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女人,如是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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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國古代婦女史的人,常妖魔化古代。以「女誡」為依據,或徵引衛道人士言說,得出古代女人受壓迫,生活局限於閨門之內、禮教之中的印象。
這些印象,深中人心,且頗符社會革命之需、女權運動之用。因此很少人能發現它們只是一批畫歪了的臉譜,與古代婦女實際的生活大有距離。
古代女人賣茶、賣酒、賣衫布、賣胡粉、開店、打魚、做醫生、作牙儈以及各種實業,遊藝、雜役的多得很。明朝《客座贅語》說女人「擬飾娼妓,交結姏媼,出入施施無異男子」,指的其實是常態。
今人對此常態,多有誤解。底下稍作說明,而且要以大家認為禮教最森嚴的宋代為例。

一、方法與材料:由婦女生活史談起

造成誤解的原因,首先是未分辨「描述語言」和「規範語言」的不同,錯把規範語句當成描述語。
以為衛道人士或世家大族長者的規箴勸誡即是實事,或至少是當時婦女生活的一般準則;以為社會就是依這些規誡在運作著。
規範性語言指「應然」,而非「實然」,表達的是一種理想的狀況。這種理想,一方面必須與現實頗有差距,所以才能成其為理想。
二方面也必是屢說無效,社會實況從來不符理想,故才須一提再提,不斷強調。不符理想的現實,反而保障了規範語言的必要性和它的道德價值。
三則是:男人的訓誡與規箴,代表的是男人的希望。但女人甚麼時候聽男人的呢?其與現實差距遼遠,豈待問乎?
四、女人若有時也跟著男人的話語說著類似的話,要求女人如何如何,那也必定是自己斟酌利害做出的策略選擇。
也就是說,在女人的生活世界中,是運用著這些規範語言,而非依循著規範語言去生活的。生活世界的邏輯,另有其實然的性質。
例如世家大族要求其婦女謹守禮法的門風,其婦女也就守禮謹嚴了。為什麼?這不是她們願意被道德禮法所束縛,乃是因為守禮愈謹、頭臉愈不易被人窺見,愈能在婚媾市場上博得高價錢,身價會愈高,聘娶的對象會愈好,「世希難得之貨」嘛!唐代高門第女子的情況,允為典型。
可是,所謂守禮謹嚴也者,實況如何?天曉得。分香納履、待月西廂,在傳奇故事、筆記小說中,這類故事可多著哪。
但實跡雖然如此之多,表面上卻仍要維持著一個禮法門風的形象,嫁娶雙方才會滿意。嫁者得了實利、娶者滿足了虛榮。
這實利與虛榮,就是生活社會實然的邏輯。滿足了這些,是運用了規範的語言而得,故而在心理上也獲得了符合正義滿足了倫理規範的道德感,故大家心照不宣、樂此不疲。
但是,五,這樣的遊戲,不是人人有資格玩的。世家大族可如此表演著禮法門風(請注意禮法門風的表演性質),一般庶民卻無力如此。
家中貧窘,僅靠丈夫一個人工作,豈足以養家活口?凡是女人,多不免要出來工作,誰又能在家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出來賣茶、賣酒、賣衫布、賣胡粉,又怎能男女授受不親,頭臉不輕易讓人得見?
過去做婦女史的朋友,利用那些女誡及道德規箴時,忘了做階級分析,沒追問那些材料都是些什麼樣的人在說的話。所以才會把特殊階層或群體為鞏固其利益而發的言說,視為整個社會共許共遵的倫理原則。
要改善這種情況,除了在研究方法上要再仔細斟酌外,材料也應改採較足以反映其社會生活的文獻。
例如收錄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名公書判清明集》,就比《溫公家禮》《袁氏世範》一類書更能顯示宋代婦女生活狀況。
《清明集》明刊本第七卷〈立繼有據不為戶絕〉條,載吳琛有四女一子,四女為親生,一子是收養的義子。吳琛死後,女兒告官,說義子不應繼承財產,所以諸女要按「戶絕法」分財產。官府則認為收養在三歲以下視同親子。且女兒未嫁可得嫁資,已嫁便不能承分。
可見宋代與現代一樣也爭遺產。但女兒基本上以置嫁妝的方式早已事先分得了,兒子卻要待親亡後才可以繼承遺產方式得財。何況妻子的嫁妝,在婚後,所有權仍歸她所有,夫家不能使用呢!
