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責任

2020/03/27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Macht und Verantwortung
Hans Lenk
法律上的責任概念是違法行動的因果歸咎(kausale Zurechnung begangener Taten),這個概念還只是以道德為條件的,但本身還不是道德概念。
Jonas的責任概念是涉及去做的決定(die Determinierung des Zu-Tuenden),我感到自己有責任不是為我的行動和其後果負責,"而是這件事:對我的行動提出要求(Anspruch)。也就是說,這件事是我的,因為力量是我的,且是有原因地涉及到這件事。這種依賴在其特性中會是一種要求,這種統治在其原因中會是負有義務的。"(dPV S. 174)"由於我的支配力量推出我的控制同時和我的義務...力量的執行,沒有義務的觀察,就是一種不負責任,或責任的疏忽"(dPV S.178)
就科技附帶效應的不可預測等等條件(略),"對有歷史意義的未來的責任是朝氣蓬勃的"。人類的力量,可以產生應然的內容,這個事實上的能力(Können)這個力量的支配就是責任的應然的根源(S.229,230)。康德式的"你可以那麼你應當":應然隱含能力,在此在這層人類的力量的能力之實際的意義上,正好相反。能力會把人帶往現實上的和道德上的命運,應然得出有意識地發揮力量的自我控制,為了自己的存在,特別是為了未來人類的存在,還有依賴於人類力量的其他存在。人類會是其他目的自身的存有的保管人,這種責任領域的轉換和其適時性正是技術文明的集體力量之科技時代所需要的未來責任倫理學。這也不必然需要一個形上學的基礎,只要人對不存在是拒絕的(或末世論)就會在面對技術力量無法控制的現實中,知道人的存在、生物圈的存在是被威脅的。
馬克思式的觀念只是培根式的技術樂觀主義:"知識就是力量"的另一種樣式,與技術的推動和社會基本的技術構想綁在一起。運用技術把世界帶往到更好的某個理想中(類烏托邦),這就是對科技批評之處:想要發揮到極端情況,將之視為進步,而對後果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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