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中華公益採購協會在西元2011年10月底,於台北NGO展攤位介紹服務成果,圖片來源為張居隱
台灣因法規保障民眾結社自由,常有民眾為推動社福、環保、文化、宗教、行業及社區發展或其他原因,申請籌組民間團體,內政部近日也對此修訂「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只是申請行政程序細節多,要如何順利籌組?
我在官方單位工作時,審核不少民間團體籌組案,就來分享幾招:
一、注意團體名稱意義:一般申請籌組民間團體型態,大多是基金會、協會、協進會、同鄉會、校友會、慈善會,如想成為財團法人某基金會或社團法人某協會,是成立後再去法院申請法人登記。
二、要了解向誰申請:如團體名稱及辦理業務僅限特定縣市、鄉鎮市區或社區,一般向縣市的社會局/處提出申請;如為全台灣,則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申請。
三、注意法規及政策:官方為確保民眾權益,盡監督責任,會限定某些業務應以特定類型團體提供服務。像是為防止經營者過度追求利潤,傷害服務對象權益,長期照顧法規定住宿式服務單位應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如有意辦理的業務屬於新型態,就需從現有法規研究怎麼做較可行,像是參考業務性質類似的團體章程,寫相近的業務項目,不過官員為盡監督責任,會仔細審核甚至開會討論,拉長審核時間。
四、用詞是關鍵:除決定好未來辦理具體特定業務,不然章程宗旨及任務可簡單提,因為提到越多,官方需會辦越多單位而拉長審核時間。像是章程如提到鼓勵網路文學及流行音樂創作,內政部依字面會辦文化部時,文化部就得會辦人文及出版司、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意見,如改用「推動創作」字詞,會辦單位就會少一些。
用詞也要注意有沒有符合法規、避免歧視。像是提到育幼院或孤兒院,一定會被要求修正成兒童福利機構,符合兒少法規定;提到殘障、山胞,通常會被要求修改成身心障礙、原住民以避免歧視。
五、注意發起人資格:依現有人民團體法規定,發起人要三十位以上有台灣身份或居留證的成年人,且沒正在監獄服刑、破產、受監護宣告情形。
如章程規定需特定身分才可加入會員,就要注意發起人的身分,像是章程如限定教育人員才可加入會員,但其中一位發起人為工廠老闆,就會被要求重新檢視章程;另如申請業務範圍包括全台灣,發起人的戶籍至少要分佈在七個縣市,才具有代表性。
當然,團體籌組審查較重視形式,成立後仍要靠團體經營者用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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