可知婦女在保障或爭取財產權方面的活動,與現代社會相同或相近,絕不像一些人所以為的:女人毫無財產權,甚至連她自己都只是男人(丈夫、兒子)的財產,任人支配,毫無保障,也無「法」去爭取。
同理,一些道德話語,例如男女授受不親之類,在實際運作中,反而可以形成對婦女的保衛網。
《清明集》卷十四〈賣卦人打刀鑷婦〉的判詞就可以證明這一點。
刀鑷婦,是替人挽面的職業婦女,被一個算命的在酒醉後打了,官府認為:「男女授受不親,正欲其別嫌也。男不許共女爭,亦懼其以強凌弱也」,算命的找女婦挽面,已屬不當(因為他大可以找男的),該婦不肯,「又從而辱罵之,其情理可謂強暴」,所以判他有罪。
在這裡,女性以其性別差異及體能生理上先天的弱勢,在法律上反而占居優勢;儒家男女授受不親之說,則在道德上給予法律一種道德解釋。
故所謂「男女授受不親」,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究竟是種禁制束縛,還是對女性的優遇與保障,應在動態的關係中看。
另外,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規定,也反而對女人較好。
例如宋律規定犯罪者緣坐時,女並得免(見《宋刑統》卷六.雜條)。戶籍脫漏者,家長徒三年;戶內無課役者減二等;若戶內無男子,以女人為戶,又減三等,只杖一百(見卷十二.脫漏增減戶口條)。
收養子時,養雜戶男為子孫時,徒一年半;可是若收女養,只杖一百(同上,​​養子條)。
婚嫁時,若女方違約妄冒,徒一年;男方如妄冒,罪加一等(卷十三.婚嫁妄冒條)。女子論罪,都比男的輕。
至於離婚,兩方可協議離婚。但女方若隨便離去,徒二年;男方隨便休妻,徒一年半。
什麼叫不能隨便休妻?休妻有要件,即所謂「七出之條」。但縱犯七出,若曾持舅姑之喪、娶時貧賤後來貴了,或離婚後女方無娘家可歸,也都不可休。這叫做「三不去」。如果休了,要杖一百,且勒令復合。
凡此,則可見男女並不完全平等,但法律上對女性也並不特別歧視或壓抑。
諸如此類。要重建古代婦女生活史,顯然就應由社會生活而非理念世界去理解古人。底下,我還準備用法律文書之外的另一種材料,來介紹宋代婦女,那就是筆記小說。茲以洪邁《夷堅志》為例。

二、鬼狐仙怪之外:自媒自獻的婦女

《夷堅志》卷一第一篇〈張相公夫人〉就是講一個世家大族內眷偷情的故事。說京兆人錢嘉貞迷路,逢一大官宅第,乃河中府尹張相公居所。相公薨,惟夫人在。留宴留宿之外,夫人竟來薦枕席。令他歡忭不已,如遊仙都。
「一夕,正歡飲間,聞戶外傳呼呵導之聲,云相公且至。夫人遽起,諸妾皆奔忙而散」。錢竄伏暗室,怖不敢喘,睡去,醒來時才發現身在棘叢古塚間。
我在上文說過,禮教云云,從來不是古代社會的實況;高門巨族之所謂禮法門風,其中多有不可聞問者,此即其一也。
這是典型的「一夜情」。前則藉口相公已卒,夫人孀居,以便恣意偷情;後則藉口相公歸來,把小白臉迷昏了,棄諸郊外,讓他以為遇了鬼。
卷三〈西湖女子〉則說某官人遊西湖,見一女,慕之。女亦與相綢繆。但去她家提聘卻遭她父母拒絕了,怏怏返鄉。五年後再赴西湖,於途中又碰到該女。該女自稱已嫁人,丈夫作庫務事,暫繫獄,因出外求援,所以遇到。與其人同至其旅店,遂相狎。
留了半年,其人想帶她一齊返鄉,她才「斂祍顰蹙」說當年分手後即已相思而死,現在已不是人;只因與該生有宿緣未盡,故來相從,現要分開了。並說該生與她相處久,陰氣入體已深,此後當吃平胃散以補安精血。天亮後,慟哭而別。
這也是誆傻子的話。該女子或許真嫁了人,但夫繫獄外出求援云云,必為謊言。或許她是逃了婚或是逃了家,或者成了逃妾,恰好踫上了老情人,賴上他,繾綣了半年。一旦他想帶她回家,她就要再托詞遁走了。
陰氣入體、宜服平胃散,只是編出來的鬼話。平胃散能驅什麼陰氣呢?
