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的面向:對Hans Jonas的未來倫理學的報告(雜)

2020/03/31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Dimensionen der Verantwortung: Ein Werkstattbericht zur Zukunftsethik von Hans Jonas
Micha H. Wern
I.責任概念的一些區分
Eine Ethik der Verantwortung, die selbst verantwortlich ist, beginnt jedenfalls, bevor sie die Verantwortung als Prinzip anerkennt, mit einer Begriffsklärung.
O. Höffe, Moral als Preis der Moderne, Frankfürt a. M. 1993, S.20
一個本身是負責的責任倫理學,一定開始於在它用概念澄清的方式把責任承認成一個原則之前。
系統化責任或定義責任都似乎失敗於判斷,因而導致最終極端的人工的事實構成和犯錯的事實構成J.Holl
作者想要說的是:對責任的一些基本立場和一切與區別有關的部分是必要的。
因果的責任kausale、個人的責任personale(M.J. Zimmerman)
規範的責任normative、經驗的責任empirische(H. Lenk)
在這之中以規範的個人責任normativ-personale Verantwortung分解,指引到基本模式(Matrix-Modell)(G. Ropohl, Das Risiko im Prinyip Verantwortung)
對於M.J.Zimmerman的因果責任:
例如起火的原因是短路,但短路本身無法負責,因為它無法回答。
只能說這是一種Quasi-V(類責任),把管線沒有弄好的技師盡可能地拉到負責任範圍中
這種類責任就意義很窄,其實只是個人責任,因為只能歸咎給有能力的主體,對特定行為有自主決定能力的主體
人物x被歸咎,只有當,首先,因果y對責任範圍能產生或不產生影響時,其次是,其影響不由極端的條件再次自己到整體而決定,而是確切的大量對行動自由決定或不決定而立基。
就在因果責任歸咎時,根據其要求,就展示一個純粹的經驗定義,關於在客觀世界的事實行為(Lenk, Maring的觀點),那這個因果責任的歸咎就有了經驗的和規範的意義了。
經驗的個人責任就可以根據因果類責任的模式理解為兩者的關係:
一個有意識的自由決定的人x引起了結果y。
困難的是,在哪一方面這個含有規範接受的形式之具體的判斷是有空間的仍待研究,但確定的是,要做事實的供詞。
不過Lenk的經驗個人責任-因果行動的責任,就不是規範倫理學的討論。其重要意義是在於責任概念在這裡贏得了與規範的標準的權威。
而Ropohl是只承認規範性的責任概念。若沒有一個規範的關係給出,誰的行為要對行為的後果負責,這樣對責任的討論就沒有意義。(von Verantwortung nicht sinnvoll reden kann , ohne einen normativen Bezug anzugeben, weswegen Handlungen und Handlungsfolgen zu verantworten sind)
規範的個人責任Die normativ-personale Verantwortung就決不再是如Bochenski所考慮的,只是兩者的關係,而是如Walther Zimmerli考慮的三位關係:負責主體、負責範圍、被負責的人或機關
(Veranwortungssubjekt, Verantwortungsbereich, eine andere Person oder Instanz)
O.Höffe, 認為有四個關係、Lenk又提出五個關係、Ropohl又提出六個關係
作者對時間的關係有疑問Zeitbeaug, s.306-308(對Ropohl的wann關係之提問):
區分prospektive V(zukunftsbezogener)和retrospektive(vergangenheitsbezogene)的困難:
Zimmerman做了一個澄清的區分,(也和O.Höffe一起發現了Aufgabenverantwortung vs Legitimationsverantwortung, bzw. Rechtfertigungsverantwortung
而Ropohl又加入了一個aktuelle Verantwortung)
這個區分是
Retrospektive Verantwortung會說:救生員為游泳者的死亡負責(在主管機關面前,行動主體不得辜負rechtfertigen某行為或不作為或其後果)
Prospektive Verantwortung會說:救生員為游泳者的生命負責(不是對行為或後果負責,而是避免這個狀況在未來發生)
M. Sänger認為,這兩種責任是競爭關係會互相抵銷,為死亡負責就得避免死亡發生,另外Sänger繼續拿起Lenk說的技術的社會哲學(Sozialphilosophie der Technik),他認為Lenk只想改寫Jonas的意圖: 這不只是關係到從傳統的行為後果責任到巡視、預防責任,而是從傳統責任對行為自然產生的,不要再談論責任類型的那些過度,應該談談從兩個同時被重視的責任構想
不要談責任類型的區分而是責任的konzept
一個明顯的責任的修辭:
政治或經濟領域中的人宣告,想要對這個或那個負起預先的完全責任,而不需同時附有解釋的義務或相應的懲罰,也就是說預先的責任沒有回顧的責任只是空泛的。
作者認為對責任錯誤理解可能來自於,經驗的和個人規範的責任之間還不是很清楚,因而可能造成,經驗的規範個人責任只在過去的形式中出現,但事實上強迫了retrospektiver和prospektiver規範的個人責任兩者之間的不對稱性。
II. 責任倫理學
嘗試把對話倫理的先驗語用學(transzendentalpragmatische)作為K.-O. Apel和D. Böhler意義上的責任倫理學(以Legitimation, Fürsorge/Zukunftssorge, institutionelle Ergebniskontrolle, Erfolg unter nicht moralanalogen Bedingungen為基礎的倫理學)
M. Strasser
作者認為jonas的未來倫理學就是一種Prospektive Verantwortung預料的責任,而基本上在道德的責任層面上,預先和回溯retrospektiv的倫理學都是被要求的。而在這種意義下存心倫理學也無法沒有責任運作,如Max Weber所說的Gesinnungsethik mit Verantwortungslosigkeit und Verantwortungsethik mit Gesinnungslosigkeit identisch(Politik als Beruf)
韋伯認為這兩者差異只在於,在責任倫理學中,責任主體要對行動可預見的後果負責,但這也並不強制使責任倫理學是一個後果倫理學
存心倫理學中的責任範圍就比較窄,只限於行動者本身的內心。
Jonas的責任倫理發展是通過“改變的人類行動本質“為出發。
對Jonas的第一個批評: 其責任可能要求非常廣泛的行為與行為後果的考慮,而找不出解決方式
III.1 JONAS的責任概念
對jonas的批評,認為它區分Verantwortung als kausale Zurechnung vergangener Taten和Verantwortung für Zu-Tuendes批評:把Verantwortung für Zu-Tuendes簡化成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責任的機關則跟責任範圍一起對他來說是一起發生。
指出責任就是良心在Jonas,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Frankfurt a. M. 1992, S.131
引起爭議: 沒有相互性的責任觀點nicht-reziprokes Verhältnis: Jonas把機關和道德責任的領域拉到這個地方:某個有能力的客體,他要負擔行種主體的義務,一般說來沒有和客體有互相關係也有責任。
責任的原初對象就是孩子或嬰兒
III.2 JONAS的責任倫理初稿
他在dPV.26說他的責任倫理是Ergänzungsethik,只是因為規範倫理學對應技術時代的不足而產生的Notstandsethik, als Minimal- oder Vermeidungsethik
s.313-之後再讀 略
s.317
對jonas的批評:
非人類的自然是善自身GUT AN SICH是Eigenrecht,所以可以感覺到關懷責任的道德主體是富有義務的
這個推論太簡短有許多批評
    讀書筆記
    讀書筆記
    希望我們都不再活得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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