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議員將於下週的議會提出《人工流產(唇顎裂、內翻足)條例》— 懷孕晚期(24週後)唇顎裂、內翻足的人工流產手術將被禁止。這則午夜po出的修法條例新聞,不到凌晨兩點,衛報文章底下的留言已經沸騰近三百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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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例由13個跨黨派的議員支持修訂,提案者是保守黨議員
Fiona Bruce。依據英國法律,人工流產必須在孕期第24週內進行,但在某些情況下,人工流產亦可能會延後施行:
- 為了挽救孕婦的生命
- 避免對孕婦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永久性損害
- 或存在著胎兒一旦出生可能會患有導致其嚴重殘障的身體或精神異常狀況的重大風險
其中的第三點就是這次修法條例中,希望明令禁止的部分。意即,除非孕婦的生命或身體、精神健康恐造成永久性損害,懷孕24週後將不得墮胎。
正反論點
根據英格蘭與威爾斯的官方統計數據,在2011年至2018年間,以唇顎裂為理由進行人工流產的案例有75件,但歐洲研究者指出,因唇顎裂為由進行的人工流產“真實數字”可能超過十倍之多,再加上英國國會已經三十年沒有替殘疾者修訂《人工流產法令》,支持者認為此刻不修更待何時,而且這些「胎兒的殘疾風險」可以在出生後,可以透過小手術或是物理療法矯正,不一定非得以人工流產的方式解決。
慈善團體「英國懷孕諮詢機構」Clare Muphy 接受
衛報採訪時,則強烈批評此修法內容「一點都沒有長進」。試圖將這個極少數的懷孕晚期人工流產規範武器化、政治化的議員們,應該被強烈譴責。許多婦女們渴望經歷孕期,但卻必須面臨令人心碎的過程,此舉將使婦女自主權的倒退。
輿論風向
在衛報文章底下的留言幾乎一面倒的支持女性應有自主權,應尊重女性做決定的時間與機會。更有人提出,若此修法條例通過,NHS能保障胎兒出生後的小手術或是物理療法仍舊免費並且適用嗎?又或者,為什麼要假設所有女性都得生出或無法接受完美的寶寶呢?
網友Ben說:「我的兒子是唐氏症寶寶,儘管他需要經常被提醒,而且學習新事物的速度非常緩慢,我還是非常愛他。他熱愛音樂(特別是有強烈節奏感的鼓聲)和電玩遊戲。他喜歡和動物相處,和我一樣愛狗。他總是帶給身邊的人歡笑,而且對每個人都很和善。這些我都欣然接受,一點也不想有一丁點改變。」
我支持女性有進行人工流產的權利,不管理由是什麼(那最終是她自己的決定,與任何人無關。)
網友Meg說,我非常支持選擇權,未來也會永遠相挺。不過,我看到一個不太ㄧ樣的情況。24週應該是個分界點,在這之後,所有可以被治療的情況都不應該是例外。反之,無法被治療的重大生命威脅不在此限。我的寶寶染色體異常(triploidy),在我體內自然流產,但如果她沒有離世,我會必須在知道她一旦出生也可能無法存活的前提下,決定是不是要生下她。
我希望任何可治療的情況都可以被國會納入考量,不要再限縮婦女的選擇權了。
女性的聲音渴望被聽見,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也渴望被尊重,英國保守黨議員在此刻推動「天外飛來一筆」的修法到底為何?只能靜待輿論發酵直至下週三的下議院議會揭曉了。
英國的人工流產合法化已半世紀,《1967 年人工流產法令》(Abortion Act 1967) 概述了為何人工流產有其必要:
-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造成的威脅比終止懷孕更大。
- 繼續懷孕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損害的風險比終止懷孕更大。
- 繼續懷孕對孕婦任何現有子女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會造成更大的風險。
- 存在著如胎兒一旦出生將患有嚴重的身體或精神上的殘疾的實際風險。
此法不只給予醫師更大程度的彈性來轉介婦女進行人工流產,也讓婦女擁有更多的身體自主權 — 能夠在多種輔導、資訊與諮詢的協助之下,做出個人的、困難的選擇。
臺灣的人工流產相關之法令在《刑法》與《優生保健法》中皆有規定:
《刑法》第288條訂定了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9條則明定數項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情況,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並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訂定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合法的人工流產「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在懷孕25週的情形下行人工流產,除非有醫療適應症,否則是違法的」。 此時人工流產對胎兒而言,剝奪其生存權;對母親而言,則有極大的危險性,可能產生人工流產後之合併症或後遺症,甚至於手術過程中發生大出血,危及母親生命。
資料來源:
|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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