卷廿七〈暨彥穎女子〉是個類似的故事。謂暨彥穎入一邸店,一女推戶而入,自稱南鄰京氏處女。留與共宿,並隨歸里。經歲而忽自謂為鬼,請別去。
卷六〈茶僕崔三〉不再說鬼而講怪。黃州市民李十六開茶肆,其僕崔三。夜中有人來叩門,崔三開門看,乃一少女,云左側孫家新婦也,因取怒阿姑,被逐出,中夜無所歸,乞留宿。崔好心收留了。夜中婦挑崔,遂共宿。雞鳴而去。後常來,且常拿出官券來資助崔。
崔三之兄崔二知其事,慮為鬼魅,布捲網待之。三更後,戞然有聲,果然逮到一頭斑狸,烹殺了牠。但半夜女子仍然來了,且大罵崔三,說幸好只殺了她的婢女。崔謝罪,女子也原諒了他,和好如初。
這是暗示該女為狐狸。而其實乃女子設局,弄一隻死狸來讓崔三相信她有異禀。她之前托詞云為左側孫家新婦,當然也是假的。淫奔之女,時竊家中物以資助情郎罷了。
像這樣的故事太多了。均無確證女子為鬼為狐,只是女子自稱或陡遭艷遇的男子心中蓄疑,故以鬼以狐為其解釋。
如卷十六〈小陳留旅舍女〉說黃寅進京赴考,抵小陳留旅舍,夜中有女叩戶,說住在附近,少好文筆,頗知書,聞君讀書聲,歡喜來就。「微言挑謔,略不羞避」,遂共寢,雞鳴而去。來往半個月,黃寅友人來,拉他入都,女子才來告別,攜手而泣。黃寅送了她五兩銀子。後黃寅走到二十里外柳林,見一廟座侍女,很像所遇到的女子,「詳觀之,其色赧赧然,若自愧之狀」。
這不是黃寅對自己飛來艷福的心理解釋嗎?既疑其來,復戀其去,見神座侍女而認定我遇上的應該就是她。
這種心理,其實老早即被這些女子洞悉了,所以裝神弄鬼,讓那些男人昏頭轉向,以為真遇著了神仙、鬼魅、木客、花妖,或是狐狸等精怪。
綜括這些故事來看,偷情或淫奔者,包括了處女、逃妾、寡婦等各色女子。有不少托稱出身高門第,如張相公夫人、呂使君夫人、王知縣女。
也有些雖不如此自稱,但由其行為,例如可以贍給男人,或拿錢物給情人,亦可知其出身是較高的。她們找的對象,往往是比自己低一點的,如茶僕、酒保、小官,要不就是士子書生。
書呆子好騙,與讀書人交往也較無後遺症,這些女人以他們為對象,很容易理解。地位低一點的男人,逢著這般艷遇,自以為他們碰著了高門第的女子甚或仙姑,更符合男人在兩性交往時喜歡自認占便宜的心理。女人也善於運用這種心理,在男人既疑且喜之際,說神說鬼說妖說怪。
而她們既是淫奔、既是偷情,當然不欲人知,假託神怪,正是個好方法,更可合理化淫奔偷情的情境。在男人認起真來以後,假託神怪,還能讓她們保留一個退路,使她們可以藉此別去。
當然,要不要走,仍要看她們自己。西湖女子、小陳留旅舍女、南陵仙隱客都趁機走了;茶僕崔三、呂使君宅的女人則留了下來,呂使君娘子甚至與男人共同生活到男人死了才走。
而不論來或走,這些故事無一例外,女人都握著主動權,男人只是被擺佈被利用的,利用他們來滿足慾望或生小孩而已。
這不是宋代特殊的景況,大家只要想想六朝的遇仙故事、唐人傳奇《遊仙窟》《會真記》,就可明白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綿延若干朝代的事例。早期多說女仙,後漸說鬼,繼而說狐為盛,直到《聊齋》以後。
