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義相對於父權社會的支配與壓迫,應是認識女性主義的初次印象,然而女性主義不只是這樣。社會充斥著各種壓迫,經濟上、政治上、種族上等等應有盡有,而女性主義所面臨的正是性別上的壓迫,然而應該要有更多,女性主義更應該看見在性傾向上的壓迫,而這個壓迫的名稱就是異性戀霸權。在開始之前先約略描繪這兩個概念應該是合適的,所謂的父權就是在生理性別上區分出優劣位,女性無疑地是處於次級、附屬的第二性;而異性戀霸權則是整個社會將焦點聚放在男性,使得男性成為女性唯一慾望的對象,再無其他可能。
父權
父權—patriarchy—是個區別生理性別的優劣而築建出的社會體制,然卻不可僅因「父」與「母」此相對概念即認所有的男性皆是獲利者而所有的女性都是犧牲者,其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是透過角色的雕模再將其安置在不同的地方,進而所有個體也因此在進入社會的過程中因為未必合身而必須要縮小腹或是打腫臉充胖子了。簡單來說,某個男人不因為他是男性就不受迫,因為他必須成為優勢的,這是社會對他的期待,所以「男人膝下有黃金」、「男人有淚不輕彈」也正是社會對於男人的強制支配;相對的,我們也無法因為有些女人似乎在社會上有所成就與有社經地位就認為女性並不如女性主義所說的那麼弱勢,蓋因在20世紀女人才開始有政治權利之外,至今仍然在法制上都需要做出平等性的規範(女性保障名額),同時,在實然的層面上,高階職位女性是相對少數,同樣的工作上女人也確實地獲取較少的報酬,更甚至在早一些有著禁孕/婚條款,這些都是立基於性別的歧視—(不正當)差別對待。
更進一步來說,在社會上的詞彙就表彰出性別間的落差,粗略說一個概念的形成是人們在累積事態經驗後歸納而成的話,我們會在老闆後加上一個娘,在醫師、律師、老師、經理、董事前面加個女,正是因為這些「角色」原先都是由男性所佔據,所以無需說明的是個體的性別,只在異例出現時必須要透過性別標示出差異性;又或是在戀愛中男女以為被浪漫所驅使而出的求婚儀式,實際不過是從屬性訂立的契約,因為問的是:「你願意嫁給我嗎?(Will you marry me?)」,卻從來不是:「跟我結婚好嗎?(Will you marry me?)」嫁、娶的概念本先就帶有著主、客的印象在內,那麼再怎麼浪漫也不過是對於支配與壓迫的推波助瀾;結婚中的紅毯走完後,父親把女兒交給新郎,然而再怎麼看這都像是把貴重財產交付的鄭重儀式而已,卻從來沒辦法在這社會認可的儀式中讓性別平等得以呼吸;在結婚後,妻子就算再怎麼有能力取得經濟資源,然而下意識地卻把財產交給先生,因為「他的是他的,我的也是他的」,夫唱婦隨就是如此現象的濃縮而已,甚至更進一步除了外顯的財產外,女人也會自我禁錮,囿限自身不得與異性有過多的來往,在雙方共同出席的場合卻多是以男方的人際圈為主,男人繼續過著自己愜意的生活,女人卻犧牲自己的生活,成為飯酒局中的陪襯。
而這社會對於男女所鋪設的路途也是兩異同時背反的,對男人而言愛情與成就是同向的,取得成就就能取得愛情,所以貨幣這種資本主義社會的成就象徵物的累積就會成為愛情上的資本基礎,同時,獲取愛情也是社會成就的取得,因為女人在父權社會中是種總是被男性凝視著的商品,取得這價值高昂的商品也就等同於成就的獲取;相對的,女人的成就與愛情是相斥的,女人不被鼓勵,甚至被嚇阻於取得社會成就,無論是學識或是經濟上都會因為有良好的表現而被勸阻,女強人或是女博士變成貶抑,因為商品若鋒芒太過耀眼,主人反而成為陪襯了。本書中的作者妥切地描繪這種性別差異,對於男人來說權力就是春藥,然而對於女人來說權力卻是毒藥。進而,成就與愛情之間變成二擇一的問題,作者用進退政治來描繪這關係:「女人『進』入異性戀家庭,就『退』出公領域;『進』入愛情,『退』出事業;丈夫「進』,妻子『退』。」而這就是父權。
異性戀霸權
