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進女性主義」(資料整理)

更新於 2020/07/01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這篇只是資料整理,沒有個人評論。

一、女性主義的十大流派

  1.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
  2. 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
  3. 存在主義女性主義
  4. 基進女性主義
  5. 精神分析女性主義
  6. 當代社會主義女性主義
  7. 女同志運動
  8. 後殖民女性主義
  9. 生態女性主義
  10. 後現代女性主義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歷史貢獻,就在於當傳統父權制仍然用非常粗暴的手段壓迫女性時,它起而要求將男人享有的權利擴及到女人身上,但缺點卻是其平等觀仍舊以男性為中心,要女性適應男性的標準,所以被批評為缺乏性別概念,未能明確地指出男女的差異乃是社會結構的產物。

另外在色情媒介上面,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與其他的女性主義陣營,在觀點上也有重大分歧。
它的幾位重要學者都指出,就算色情的確有害處,人們仍然擁有觀賞色情的權利。

基進派女性主義者則認為色情是男性對女性的宰制,即使人人都有言論的自由,色情氾濫仍然會把女人物化和性化,況且色情業者的言論自由等於剝奪了女性的言論自由。

以今日的眼光來看,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固然為女性的不平等待遇做出了貢獻,但是理念過於簡單,無法有效地為婦女獨特的處境提出針貶。
它缺乏性與性別的概念,未能建構出系統性的理論,來解釋女性為何受歧視,但其他流派的女性主義卻都指出了男女的差異是社會建制的產物,其目的是用來合理化男尊女卑的社會制度。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不但不將這份差異重新定義,反而強調女性與男性的相同之處,長期下來忽略了女性的身體與性才是最根本的受壓迫因素。

事實上,自由主義強調男女本質上都是理性的,等於忽視了女性的身體以及性被剝削的普遍現象,也貶抑了女性真正擅長的感知方式,例如情感、直覺、同理心、人際協調能力等等。
換言之,自由主義的理性觀未能顯著地提高女性的地位,反倒把女性受壓迫的真正原因排除了。

基進女性主義

基進女性主義者發現父權制度和男性的掌控權,才是婦女受壓迫的根源,因此問題並不是出在資本主義。

舉個例子,澳洲的左派女性主義學者葛瑞爾(Germaine Greer)在《女太監》一書中強調女人在性上面大多處於被動狀態,等同於被男人閹割了,但沒有被閹割的女人應該是什麼樣子呢?
葛瑞爾認為女人真正的性本質應該和男人一樣主動勇敢,但因為受制於社會理念,所以無法呈現出來。可愛、被動、洋娃娃般的理想女人形象(從日本女性身上最容易看出這一點),嚴重地壓抑了女人的性能量,並且影響了其他的生活層面。

早期的基進女性主義者為了解除性別制度的束縛,主張去除性別差異、不與男性發生關係,以及拒絕或改變異性戀制度。
70年代的一些女性主義者則建議重新擁抱古代的陰陽同體觀,心理學家珊卓‧班姆(Sandre Bem)在陰陽同體這個議題的社會調查中發現,最聰慧最有成就的人大多是陰陽同體性格者。

班姆主張所有的男女在心理上如果都成為陰陽同體人,生小孩與否便完全是婦女的個人選擇了,而育嬰問題也會因男人新發展出來的哺育本能,找到徹底的解決辦法。

此外,美國舉足輕重的人類學者瑪格麗特‧米德(Margaret Mead)的著作,更揭露了地球其他社會對男女的認定和期待有很大的不同,譬如有些社會期望男人愛好和平女人善戰,亦即社會的性別意識本是社會化的產物,是藉由心理學所謂的「制約」形成的。米德的研究大量被女性主義者採用,以說明性別意識是後天養成的。


二、婦權派/性權派

眾所皆知,台灣女性主義運動有所謂的路線之爭。雖然有人主張此種路線之爭,應該解讀為從基進女性主義到左翼酷兒的「光譜」(參考吳馨恩,2016),但是在誘姦/強暴的議題上,確實可以看見明顯的不同。

我認為,兩者的立場雖然有所不同,而且於2000年之後就幾乎沒有對話,但是其論述核心,都有類似「權利」的概念,因此本文將二者分別稱為「婦權政治」與「性權政治」,來表達各自的異(婦vs性)同(權利)。

