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絕對錯誤的,而且殺人償命根本毫無邏輯可言,純粹只是基於個人的仇恨、憤怒,或是想要藉機合理化殺人行為的惡劣至極的慾望,並且任由自己的愚蠢無知,以及不受控制的情緒而實際上犯下了比殺人犯還要更惡劣的罪行罷了,因為殺人犯也許還會想要為自己的罪行負起責任,然而,執行死刑的行刑者,以及提倡,或說是,教唆死刑的愚蠢人們卻不用或者甚至根本就不想對此負起任何責任,因為他們是愚蠢且怯懦的,而且他們的道德是有疑慮的,並且是嗜血的、狂妄的,以及有意去殺人的,如果他們可以被允許這麼做,或是基於某種原因而讓他們覺得殺人是合理的,如透過「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一命償一命」這種原始且愚蠢至極的信念,或是金錢的報償與其它物質的獎勵等等,那麼他們也許也將會樂於犯下殺人的罪行,如行刑者,或是樂於教唆殺人,如那些提倡死刑的人們。
對此,若真要論證:如果「殺人償命」是個合理的通則,而且沒有例外地適用於任何人與任何情況,那麼,殺人者必將被殺害,結果就是全面的大屠殺與人類的滅亡。這是有違創造性的自然法則的,以及泯滅良心的,因為生命應當興旺,而不是滅絕,而且每個人的內心都深深地渴望存活,而不是非自然的死亡,對此,只要是真正有同情心的人們必然都能深深地明白。所以,順帶一提,自殺其實也是違反創造性的自然的法則與建議的,因為無論多麼艱難與痛苦,只要尚有一口氣在,人都應該選擇試圖存活,而不是選擇自我了斷,因此,執行安樂死,沒有例外地,也是謀殺罪行,而選擇安樂死的人,也同樣是愚蠢且怯懦的。
現在,回歸正題,「死刑」之所以錯誤、惡劣,除了上述所說的原因之外,它也是不具有公正性的,因為政府透過死刑殺人竟無罪,而人民將他人殺害卻有罪,這很明顯是雙重標準,而且該標準竟然還是立基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一命償一命」這種原始且愚蠢至極的信念之上。如此一來,透過死刑,政府作為人民的大家長做出了最糟糕惡劣的榜樣,並且絲毫不在乎真實,以及創造性的自然法則與因果邏輯關係。因此,不可避免地,愚蠢與惡劣繼續被散播在人類社會之中,並且繼續在此之中猖獗蔓延於那些人的意識之中,其絲毫不在乎人類的尊嚴與價值,並且相信殺人應當是可以解決問題的,而不是透過真正的愛、和平、同情、知識與智慧等真實的價值,以及與之相應的、合乎真正的人道的實際有效的措施。
2018年3月9日,23時45分,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