父權是女性主義最顯見的標靶,但是可怕的總是檯面下的問題,而這就是本書的重點:異性戀霸權。異性戀霸權的特質正是異性戀被標識為「正常」,進而若不在異性戀的範疇中就成為「異常」,簡言之,社會的規範會強迫所有個體進入正常軌道,也就是作者所說的「強迫性異性戀」,而這相對的就會靜音同性戀並且對其否定。正視這點可以讓我們知道性傾向並不是自然的,而是社會建構的。
書中提出諸多事例,例如選擇性執法遭致違憲認定的晶晶書庫案;90年代北一女協同自殺事件;新公園為了紀念政治歷史而驅趕同性戀等等。這諸多事例顯示出的正是同性戀不被認可,甚至在政治場域的議題競逐中被邊緣化。另一面,異性戀卻獲取整個社會的支持與抬舉,從情人節到聯誼配對,結婚的紅包禮聘買車買房,到法律制度上的當然代理以及稅率優惠還有生育補助,這種種都是在異性戀的歌頌聲中隱形了同性戀。
然而去問什麼是同性戀卻會發現「性」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要件,似乎沒有同性間的性交行為就不成為同性戀,似乎同性間的情誼沒有性接觸就不是同性戀,就女性而言就會用「手帕交」這樣來形容了。然而,再問這「性」的意義更能發現霸權的痕跡,因為這是用陽具作為主體來定義的,「插入」作為性的必要條件,愛撫只能是前戲,男同性戀必須要分成1號跟0號,後者被認作是女性角色的模仿;女同性戀的T/P之分中,前者也被認作不過是男人的贗品。甚至,在問及性的次數時,更是彰顯出一支明顯的陽具,因為這總是以男性射精的次數為準,尤其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以陽具作為前提才能詢問「次數」,因為女性的性體驗無法用「次數」衡量。令人悲傷的是,正是因為是少數與弱勢,定義的權力從來都是在優勢方,法律也好或是社會規範,同性戀總是被評價的客體,而無法成為具有自主性的意義創造者,而在這受迫的過程中滿載著的卻是充滿歧視與偏見的概念,再進一步惡化這之間的循環,雖然這樣的定義與真實的生命經驗是有相當落差的。
而許多女人確實地進入婚姻,但這並不如眾人所認為的他們是改邪歸正了,不代表年少時的禁忌嘗試是試錯的,卻是認清婚姻市場交易的性質,使用自由來交換自由,進入婚姻的拘束中來換取離開原先家庭、親族的監視,社會最小的單位是家庭,而家庭則是將異性戀價值觀最早與最高密度的「社會化」機構。甚至,同女與同男會以結婚作為協議來換取各自理想的人生,「這說起來非常弔詭—同女與男人結婚,來換取『繼續做女同性戀』的自由」,但即便是如此,仍然會受到父權的桎梏,因為男人仍就是優勢的一方,男人可以為其所欲,女人卻必須扮演著妻子的角色,而妻子的性別屬性正好是F,她必定地落入弱勢的那個位置,「婚姻中兩性的權力與義務是如此的失衡,在父權律法的規範下,同男的避風港不等於同女的避風港,同男的出路不見得是同女的出路。」
社會學家Allan G. Johnson提過社會學是一種看社會的方式,我們必須先看見問題,這是第一步,其次我們要做的是反抗,在壓迫關係中進行反抗,去爭取做選擇的可能性,去爭取自由。
婚姻—自願為奴
婚姻是社會對於感情關係的正式認可,尤其是透過法律予以承認兩人在感情之間獲得法律上的正當評價,然而,婚姻卻如同波埃西在批判專制一般是個自願為奴的現象。
固然我們在法律上承認所有的人無論性別的都是主體,所以婚姻在法律上也是「契約」,而契約又是以被認定為具有自由意志的主體間合意所為之行為,但是這個行為卻是背離於契約行為所必要的預社的,因為進入婚姻是女人對整個社會所為的自由放棄宣示,她自由地選擇放棄自由。
就拿與上一輩的關係而言,總是只有婆媳關係是問題,鄉土劇的高潮處也常出現這個主題,但從來都沒有岳婿問題,然而,媳婦卻是在整個家族作為社會的型態之一中受盡壓迫的個體,所以說婆婆與媳婦間的欺凌與蔑視並不是女人對女人的壓迫,而是整個社會以婆婆作為代表對女人(媳婦)的壓迫,女人(婆婆)做了一輩子的牛馬,待成上位者而具有代表整個社會的正當性時—媳婦進門時,她成為規訓另一個客體的主人。從女人的視角來看,婚姻的內容是很奇怪的,在別人家孝順別人的父母,卻把自己的父母讓其他女人來照顧,而在養大的女兒被當作水潑去別人家之後,最後卻是由別人潑出來的水來照顧自己。