傳奇或筆記小說,具有史筆的性質;其記載,有時也接近現今社會的八卦社會新聞,故亦可用為史料。就算不由徵實的、歷史的角度看,縱或小說具有虛構、想像的成分,這些遇仙遇鬼遇狐故事,也在它高度類型化之際,顯示了它折射社會真相的意義,類聚了共同的主題。
這些主題或徵象,都告訴了我們:只用男尊女卑、女子是男性及其家族之生育工具、夫為妻綱等幾個觀念,或「家中燕享,男女不得互相勸酬,庶幾有別」「無故不出中門,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女子年及八歲者,雖至親之家,亦不許往」(鄭綺.鄭氏規範)一類女誡家範資料來看宋代婦女生活,是拿錯了地圖。
宋代一向被認為是道學禮教對婦女壓迫增強的時代,可是由這些故事中女性情慾自主的狀況,她們受了什麼禮教的壓迫?

三、家事勞動之外:社會場域的婦女

《夷堅志》又載婦女營生事甚多。
卷五十〈吳六競渡〉條云:「初永年監兵方五死,孀妻獨居,營私釀酒。每用中夜,僱魚艇運致,傳入街市酒店,隔數日始取其值」,看來生意做得不小,所以也雇了人幫忙。
卷四六〈薛湘潭〉條,說薛某出外訪案,在路邊一小店,「一老媼在焉,入座將買酒。媼曰:『此間村酒,二十四錢一升耳,我家卻無』。薛取百錢,求買二升。媼利其所嬴,挈瓶去。少頃,得酒來。與媼共飲。媼喜甚,獻其熟牛肉一盤酒斟」,遂談及一椿兇殺案,說「某家小娘子,與東家第三個兒郎通姦,後來卻被殺了」。這婦人也是開酒店的,只是店小,不似前者做賣酒大盤商。
卷四三〈羅山道人〉也是婦人開小店的。羅山縣「有沈媼者,啟雜店於市,然亦甚微」,有道人來求食,媼說:「別無好蔬菜伴飯,少俟碾麵可乎?」遂進麵。道人感荷,送了她一付造酒方。後乃以善酒聞名。
除賣酒開店外,還有一些別的營生,如乳娘、接生婆、醫生等。為醫者,如卷三七〈屈老娘〉云:「武陵城東宋氏婦女,產蓐所用乳醫,曰屈老娘。年已八十餘,嘗以滿月洗兒」。
卷八〈張小娘子〉記:「秀州外科張生,其妻遇神人,自稱皮場大王,授以癰疽異方一冊,且誨以手法大概。遂用醫著名。俗呼為張小娘子,又轉以教其夫」。
卷廿七〈宗立本小兒〉則說宗氏世世為行商,紹興間「與妻販縑帛抵濰州」。又〈支友璋鬼狂〉云漣水支氏,營客邸於沙家堰側,「夫婦自主之。遇商賈持貨物來,則使其子左璋作牙儈」。
卷廿一〈王彥謨妻〉亦載王氏「樵妻子處僧堂後,以典質取息自給」,這些都是夫妻兩人共同營生的。
卷六〈翟八姐〉則載另一特殊行當:「江維閩楚間,商賈涉歷遠道,經月日久者,挾婦人俱行,供炊爨薪水之役,夜則共榻而寢,如妾然。謂之嬸子。大抵皆末娼也」。
其中,被記錄的這位翟八姐,「身手雄健,膂力過人,其在途荷擔推車,頳肩繭足,弗以為勞,壯男子所不若也。性又黠利,善營逐什一,買賤貿貴,王獲息愈益富。緇銖收拾,私所蓄,亦過千緡」,是位能幹且精明的女性。
以上這些開店、做生意的,或夫死,不得不獨自營生,如方五之妻,或卷五〈鄂渚王媼〉條云:「鄂渚王氏,三世以賣飯為業,王翁死,媼獨居,不改其故」。