此種路線之爭,在1994年師大案等個案促發的反性騷擾大遊行,以及1996年為抗議彭婉如女士遭姦殺的「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中,可以看出明顯的對立。

這兩次大遊行所累積的能量,促成了1990年代後期許多相關法案的通過,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7)、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1999)等修訂。

「婦權政治」提倡婦女權利,從1990年代後半開始,推動法案制定或修訂,以及重建政策與體制的工作,進而在2000年代中期開始,於體制內提倡性別主流化,試圖滲透官僚組織,產生女性主義官僚(femocrats),以改造國家而促進性別平等。

主流女性主義

在婦運初期路線分裂的總結方面,顧燕翎提出女性主義內部有「性別政治/性慾政治」兩大主題,而像性/別研究室這種性權派女性主義的路線則被歸於性慾政治內的性解放路線(相對於另成一支的「情慾自主」路線)。

雖然性別政治與性慾政治有辯證的互補關係,但是顧燕翎暗示T灣婦女運動很重要的內涵與實際貢獻,是在性別政治方面的進展,性慾政治(特別是性權派路線)則因客觀限制而有種種的兩難或侷限。

顧燕翎在文中從社會環境與時代發展的角度來談性慾政治在T灣的轉變,例如,她認為婦運的性慾政治初期(從墮胎合法化、救援雛妓、反色情等)之所以是「去性慾化」與「婦女為性的受害者」之立場,而沒有發展出「女性情慾主體」的論述,乃是受限於時代與社會現實。

但是隨著社會與時代的變化,婦運內開始有從「受害客體轉化為情慾主體」的趨勢,並且發展出三種模式或路線:女同性戀、情慾自主、性解放。

不過,顧燕翎的結論說:
「不論我們如何營造慾望主體性,如何享受和構造情慾,都無法因而避免成為男性慾望受害者的共同潛在危險,換言之,情慾主體的主觀認知並無法取代受害客體的社會處境」,

「唯有在性別政治上集體開創更大成果,取得更多社會資源和權力,才可能創造更安全、合理、可以提供多重情慾選擇的空間」,

「儘管我們的性慾可以有多重的、流動的身分,我們的性別身分只有一個」。


性權派有很多理由不能接受「性別身分只有一個」這樣的斷言。

性權派的論述

在過去,性權派女性主義曾經針對著不同脈絡而使用過「主流女性主義」、「良婦女性主義」(按:「良婦」是指「良家婦女」),或者「國家女性主義」來稱呼婦權派的路線。

那麼,性權派又如何稱呼自身呢?有很多,淫婦、寄生蟲、貓狗蒼蠅婢妾與魍魎,破國家的、人民民主的、性激進的與性解放的、酷兒的、跨性別的(不只是意味著跨性別主體transgenders,也是跨(越)性別的trans/gender)、跨國的(國際邊緣的)。當然,邊緣女性主義也是常用的。

婦權派女性主義又如何稱呼這兩條路線之爭呢?除了在正文中所講到的「性別政治vs.性慾政治」這個分類外(詳參正文),在一般的脈絡裡,我注意到婦權派女性主義很少做「自我命名」,她們只是簡單的「女性主義」、「婦女運動」或「婦女團體」以及「婦女」。
偶而他們之中有些人會自我標榜「本土的」(最近似乎比較正式開始使用此一名稱),這有著許多複雜的社會/文化/政治含意。在被迫表態其性政治的路線時,婦權派女性主義會自稱「性批判」。

另方面,婦權派女性主義則稱性權派為「性解放派的」、「自由主義的」、「性學術研究的」(亦即不是婦女的或性別的運動團體)、「社會運動的」(亦即不是真正學術的性別研究)、「後現代的」,等等;也有時影射性權派為「脫離本土現實的」或「西方的」。

至於婦運圈以外的某些旁觀者則偶而會以「激進的/基進的」來形容或稱呼性權派。

是「基進」女性主義,還是「激進」?