婚姻是個父權與異性戀霸權的混合物,正是如此才讓進入婚姻的女人成為受到雙重壓迫的個體,進入婚姻前是受到異性戀霸權的強制(coerce),進入婚姻後則是受到父權的支配。造就這樣現象只有原因(cause),沒有理由(reason),因為再怎妹說,能說明的只有:「因為她是女人。」,這永遠無法說是可合理的(reasonable)。
結語—所謂女性主義
從家庭到學校到社會到國家都是父權的,家庭是社會化最早與最小的場域,在個體還是幼年時,父母是作為重要他人而讓孩子具有可參照的模型,到進入學齡時個體進入學校進一步受到規訓,到具有自由意志時進入社會同樣地瀰漫著主流價值,而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中也無遺地是父權的,在刑法第10條第5項對於性交的定義無疑地是陽具中心觀點:「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插入是性交必要的條件,沒有插入,都只是猥褻與性騷擾行為而已。再者,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規定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在實際的運用上,涉犯通姦罪的先生半數會得到太太的原諒而獲得撤告,而,然而,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妻子涉犯通姦罪能得到寬宥。女人無論是太太或是小三,都是輸家。
同性戀是在社會的視野範圍之外的,在異性戀霸權陽具中心思維中,對於同性戀的定義劃界中是狹窄的,甚至去進行定義的行為本身就會窄縮現實的豐富,進而在定義之下去進行檢驗時,許多人被否定是同性戀,不只無法完全認識自己,更且也在將同性戀的概念推往社會的邊緣,例如會說:「只是年少不懂事」、「愛過(男)女人還不是回來愛(女)男人了」等等,更別說縱使被歸類是同性戀,仍然是被社會推向懸崖,一次又一次地被提醒為「異類」。2017年我國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同性戀婚姻應被保障,而後訂立了施行法,我們可以發現同性戀的議題在政治場域中競爭獲得了話語權,進而顛覆了法律是對於社會現象濃縮的傳統,讓法律成為塑造社會現象的指標。
女性主義者並不是女性才具有這個「者」的適格性,就像父權社會並不是只有「男人」才是壓迫者,如同作者所說:「...一個『女性主義者』適切的定義,不是讀多少理論或有多強的能力;而是對於女人的處境能夠感同身受,願意將心比心。」而在我們同理的行動中,我們也必然地會認識到(女)同性戀受迫的處境,而若我們能對他們產生認同,如同作者所述:「只要認同女人,就是女同性戀。」生理上的性別(sex)確實是命定的,但社會上的性別(gender)卻是建構的,同樣地異性戀也是被建構出來的,因為慾望是流動的,任何區塊將我們歸類都不過是暫時的,因為我們在成長也在改變,「...此刻是異性戀並不代表一輩子都是不變的異性戀,慾望的社會建構很可能是一段無法畫下句點的旅程。」在看見社會中的壓迫與支配之後所做的反抗是對於自由的爭取,也是對公平的實踐,更是去真正的「認識」自己。我們或許自認為是異性戀者,但是作者的呼籲對於「認識自己」而言是重要的,「但是所有異性戀都必須了解到一點:你非得起來粉碎這個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不可,因為只有當所有選項都同樣受尊重、被祝福的時候,你才能光榮地說,作為異性戀是你的真實情感、你的自主選擇。」
我們必須破毀壓迫與支配,我們才能真正地確認我們是自由的,否則我們永世都在枷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