也有些是夫妻一同營業做買賣的,或自己去做乳娘、產醫、行醫。類別差異甚大,但敘述者描述這些事況時,是把它當成普遍尋常之事業來講說的,夫婦共同營生時,也不把妻婦放在依附男子的地位。
可見此類事況,殊屬平常,乃當時社會之一般狀態。女人並不是僅在家中紡織、做女工、主中饋而已。
〈翟八姐〉故事較為特殊,其事殆為當時遊娼之一種。女子為娼,乃古老行業,《夷堅志》所載甚多,但不必錄,因為不用說大家也知道女人會有這種行業。
可是宋代之所謂娼妓,有許多類別、許多等級。有時「娼妓」只是「倡伎」、指在社會上奔走,以技藝討生活者,吞刀吐火、跳繩擊丸、唱曲說書,靡不有之。
我們現代社會中從事演藝業、服務業的許多女子,在宋代就都被稱為倡伎。
《夷堅志》支庚六〈雙港富民〉條:「俄有推戶者,狀如倡女,服飾華麗,而遍體沾濕。來曰:我乃路歧散樂子弟也」,補二十:「女童皆踏索踢弄倡,先繫索於屋角獸頭上,踐之以行」,講的都是這種倡伎。甚至從事飲食業者也稱為伎。
百歲翁《楓窗小牘》上:
舊京工伎固多奇妙,即烹煮盤案,亦復擅名,如王樓梅花包子、曹婆肉餅、薛家羊飯、梅家鵝鴨……,皆聲稱於時。若南遷湖上魚羹宋五嫂、羊肉索七兒……之類,皆當行不數者。宋五嫂, 余家蒼頭嫂也。
曹婆、宋五嫂都是工伎著名者。其他娛樂業,瓦舍伎藝人則如《東京夢華錄》卷五所載:
在京瓦肆伎藝:張廷叟孟子書主張,小唱李師師……。嘌唱弟子張七七、王京奴、左小四、安娘………。教坊減罷並溫習張翠蓋……俏枝兒……奴稱心。……小兒相撲雜劇:掉刀蠻牌董十五……朱婆兒……俎六姐。……文八娘叫果子……。
上述諸倡伎中,自有等級。
《夢華錄》卷二〈飲食果子〉條說:「街坊婦人,腰繫青花布手巾,綰危髻,為酒客換湯斟酒,俗謂之『焌糟』。……又有向前換湯斟酒歌唱,或獻果子香藥之類,客散得錢,謂之『廝波』。又有下等妓女,不呼自來筵前歌唱,臨時以些小錢物贈之而去謂之『札客』,亦謂之『打酒坐』」。
有正當技藝者,地位較高;僅服勞役,可有可無,或提供小娛樂者,地位較低。翟八姐之所以為末娼,就是因為她從事的是炊爨薪水之勞役,夜來還要提供性服務。
除此之外,「府宅官員,豪富人家欲買寵妾、歌童、舞女、廚娘、針線、供過、粗細綼妮」(夢梁錄.卷十九)者亦甚多。
在這方面,我要提醒大家:
一、早期全漢昇已有《宋代女子職業與生計》一文,由實業,遊藝、雜役、妓女四個方面討論過宋代婦女職業問題,本文此處僅以《夷堅志》為範圍,做了些補充,當然仍不夠全面。但宋代社會上女人從事的工作,現在也還多是這些,古今並無想像中差異之大。
二、現代社會中越是下層政經位階家庭,女子越多從事此類工作。因此,社會壓迫與不公之原因,可能不在性別壓迫,而更在階級剝削。
東坡《志林》載:「近聞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江南尤甚。聞之不忍」,即指此類事,貧者不只溺女,也溺男。其子女長大後能幹什麼事,也可想而知。
