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得饒人處且饒人」這句話,直到二年多前,我才真正體悟箇中滋味。
依據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兩年前的我正如火如荼地計畫著出國留學的藍圖,某日,安份地行駛在返家的路上,突然前方有一輛藍色的「芙絲」小客車,從外線道一個帥氣地切到內線再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打右轉燈後,毫秒之內右轉,說時遲那時快一部乘著夜晚涼風的「勾勾肉」電動車,車主以過人的反應,立即剎車,無奈車速與距離的不浪漫,還是有了輕微的破撞與擦傷。
身為後車的我,因為沒有行車記錄器,所以這美麗的景象,雖不至於不斷放送,但至今仍深刻地在我腦海中,為了避免擴大傷害程度,我也採取了剎車的措施,好在成功停住,並未造成追撞事件。
然後,「砰!」地一聲,我嚇到了。
後方機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加上也許有點飄飄然的車速,從我的車後「正中央」不偏不倚的撞上來了。頓時,我除了傻眼與空白,沒有別的想法。
按照良善的出發點,我報警處理了,為了保護自己也為了保護對方,我認為這是最好的做法,折騰了一宿,終於待人民保姆畫完線、做完筆錄,然後各自返家,返家前我買好的蛋黃麵,已成了麵糊一袋。
被告的狀況,有可能只是因為不開心,不是因為你真的有錯。
在收到初判表後,覺得能順利和解並交給保險業者交涉的我,在距離事故發生後的一個半月之際,接到一通來自警局的電話,希望能前往警局一趟,因為撞我的機車車主,對我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所以需要配合製作筆錄,才能完成程序並移送至檢察官那邊辦理。
喔!當下我正跟久未相見的同學們邊吃義大利麵邊聊著未來的夢想呢?
聽完這通電話,我明明沒喝酒,卻已茫茫然。於是,草草結束聚餐行程,按照約定的時間前往警局,做筆錄的過程才知道,原本對方提告的起心動念,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是源自於保險業者的態度。
雖然當時我還是一頭霧水,但我還是嚐試與對方取得聯繫,只是對方已陷入極度不悅的情緒,所以之後的幾天甚至幾週,我仍無法正面與對方溝通,只能用簡訊來表達我的善意以及「一臉茫然」。
如期接到開庭通知書了,這是我人生第一次,希望也是最後一次去法院,開庭時,檢察官是位美麗的女性,我心中殷切的祈願,希望是個明事理的檢察官,因為新聞時事的案例,有時我不經意地會想,真的有所謂的「恐龍」嗎?
陳述事件經過的過程,我想對方是否已記憶混亂,明明我駕駛的是自小客車,卻跟檢察官幾次說明我是騎機車,不過這也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雙方皆未經過調解程序,因此檢察官希望我們先進行調解,因此,也來到調解室。
調解過程之冗,讓我終於明白為何對方在明知我無肇責的狀況下,還堅持要提告,甚至求償十萬元,主因是因為我的保險業者處理模式與態度,讓他覺得心有不悅,加上部分誤會讓他以為他的強制險保費會有非常大的漲幅,所以覺得應該是我的錯,我要賠償。
反之,我心平靜並且包個一個小紅包給對方,告訴他們:「我沒有多於的預算來賠償你,如果你們堅持提告,除了浪費時間之外,就算我的罪名成立,也有可能只是易科罰金,對我而言沒有什麼太大的損失,重點是你也拿不到十萬元;因為事故的兩造是你與我,與保險業者無關。」至此,對方才懈下心防,願意以我的小紅包來和解。
事後,我收到判決書,內容是說我失誤,造成後方車輛碰撞,但因為對方不計較,因此以不起訴處決作收,當下閱畢,坦言之,我有點不滿的情緒,因其內容並非屬實,不過我實在不想浪費時間去糾正些什麼,所以說服自己,檢察官應該是複製貼上並無他意。
其實喝不到咖啡,也可以改喝茶。
轉念只在一線間,不要讓短暫的人生總是焦頭爛額。
「經此一事、確長一智 」,其實不論是公司的上司還是周遭的友人都建議我反提告「誣告」,甚至有朋友告訴我,對方的罪名成立機率很高,但我並沒有這樣做。
因為此事除了讓我刻骨銘心地學會什麼是「得饒人處且饒人。」之餘,我的人生似乎也豁然開朗,對於很多人、事、物也省了計較的心,並努力地落實所謂「態度決定高度」這件事,只是我的態度決定的是「自我實現」的高度。
於此,我由衷感謝告我的人、協助我的親朋好友。希望每個人在不平順中獲得平靜的心懷意念,讓自己的人生更為寬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