有人用「基進」,我過去也用,現在覺得沒必要,好像怕別人知道自己很「激」進似的,那還算什麼radical?不管怎麼說,基進一定是激進的。
Radical feminism最初被翻譯成激進女性主義,也廣為採用。1990年代傳大為主張改為基進女性主義,理由是radical 的字根是root,根的意思,基有根本之意,基進意謂根本改造,所以有些人開始用基進取代激進。

但是基也有基本之意,貼近fundamentalist,基本教義派,radical feminism的批判和革命精神卻是與fundamentalism的嚴守基本教條大異其趣的。

基進是一個新詞,許多讀者感到陌生或不解,認為這是一個學術性的名詞。

激進則是大眾熟悉的中文,激是指水流而下,遇到阻力,而水花飛濺、震蕩,有急劇、猛烈之意,所以激進有激烈、激情的意象,貼切描繪了1970年代青春女性發展出的婦女解放運動和激進女性主義。


激進也意謂徹底而激烈的改變,有人從策略的角度認為這與我們傳統中庸之道不符,易引發反感,而不宜採用。

但是激進女性主義的確因為挑戰父權成規而備受攻擊打壓,許多前輩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我們更不該為了降低抗拒而改名換姓吧?
radical也有人譯為積進,積極而進取;或者急進

三、說一些跟性別有關的故事

高雄市港和國小教師劉育豪曾因在課堂上教學生保險套怎麼使用挨告,近日他在臉書po文表示,國中健教課本遭家長團體檢舉不適當,理由竟是課本合起時,「男生和女生的生殖器官會碰到」。

劉育豪曾因教授性別平等課程,在課堂上教學生保險套怎麼使用,卻遭民眾檢舉他涉嫌猥褻、妨害風化,還因此挨告。高雄教育局對此則表態力挺,支持第一線教師合法教學,更幫他支付訴訟費。

劉育豪近日在臉書發文指出,一名在國中擔任建教老師的朋友日前告訴他,有家長團體檢舉國中健教課本不適當,只因為課本「左頁是女性生殖器官圖,右頁是男性生殖器官圖。把課本合起來的時候,男女生殖器官就會碰到。」也讓他直呼是「最瞎理由」

女性主義如何看待性壓迫

基進女性主義的核心在於「性別壓迫是所有不平等的根源」,這種結構性的問題必須由它的根源,也就是性別著手解決。
因此基進女性主義關注的主題多半集中在男性透過暴力與各種特權置女性於屈從的處境,包括強暴文化、性暴力、家庭暴力等,以及一些由剝削女性衍生出來的制度,例如賣淫、色情、代理孕母等等,這些又都與性有關,出於性是男性用以壓迫女性的手段之一。

基進女性主義不太會強調「自由」,因為在父權的背景下,一個女人即使擁有各種自由也不代表她沒有受到壓迫。

主流的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簡單來說是關注「女人進入體制與男人平起平坐的自由」,你指的進入權力也是其一。
因此玻璃天花板、同工不同酬、托育等等是這一派傳統上的焦點。不過晚近二三十年,自由主義女性主義也出現一些分支,例如倡導性自由的「性積極」觀點,雖然字面上引用了對抗父權體制的概念,但主要針對的是性保守的面向。

相對起來,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就特別強調「選擇」,並視之為一種自主。

如果以遊戲來比喻,自由主義女性主義提倡讓女人同等參與遊戲,基進女性主義則會質疑遊戲規則並非女人制定的。也就近似於你提到的兩派對於女性參政權的觀點差異。
(資料來源:對基進女性主義的思辨

女性主義推動法律

台灣司法系統針對「少年」設置專屬法律的歷史時刻,因此也反映了台灣的社會變遷與危機。成人在社會變化的過程中注意到,這個被視為「行為能力不足」的群體成員卻越來越展現驚人的主體性,甚至行為觸犯法律,但又不能與成人一樣關入監牢,這時候就需要設想新的法律出路了。

1954年台灣政府開始研究設置《少年法》以處理這些問題主體的管訓事件與刑事案件,立委在說明立法的必要性時承認,國民黨政府遷台後的族群緊張關係很清楚的反映在少年拉幫結派彼此爭鬥的現象中,當時台北市叫得出名稱的太保組織就有五十多個,社會普遍憂心孩子變成太保太妹 (也就是後來的所謂不良少年),危及階級再生產和社會安全。整治少年違規事件因此有著處理族群關係、維護國府統治的含意。