三、公不公義,也非絕對之關係或性質。廖瑩中《江行雜錄》有云:「京都中下之戶,不重生男,每生女則愛如捧璧擎珠。甫長成,則隨其姿質,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採拾娛侍。名目不一,有所謂身邊人、本事人、供過人、針線人、堂前人、雜劇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廚娘,等級截乎不紊」。
中下人戶,不重生男重生女,當然是因為女性在階級剝削的情境中,看起來慘,實際上好。對家庭好,因為出路廣、價錢高;對她自己好,因為可藉此達成階層流動,改變其原屬社經地位。窮人家男孩當然也賣,但賣去只能做傭僕廝隸,終是勞工,價錢也不會高。
因此,婦女遭買賣這件事,既是社會的不公義,同時也顯示著對低下階層男性的雙重壓迫,須要做較細緻的深入分析。

四、情慾幽閉之外:自主交際的男女

在男女關係方面,《夷堅志》卷三〈游節婦〉條:「建昌南城近郭南村民寧六,素蠢樸,一意農圃。其弟婦遊氏,在儕輩中稍腴澤,悍戾淫佚,與並舍少年姦。寧每側目唾罵,無如之何」。
同卷〈高周二婦〉條:「南城鄧札生子,僱田傭周僕妻高氏為乳母,時其夫已亡,高與惡少年通姦,至於孕育」。
卷四〈哮張二〉條:「鄂州大吏丁某死,妻年方三七,與屠者朱四通。其子二郎尚少,不能制,至於成立。朱略無忌憚,白晝宣淫」。
卷十二〈王武功妻〉條:「京師人王武功,居鞿拗巷。妻有美色,募緣僧過門,見而悅之,陰設挑致之策」,後來終被此僧設局弄到了手。
同卷〈西湖庵尼〉條則說臨安某士人妻,為少年所慕,請一尼幫忙。「尼持錢犒轎僕遣歸,設酒連飲兩婢,婦人亦醉。引憩曲室就枕,移時始醒,則一男子臥於旁」。這是尼姑替人拉皮條,以成就姦情。
卷十三〈臨安吏高生〉條:「朱思彥則,淳熙初知臨安縣,因鉤校官物,得押錄高生盜侵之過。其妻尤貪冒,每攬鄉民納官錢,詐給印鈔,而私其值」。
卷十五〈鄭二殺子〉條:「武陵民張二,嫁女,招鄰里會飲,鄭二夫婦預焉。鄭妻素與和尚通,人多知之。酒酣醉,偶墮箸於地。張妻戲曰:『定有好事』,鄭妻笑問故,曰:『別無好事,只是個光頭子,』一座嘩然」,結果兩家提刀殺成一團。
卷二五〈衡山氏〉條:「衡山氏某氏,以社日祀神飲酒跌死,魂回到家中,只見「妻在床績麻,二子戲于前。妻時時咄罵其夫暮夜不還舍」。
同卷〈苦竹郎君〉條則載善化苦竹縣祀苦竹郎君神,里中餘生妻唐氏去其廟中,「唐氏素淫冶,見土偶素衣美容,悅慕之,瞻玩不能已。眾已出,猶戀戀遲留」。後來神遂來找她媟歡。
卷三十四〈王上舍〉說王氏與友人去觀燈,見一美姬。兩人看對了眼,逐漸走入小巷,「王托如廁,狎身相躡,情思飛揚」,姬也有意,約以他日。王氏卻說:我現在就想得很哩,哪能等到改天?「吾方寸已亂,何暇遷延?攜手將與綢繆。四顧巷陌,燈燭車馬,略無可駐之地。念市橋下甃石處差可偷期,乃野合而別」。
以上這些記載,表現了一幅什麼樣的景觀?男女防嫌守禮、授受不親?婦女不預外事?婦人專以柔順為德,奉夫綱若帝命?女性在性關係中處於被動、委屈或受虐的地位?男性一貫表現其攻擊性與支配性,占有女性?
