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土地登記線上聲明取代印鑑證明措施

2019/11/08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不動產相關的處分因為涉及財產權利事關重大,故需要相當程度來確認當事人之真意才是,一般而言財產權之當事人直接到場辦理並由地政機關審查是否確為當事人本人係為最傳統之方式,然而現今社會專業分工化以及需由交易雙方以外之第三人來確保財產交易安全的情況之下,若是要代理申辦不動產相關財產權的變更時,那要如何辨認該為當事人之真意呢?
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所載,有幾項情況為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情形,而取得「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就是其中一項,換言之本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後,將該印鑑證明交由代理人並在相關文書以印鑑章用印,該代理人即可表示其代理相關財產權之處分即為本人之意思。簡單來說,如果把印鑑證明、印鑑章、權狀交給別人,那很快的你名下不動產就很可能跟你說再見了。
由於現今社會,相關工具進步日新月異,這項印鑑證明制度,單單僅一張紙是否就能完全代表本人之意思,以及相關作業是否有擾民傷財等等因素從以前就不時被拿出來討論,目前所採取的方式為漸進式地讓這項制度慢慢被淘汰,所以從印鑑登記辦法的廢止轉變為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到現在的逐漸推行以線上聲明方式取代實體的印鑑證明紙本,都是在緩步地讓民眾可以習慣制度的改變。
土地登記的線上聲明,顧名思義就是將查驗本人真意這件事情回到地政機關相關體系來作業,而為了別再讓民眾需要舟車勞頓,所以採取了可以用自然人憑證登入網站後,填寫土地登記相關聲明事項,以該聲明作為當事人真意之意思表示。而目前的規劃尚需由地政士或是律師核對當事人身分後,才能將經過前述人士驗證的線上聲明,作為認定該係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相關文書,並進行後續的不動產處分相關流程。
但截至目前(2019年11月8日)該措施尚未正式上路,且上述做法也是目前暫時擬定之方式,但可以想見的是,目前政府單位皆朝向簡政便民的方式進行,如果真的採行線上的方式即可確認真意,那是否變相也要加強民眾資安以及身旁的證件也需加緊保管的意識,因為之後可能連自然人憑證也需要收好不離身,而不是等到報稅季節才拿出來使用,不然名下的不動產可能也會在不經意間跟你說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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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與身為親密夥伴的律師,分享執業上面的心得,與生活習習相關的不動產及法律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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