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台北市沒有車子像沒有腳,台北市因房價高,公共交通發達且費用低廉,很多人買房子是不買車位的。
其他縣市的都會區,停車都是難題,附有車位的房子特別好賣,只是自已的車位只能賣給社區裡的人,還是社區以外的人,該怎麼分?
最簡單的分法:是否獨立權狀。民法第68條規定:主物處份及於從物,公寓大廈的停車位就是從物,要有主物(專有部份)可以依附。如果車位在大公、小公等公設建號,就不能單獨外賣。只能跟著房子賣,或是賣給持有同社區房子的住戶。但如果車位是依附在管理室下,有單獨權狀,或是本身構造上、使用上就有獨立性,登記時就有獨立權狀,都可外賣。
來看一個可以外賣例子,車位在大公,專有部份依附在管理室下,有單獨權狀:
這種車位最好,如果需要資金不多,可單獨拿車位向銀行借貸,設立抵押權,房子(專有部份)是另一張權狀,完全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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