都不是!這些,顯示宋代男女社交基本上是公開、自由且頻繁的。
《東京夢華錄》諸書所載婦女逛街、遊夜市、跟男人雜在一塊兒聚賭、結社等等就甚多。女性,並不是想像中被幽閉的性別。
她們會出到家門外活動、消費、社交;她們自己有許多也從事工伎職業,或自家之中有生意,要與人交際往來、做買賣,情況與現今婦女無大差異。
女人既跟男人交往,也自己結伴去玩。婦女結社,現在發現最早的資料是北朝東魏武定三年。
敦煌遺書還有兩件唐五代的「女人社」社約文書。宋元明清女人結社,則廣及宗教、技藝、經濟、遊戲等各方面。
把她們想像成被幽閉的性別,一部分出於男性對女性情慾發舒的畏懼,故提出其理想,想像或希望女性可被幽閉。
一部分源於西方對中國社會的誤解,把所謂「東方專制社會」的想像,用在男女關係的理解上。被幽閉的女性,委屈、柔順地處在家庭(且是父權制專制家庭)中,即如臣民委屈柔順地生活在專制帝王權威之下。
還有一部分,則是現代人對於跟「現代」有革命性斷裂的「古代社會」的想像。
這,一稱為異性的想像,以為異性是什麼。就如女人常誤以為男人如何如何那樣。
二稱為異邦人的想像。我們常把遠方異邦人想像為神仙、救星、啟蒙者,或頭生角、性淫亂,彷彿跟我們不同的妖怪,把遠方異域想像成香格里拉或地獄。
三稱為革命的想像。革命者必須把被革命的對象妖魔化,革命才有正當性。
現代女權運動革命的真正對象,固然是當時的女性壓迫者,但做為現代化整體革命運動的一環,古代的女性便成為現代女性解放的反面材料,被塑造成幽閉於父權宰制之家庭中的性別。
可是想像的編織並不難核驗。〈衡山氏〉載那村民跌死回家,在窗下看見老婆在做事、小孩在玩,老婆嘴裡還絮絮咄咄責罵老公:不知又死到哪裡去了,這麼晚還不回來!這不是現在男人回家站在門外或窗口也都會看到的景象嗎?什麼父權制、性壓迫,這些概念,在碰到這類具體狀況時有什麼解析力?
〈臨安吏高生〉云高生侵盜。可是他侵盜的源頭,恐怕更在於他老婆「尤貪冒,每攬鄉民納官錢,詐給印鈔,而私其值」。這不也是許多結了婚男人貪婪犯罪的原因嗎?
家庭中的權力關係,固然不能說是女性占了主導地位,男人就只是帖耳聽命而已。但結過婚的人都知道:夫妻相處,也絕對不是先生髮號施令,妻子則一切柔順聽從、臣服於下的。
在夫妻相處的動態權力關係中,有的先生強勢,有的妻子強勢,如俗語所謂:「不是東風壓倒了西風,就是西風壓倒了東風」。
〈游節婦〉條說寧六之妻「悍戾」,跟人通姦,寧六每側目唾罵,但無如之何。就是雌風盛於雄風之例。
〈鄭二殺子〉條又說鄭二老婆「素與和尚通,人多知之」。人多知之,她老公焉能不知?既知而隱忍之,其妻之勢必有以壓之。被人當眾譏嘲老婆偷了和尚,覺得不堪後,也不是回頭來責備妻子,而是怪別人為什麼要講這種醜話,提了刀去打架、殺人。這種行為,更能讓我們體會其夫妻的實質權力關係。
在權力關係中不受壓抑的一方,才較能自主地申張或表達其情慾,〈上饒徐氏女〉〈游節婦〉〈哮張二〉〈余干民妻〉諸條所說的那些婦人「淫佚」「性頗淫冶」「性淫蕩」,都表現了這一點。
淫,是過分的意思。若不過分,男女都有情慾,就更沒什麼可說的。男追求女,女挑逗男,今以為常態,古亦不會有啥不同,否則中國人不會繁衍到現在十五億。
但志怪之書對非常態的淫佚現象當然更感興趣。像男人在路上看見美女,尾隨搭訕,乃是常態。女子有意,約期再見,也是常見之事。但雙方猴急到立刻要找地方解決,就不尋常了。一時沒找到賓館,兩人竟拉著到橋下甃石處野合。這便可稱為淫。情慾之發,過分了些。

五、宋代社會的順欲與禁慾

近人有個常見的想法,認為宋代理學興盛,所以禁慾、對婦女也嚴酷了起來。
可是這類想像實在可笑,宋代哪是如此?《武林舊事》曾載宋代杭州「浩穰之區,人物盛夥,遊手姦黠,實繁有徒,有所謂美人局、櫃坊賭局、水官德局,不一而足」(卷六)。
