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工作了,還能兼職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13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勞資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不少產業受到衝擊,很多公司只能要求員工們放無薪假。員工們放假後頓時失去收入,生活陷入困頓,不得已只好另找兼職工作暫時維持生計。但如果任職的公司規定員工們「不得兼職」,卻又因為其他個人因素不想離職,難道只能乖乖照公司規定放「無薪假」嗎?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要選甚麼工作也是個人自由,只要工作性質本身不違法,都不應該加以限制
如果擁有夠讓自己花一輩子的錢,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不工作吧?
會選擇兼職的人,往往都是有經濟上的壓力,可能少了一份工作就沒錢繳房租,甚至必須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不讓人兼職豈不是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了嗎
所以禁止他人兼職是不對的!兼職的權利也無法拋棄!

但為也為了保障雇主們的權益,某些限制兼職行為是合理的,例如:
行業雷同性過高
A是一位任職於手機大廠甲公司的內建程式設計師,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公司擔心太多人同時在辦公室內會有群聚感染風險,加上經濟不景氣產品銷量下滑,老闆就要求員工們輪流放無薪假。A就決定到甲的競爭對手,同樣是賣手機的乙公司兼職。
這樣的兼職行為不管是甲公司還是乙公司都會感覺怪怪的吧?隨時會擔心A會把自家的情報洩漏給死對頭。所以雷同性過高或同質性工作的兼職是可以被限制的。如果今天A的兼職工作是去夜市擺攤賣滷味,公司大概也不會有意見。

影響到原工作的兼職
B的工作是丙公司總經理的個人司機兼助理,但總經理平常很少要求B做助理工作,大多數的日子都是開車載總經理往返公司與住家,B為了多賺點錢就找了個送外賣的工作當兼職。某天,總經理要求B幫忙送緊急文件到外縣市去,卻發現B不在位子上,緊急文件就這樣被耽擱了。
這種兼職正職不分的狀況其實還挺常見的,雇主並非不允許兼職,只是希望那份兼職工作在不妨礙正職的狀態下進行。就算B的外送工作是在正職工作時間結束後才進行,但超時工作還是會讓B隔天開車時無法專注,這當然也是不被允許的。如果B今天選擇的兼職工作是用網路購物平台經營私人商店,有空時才處理訂單問題,不會讓正職工作受到影響,雇主便不會反對。

雖然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兼職權」,但我們在選擇兼職工作時也要考慮到雇主的感受,太過濫用權利恐怕會變成另一種侵權行為。如果讀者們看完這篇文章後還有其他和「無薪假」或「兼職」有關的疑問,歡迎撥打下方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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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所以在修法前就結婚的人還是按照舊法的規定,舉行過婚禮就是夫妻了。如果在那之前已經舉行過婚禮,修法後又要與另一人登記結婚,就有可能不小心犯下重婚罪。
國民政府遷台40年來從來沒改選過國民大會(因局勢不允許所以沒辦法按照憲法規定改選)。民國78年,第五次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案延長了增額的國大代表任期並擴張國民大會的職權。隔年3月就爆發了著名的野百合學運,來自全台各地的大學生在中正紀念堂廣場(現在已更名為自由廣場)靜坐抗議,提出「①解散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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