歷經八年的辯論,1962年終於因為少年「結黨成群,到處滋事,危害社會」已經太過普遍而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有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如果觸犯法律,都要接受保護及管訓而非刑罰。
在那個年代,少年發生違法事件時,在法律上或許已經被視為必須承擔後果的獨立個體,然而在一般的教育機構裡,他們仍然被當成需要被照顧、管教、保護的年幼主體。
從1990年代中期起,台灣的立法體系往往在一些高分貝的性別和性案件引發社會不安後急就章的修訂既有法條以平息民怨,穩定治理;更屢屢在保守團體的推動下迅速設置所謂「保護」婦女與兒少的嚴厲法律,以彰顯執政者負責有為。

這些法律的形成過程幾乎都是先透過媒體渲染民眾情緒沸騰的急迫危機感,然後才以民粹的強大壓力制定出罪罰顯然不符比例的刑度與執法。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法律都以兒少作為最主要的主體想像以操作大眾情緒;被凸顯的兒少形象不再是前一階段好動反叛、需要管訓的滋事少年,而被描述為需要保護、容易受害受傷的無辜少年,法律懲罰的對象也越來越擴大,以便包含所有可能對兒少形成傷害的人與物。
除了禁絕兒少的性活動,新的立法也以保護兒少為名,徹底淨化社會空間。在2003年整併而成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裡,台灣採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將所有十八歲以下人口視為「兒童」,因而合併了台灣原有適用六至十二歲的《兒童福利法》與適用十三至十八歲的《少年福利法》。

新法在年齡的描述上雖然維繫了兒童與少年之分,然而法條的各種規範都將兒童與少年並列,也就是在實務上泯滅了不同年齡層兒少的不同生活現實和需求,以最年幼兒童的安全與保護考量來對待已經十八歲接近成年的主體。

兒少保護不但被用來淨化閱聽材料或娛樂空間,也相應對成人的社會自由和社會責任形成箝制。

2005年相應設置的《出版品分級辦法》就以「保護兒少身心健康」這個符合常識成見的說法作為主要依據,將平面及影視出版品強制分級,不但規範陳設和販售的管道,不容兒少翻閱,更以「兒少身心健康」為由,在限制級之外還設定所謂「踰越限制級」,將所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的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都打入《刑法》第235條散播猥褻起訴之列,徹底剝奪成人的閱讀自由,兒少只能接觸陽光、道德、溫情,不能面對人生的諸多現實。
兒少被想像的極端無力和純真,正當化了極端的立法保護和淨化的社會空間;而極端的立法保護則坐實了兒少的極端純真,使得逸出常軌的兒少更顯為偏差而自動被放入越來越多的矯正機構。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中還包含了綿密而嚴厲的通報系統,對於任何「有XX之虞」的少年主體發動即時、主動、預防的「保護」,在還沒有任何違法或受害事實前將她們送入一個個剝除了原有人際脈絡的冷酷「處理」過程。

這一切的保護措施都建立在一個基本的假設上——兒少是無知、無力、無辜、無慾的,是脆弱而易傷的,因此現實世界需要被淨化、被無菌化,才能保障保護兒少不致受害。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中的兒少主體

女性主義漏接了房思琪

我們要問,房思琪為何會孤軍奮戰,從女性主義實踐的結構之網掉下去,直到深淵?在這篇我將一一檢視,女性主義實踐的結構之網所漏接的暴力、權力與脆弱處境,而這個跟社會文化所塑造出的「自我」息息相關。

首先,女性主義實踐的結構之網所描繪的暴力,僅是片面的,甚至無法觸及問題的核心。以師對生的誘姦/強暴為例,法律作為人權的實踐,可以描繪的暴力僅僅是侵害性自主權,包括違反意願而跨越身體界線,或者利用權勢姦淫被害人。

但除此之外,法律還遺漏太多東西了。法律看不到誘姦/強暴的暴力中,亦包含了被害人那個從小被教導要「乖」的「自我」,要「好好做功課」的「自我」。
張小虹評論說,「『愛』是此事件中不能被講出的關鍵字,如此才能一邊徹底黑暗化『狼師』、另一邊徹底無助化『女學生』,讓『誘姦』徹底坐實為『性侵』」。這樣看來,林奕含堅持把「愛」這個字放入故事的標題,實為勇敢突破禁忌,讓被隱藏的部分得以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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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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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賣方的做法,實質上將造成消費者完全無從檢視商品、服務內容,即被迫全盤接受該商品及服務,而毫無於檢視商品及服務內容後行使契約解除權之餘地,該條款顯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然失去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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