美人局者,利用女子設局詐欺之謂也。包括仙人跳、找妓女詐為人家姬妾、詐為神鬼狐怪之類,《癸辛雜識》後集載一事,亦屬美人局:
閩中有所謂過癩者,蓋女子多有此疾。凡覺面色如桃花,即此證之發見也。或男子不知而誤合,即男染其疾而女瘥。土人既知其說,則多方詭詐以誤往來之客。杭人有稽供申者,因往莆田,道中遇女子獨行,頗有姿色,問所自來,乃言為父母所逐,無所歸。因同至邸中。至夜,甫與交際,而其家聲言捕姦,遂急竄而免。及歸,遂苦此疾,至於墮身、塌鼻、斷手足而殂。
由疾病的角度看,這是轉移巫術的應用。女方家族共謀設計詐騙男人做替死鬼。由神話分析看,則女子生的是什麼病呢?疾病的寓意,只是指女人有了性需求,面泛桃花,想找男人,故託辭以遂其意罷了。
但不論如何,設局行騙者不只杭州,各地都有,千奇百怪。據《隨隱漫錄》云:「錢塘遊手數萬,以騙局為業」,則光是杭州就有這麼多人依此為業,各地各類美人局之多,可想而知。
我們現在並不是要談設局行詐的問題,而是想藉此類資料來輔助說明本文第二節所錄那些《夷堅志》中女子假託精怪鬼神,或自云為逃妾孀婦室女的故事是怎麼一回事。
其次,要建議大家想想:這些故事之所以可以發生、那些騙局之所以能進行,須有什麼社會條件?一個男女授受不親、女子受禮教束縛著的社會,能發生這些事嗎。
試想:這些故事,多半是見到女子(男子)獨行,男人(女人)即上前挑逗,或即邀共宿乃至野合。或入一人家,見人家男主人不在,便與女主人苟合。或女子徑去找單身男子敲門叩戶。或一女來訪,隨即留宿與合。
這樣「隨便」的男女關係及其社會,不正是故事之所以能成立的基礎嗎?
把這種情況跟現在比一比,例如你現在敢不敢在路上一看見美女即上前挑逗且立刻邀去性交?就知道宋代男女交往情境絕非想像中那麼僵化保守、窒扼女性。
宋代還有一些地方風俗,讓男女交往及性需求得以滿足,例如《癸辛雜識續集》載:
南丹州男女之未婚嫁者,於每歲七月,聚於州主之廳,舖大球於地。女衣青衣大袖,用青絹蓋頭,手執小青蓋。男子擁髻,皂衣皂帽。各分朋而立。既而左右隊長,各以男女一人推僕於球。男女相抱持,以口相呵,謂之「聽氣」。合者即為正偶。或不合,則別擇一人配之。
這是典型的「送作堆」,乃該地之正式婚制。女人用頭蓋遮住頭臉,是避免男方以貌取人,要全憑擁抱親吻以定合否。想結婚,而又無交往能力或機會者,以此法令其有配,取不以目,而聽之以氣,未嘗不是個好辦法。
正因整個社會是鼓勵「窕窈淑女,君子好逑」,也積極促進男女匹配,提供男女交往空間的,所以某些大家族高官門宦或理學家,才會在男女防嫌方面著意,刻意矯厲以為高,讓人在道德上產生「難能可貴」的崇高感,增進其婦女的身價地位。
強調貞節,亦屬其中之一端。提倡者亦有藉此矯厲風俗之意。
那時,整個社會,女人就學、參政、從事公共事務之權利及機會,還比不上男性,是無庸置疑的。
但只從性壓抑、男女防嫌、授受不親;女性缺乏社會生活,只活在家庭及家事勞動中;受禮教束縛、片面貞操觀宰制等角度去看宋代婦女生活,顯然也是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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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飛(D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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