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分配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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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提到,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是自由而平等,當其他人還有機會取得「同樣多」和「同樣好」的資源,該人在自然賦予的資源上混合自己的勞動,其勞動成果即成為其私人財產,他人不得侵犯。洛克式的附帶條件 (Lockean proviso) 後來為諾齊克所沿襲,建構出放任自由主義 (Libertarianism)。
諾齊克認為,只要符合下列三個原則,資源分配便是正義:
1. 土地及資源佔取的正義原則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只要人們滿足洛克式的附帶條件,在佔取沒有令其他人的情況變得更壞,例如留給其他人足夠多和同樣地好的資源,這種佔取便是公正。
2. 轉讓的正義原則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如果最初的佔有是正義的,在雙方同意下,物品的任何轉讓同樣合乎正義。
3. 對不正義佔有或轉讓的修正原則 (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當有人違反上述兩條原則,可用此原則補救。
諾齊克的正義觀,與他相信人是獨立個體,具自我擁有權 (right of self-ownership,包括自由運用勞動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以整體利益或其他名義侵犯一個人的權利,有密切關係。他因此反對透過徵稅將財產強行轉移給別人,覺得這是嚴重侵犯人權。
羅爾斯對「人是獨立個體」推導出「人有自由運用勞動成果的權利」有保留。以一著名歌手為例,她能把握唱歌技巧,有賴老師教導。她能嶄露頭角,有賴相關機構舉行歌唱比賽。她能簽約出唱片,有賴唱片公司老闆賞識。她的唱片有人購買,有賴歌迷支持。單憑個人天賦才能及努力,未必可賺取百萬年薪。由於收入中有不少偶然的幸運的成分,一定程度的財富再分配未嘗不可,此更可視為具優勢者對社會栽培自己的回饋。
羅爾斯的正義觀見於正義兩原則:
1. 基本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 (自由權)。
2. 社會經濟上的不平等必須:
(a) 對最不利階級最有利 (差異原則);
(b) 讓所有人依然有公平的機會爭取所有的職位與地位 (公平機會原則)。
1 優先於 2,2b 優先於 2a。
基本自由原則的不可凌駕,主要針對效益主義正義觀。效益主義認為,為了促進國家整體福祉,犧牲基本自由也是沒有問題。
至於差異原則的設立,是看到財富收入含有不少偶然幸運的成分。況且,貧者越貧,富者越富,只會令不利者離心,繼而作亂,社會趨向動蕩。
中國儒家傳統中,孟子言正經界: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
言為民制產:
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前者有助杜絕土地兼併,避免貧富懸殊。後者提倡私有財產,還富於民。這未嘗不是一種左翼自由主義。至孫中山要平均地權,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身上,主張民生主義,與孟子的政治思想是一脈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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