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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案例小教室]2020年1-5月勞動基準法常見違法項目(台中市)(補充)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第十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詳閱內文。
第十一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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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有關職場的法令議題以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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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
第四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常見的違法問題:薪資少給、賠償金預扣或抵扣。
*注意以下兩點: 1️⃣如果雇主徵得員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工作的話,法律明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但是如果員工選擇補休的話也可以,只是事後如果補休沒有休完的話,還是要回歸到加班性質(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或者國定假日加班)核給原本應該給的加班費。 2️⃣在國定假日的部分,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比如說
第一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現代人在生活上與電子產品密不可分,連休息的時候使用手機都認為這是讓自己放鬆的方式,只是休息時間在工作與工作之間、下班之後都是相對少的,更顯得它的珍貴,因此我們可以觀察、建立或者重建自己的休息模式,採用讓自己舒適的休息模式可以讓我們快速的切換工作、生活與休息。
在下班前我們當然都在上班工作,而在工作中最令人困擾的事或許就是中途被打斷,包含接電話、會議、訪客,以及下班時間到了。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忘記原本在做什麼,進而產生了焦慮感;而下班導致工作中斷的狀況,有的工作者還沒脫離工作狀態,但因為下班時間到了,吃飯或者回家後都容易沉浸在工作尚未完成的心理之中。
第七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
第四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常見的違法問題:薪資少給、賠償金預扣或抵扣。
*注意以下兩點: 1️⃣如果雇主徵得員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工作的話,法律明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但是如果員工選擇補休的話也可以,只是事後如果補休沒有休完的話,還是要回歸到加班性質(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或者國定假日加班)核給原本應該給的加班費。 2️⃣在國定假日的部分,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比如說
第一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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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班前我們當然都在上班工作,而在工作中最令人困擾的事或許就是中途被打斷,包含接電話、會議、訪客,以及下班時間到了。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忘記原本在做什麼,進而產生了焦慮感;而下班導致工作中斷的狀況,有的工作者還沒脫離工作狀態,但因為下班時間到了,吃飯或者回家後都容易沉浸在工作尚未完成的心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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