡名昭彰的著例,且這也被認為是促使柏拉圖走向對專制政體提倡的導因,然據作者所述,蘇格拉底因褻神與荼毒青年之罪行的審判,定罪之決議是以票數281:220通過,這代表著智者之死並不能作為直接民主所帶來的惡害典型,亦即此非暴民對菁英妒恨的結果,這結論亦可以比照對於民主的批評者如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仍然在雅典中教學為佐證。
在鑑往的過程中,從古典民主中公民透過大會公開辯論進行的自我管理,及西元前404至403年的三十暴君剝奪三千公民外所有人的受審權等可知,對於民主政體,言論自由與平等原則是必要條件,這對於現代民主亦同。橫跨千禧的民主復甦,現代民主是因應著理性時代對於人的主體性之創造,不過,時間維度之上仍有共同的訴求:政治平等。政治平等對於作者來說,選舉權的普遍已經是不言自明,此上還必須所有公民在重要的問題上都有可能是多數派,這個條件則是滿足多數決原則的關鍵,對作者而言,一致同意取得之不可能使得服從多數作為僅次的最佳選擇是必須被遵從的,然而,當若少數派是永遠的少數派(尤其對於重要的問題而言)這就不是個被滿足的原則。再往進一步推論走向極端,有些群體或可能會是永遠的少數時,其或會決定脫離並創造其成為多數派的國家。然而,作為僅次最佳選擇並不是個令人滿意的論證,而且極端情況的推論實際上會有荒謬的結論,換言之,除非少數派是具完全交疊共識,否則該新國家亦將有相同問題,進而一再重複分裂過程,結果所有國家只有一元的主張,相對的,多數派除非不是多元聚合,否則也會走向此相同的荒誕論結。
縱此,作者仍亦認知到實際上社會是個各種少數派的聯合體,妥協是需要的,妥協雖被視作民主的特徵,然有時卻是不可能,甚至不可取的,尤其是有關原則的衝突,例如天主教徒對於人工流產的悖德性之堅持,或是群眾對於死刑的態度等這些場域都是沒有灰色空間的,即便是利益問題,仍無從被假定是合理而應被妥協的。在富人與窮人的利益對立上,選擇容忍貧富共存或消除貧窮,並無法認定何者較為民主;又,利益團體勢力也無從代表重要的問題,即便是在妥協過程亦然,甚至可能在過程中使得利益更被隱蔽。在此情況下,作者引用了盧梭所言來印證這種利益隱蔽的情況,即社會越是不平等,普遍意志越難以呈現,共同體利益必須要人們以公民身分為了共同利益所作出的決定才得以實踐,而非在利益折衝或總和所有人的偏好來獲致。
當然,政治平等是重要的,作者對此的關注亦可從其對於加權式民主—「那些受到政府決定最直接影響的人的意見和利益應當比我們這些充其量僅受其邊緣影響的人意見得到更多的重視」—的主張可見得,惟政治平等與經濟與社會平等有密切關聯。之所以如此,係因若經濟與社會是不平等的,則社會凝聚力將受到威脅,在通過普選權確立的政治平等是建立在政府能實現人民的意志之上,但若現實傳遞的訊息是政府因利益集團充斥使得無從對於政治權力壟斷時,將使得政治平等被否定,故而,在普選之外,影響政治的權力是否遍佈於社會—亦即經濟與社會平等—與政治平等是憂戚相關的。「政治平等作為一種民主原則應該不僅意指人們在投票站的平等,而且意指人們能擔任政治決策者,並有同等的機會去影響整個社會所採納的政策和方向。」這是一種社會主義式的主張,權力不僅在行使上應平等,擁有上亦應平等,經濟權力與政治權力兩者的密切關聯使得若僅實現普選權—政治上的平等,而讓財富根據市場進行分配—經濟不平等,則政治平等亦將流於表象。
近期湧起的反民主討論,其實在本書出版的1987年作者就認為反民主思想並非不存在,他認為技術上直接民主(於斯時)是可行的(透過科技),進而,直接民主不出現的原因就是政治上的。這種分析或可說是警告,其實也在提醒著我們對於自認為身處民主時代,進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