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對於警察與媒體之間的關係感到困惑:警媒關係究竟是互利互助,或者某一方的利多於弊,還是單方面的資源榨取?
我能夠理解公務機關利用媒體資源從事行銷行為,有利於業務推動與普及,警察機關亦不例外。只不過,警察職掌的是社會秩序、刑事犯罪的工作,理應受到法律的規範,但警察機關提供給媒體的資訊,常常描繪得鉅細靡遺,甚至在後續的媒體追蹤下,還能夠挖出犯罪者的祖宗十八代,把犯罪者的生活與成長背景做一份「專題報導」,而非聚焦在事件本身。這種大肆報導的前因,都跟警察脫不了關係,就是有的人管不住嘴,把「偵查不公開」的規範拋諸腦後,只為了用一些有價值的資訊,提高跟媒體的交情。
然而,警察跟媒體之間,真的需要「很好的交情」嗎?
因為網路的興盛,所有人都能夠大放厥詞,隨手用手機拍攝的照片和影片,就可以謅出一篇圖文並茂的貼文,這些原創者又本於吸引眼球的心態,往往喜歡誇張化,閱聽者又多欠缺識讀能力,把網路資訊照單全收,於是一傳十、十傳百,「不完全正確」的文章就會引起輿論,無怪乎許多媒體記者常時間蹲在網路裡,一篇高人氣的爆料文,不需要經過太多查證就能寫出一則新聞,並坐擁可預估的高點閱率。
而我國的執政特色,似乎傾向於粉飾,營造出天下太平的假象,職司社會秩序的警察機關又特別擅長揣摩上意,於是這種輿論案件,警察機關就會自動升級成「社會矚目案件」層級,投入高規格的人力與資源偵辦,並且在案件偵破之後,第一時間發出新聞稿,利用跟媒體「很好的交情」,把破案的消息公之於眾,用意主要有兩個:
第一,告訴普羅大眾「要對警察有信心,破案能力很強」;
第二,告訴上位者「我幫你提升了施政成效,有更好的位置,請記得我」。
世界上最可怕的就是「但是」。媒體總是嗜血,尤其是社會線。
無論是紙媒或網媒,比別家媒體獲得更多的瀏覽,永遠是其追求的目標。儘管警察機關都會發布新聞稿,但因為過去警察違反「偵查不公開」而造成的負面案例層出不窮,因此受到了嚴厲檢討,甚至催生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修正,於是官方的新聞稿內容都極為保守死板,提不起記者們的興趣,他們為了「獨家」,總是無所不用其極,追問機關發言人甚至案件承辦人,試圖在漏了口風的間隙中,取得更有報導價值的秘辛。
這種秘辛幾乎都具備獵奇、窺隱的特色,能夠激起閱聽者的好奇心,也就意味著能夠收獲到很高的點閱率。時下所有媒體無不拜倒在點閱率之下,越獵奇的故事、越能窺探更多隱私的報導,往往最對閱聽者的胃口。在這種歪風底下,警察跟媒體的「好交情」絲毫不值一提,常見媒體先依照平淡的官方新聞稿發布以虛應故事,隨即又發佈另一則180度大翻轉的獨家秘辛,光是澄清言論、安撫接踵而來的記者,鋪天蓋地的輿情處理就令警察應接不暇。
警察機關的新聞處理原則,就是無論大小輿情,負面的就必須扳回來。於是媒體記者的筆,對於警察而言就像水一樣,既能載舟亦能覆舟。載舟之處,在於能夠令媒體只報導警方餵給他的資訊,或者在某些負面事件時降低報導的力度。而誠如筆者剛才所提,社會線記者都不是茹素的,要能做到靈活運用媒體的程度,在與媒體的關係經營上,都有一定的利益輸送──比如在「偵查不公開」的模糊地帶處,提供較詳盡的「爆料」。反之,若是警媒關係較差,甚至某些記者故意挾帶私人恩怨而作出負面新聞,那麼又是一番折騰,此即覆舟之處。
為了避免被記者「修理」,長期以來警察機關對記者的態度都相當友善,或者應該說內心裡都有一份「敬畏」吧。據我所知,有些機關主官(局長、分局長等)會在走馬上任之時,宴請轄區內的各媒體記者,拉攏並培養彼此的關係。實務上更常見的是,記者們喜歡三不五時地就往轄區的分局偵查隊跑,為什麼?因為偵查隊主要負責偵辦刑案,只要碰到重大矚目案件,偵查隊往往會收到第一手的消息,並做後續的人力調度與調查。跑社會線的記者都相當敏銳,辦公室裡異於平常的氣氛,就是他們能寫出第一手新聞的機會。
只是,警察機關任由媒體記者在辦公室內自由來去,總有不妥之處。有些記者擁有最起碼的職業道德,一個人在泡茶桌(一個提供員警短暫休息喝茶的場所,通常會跟辦公場域隔開)使用筆電、繕打他自己的稿子,但有的記者自恃身分,在辦公室內隨意走動,而偵查隊刑事人員經常外出辦案,時有辦公室只剩下值日人員的情況,竟就趁著無人注意,翻閱放在辦公桌上的刑案卷宗,離譜至極。
還有某些記者愛耍陰招,趁著跟幾位警察在泡茶桌聊天時,暗自將錄音筆開啟後藏在包包裡,藉著上廁所或抽菸的理由短暫離開,將包包留在原處,警察就會因為記者不在而放鬆警惕,互相研究自己手上偵辦中的案件,一旦錄到任何對於該記者而言有價值的內容時,警察機關就只會在新聞刊出時才發現案情外洩。以上情節雖然看起來難以想像,卻是真真實實存在的,時間也不過是數年前而已。
總歸而言,我認為警察團體確實有跟媒體打好關係的必要,畢竟在這個人言可畏的社會氛圍中,任何一則負面新聞都足以令整個團體被口水淹沒。警察機關經過擬稿、簽核,最終發布的官方新聞稿固然沒有什麼大問題,況且現在警察機關都設有「發言人制度」,任何採訪的內容都經過推敲,避免失言。壞就壞在有些人管不住自己的言語,老是喜歡私底下用消息跟媒體搏感情,視「偵查不公開」的規定為無物,誠不足取。
當然媒體也有其道德與倫理要遵守。在德國,矚目案件的採訪均由該機關的發言人發言,而發言的內容簡明扼要,私毫不描述案情的細節,而媒體也謹守分際,不會死皮賴臉地追問。換作是臺灣,媒體3天的報導內容,都能寫成足夠篇幅的小說了,對比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規範,媒體的報導應可堪稱是「偵查大公開」了。這樣的報導內容,把犯罪手法描繪地過於鉅細靡遺,恐生後續的模仿犯罪,而血腥、暴力的畫面,亦不適合公開播放。此中還有一個更重要、更危險的疑慮:被警察拘捕的嫌疑人,一定就是犯罪者嗎?每逢警察拘捕了矚目案件的嫌疑人時,媒體總是接二連三地持續報導,就好像媒體不經過法院的審判,「直接把人定了罪」。這對於一個法治國而言完全不是好事。媒體在大眾「知的權利」與「媒體倫理」之間,或許必須劃設一條明確的界線,所謂「新聞自由」不應是毫無底限的,這或許是我國迫切需要進步、改正之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