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是勞資關係是最基本的原則,法條本來就生冷,即便是人資,如果業務上沒有接觸相關法條,也不見得會熟悉及運用,小螺絲試著將法條規定,以較容易理解的方式描述,希望能對想了解勞基法的朋友有所幫助。
法條真的很無趣,小螺絲從完全不懂,到現在能夠運用,也花了近一年的時間把法條搞懂,其實過程頗辛苦,也深知初學者對讀法條的痛苦。但搞懂法理以後,會發現法條並沒有那麼難懂,法律所禁止的就是明確不能做的事,一做就違法,但未有禁止或未規定的部分,即便不合理也不算違法,例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身高限定屬於容貌歧視,不得為之。但企業若限定作業員有學歷限制,必須碩士才能擔任,雖然不合理,惟此舉並不違法(僅增加企業自身招募難度)。
以此條文來說不是避免上述項目即可,它後面還偷藏了一個後手,「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性平法第11條,針對懷孕另有規定等..。小螺絲試著將這些法條,逐條挑出來,針對容易有疑問的地方以【】說明,希望對認識法條有所幫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係指職安法、性平法、勞動事件法、勞工請假規則、勞保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職災勞工保護法...,以至於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另外一種關係是所謂承攬,一樣是完成某個任務得以換取報酬,只是沒有直接的從屬性,且雇主的監督管理相形薄弱,如:找設計師來規劃新屋,設計師要用什麼工具規劃或另外找人來規劃,發案主不會干涉,只要完成設計即可】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廣義的雇主泛指所有代事業主行使監督管理權之人,如:一級主管、部經理、廠長、人資...等】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這裡的工資指的是經常性給予並為工作所獲之報酬,其他需要單據才能報請或是恩惠性給予的紅利,並不在定義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常見的適用範圍: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舊制)、資遣費(新制)、職災滿二年後終止契約之40個月工資補償、職災失能補償、職災死亡補償、職業災害的原領工資補償(職災工資補償,應以發生前「一日工資」為給付依據;倘低於「日平均工資」者,應以「日平均工資」作為依據)、預告工資...等。另外若是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計算平均工資在職期間天數低於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出來的60%,則應該以後者為計算基準唷】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簡言之為公司或法人】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契約包含但不限於紙本合約、舉凡口頭諾成甚至Line的通話紀錄都可以作為契約的一種】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就是人力派遣公司啦,如:萬寶華】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接受派遣服務的公司】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這裡指的是人派公司跟被服務的公司簽訂的契約,簡單的說就是人力派遣契約】
第 3 條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不是所有的產業都被納入勞基法保障的,有一些產業是後來逐步才適用勞基法,這點也很重要,如果從事的產業是最近才加入,那表示若要主張一些相關的權益要從適用勞基法之時開始起算,有興趣可以查詢:各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這條非常重,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是會被關的】
第 6 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坦白說這條..螺絲也不太懂,因為如果成立,那派遣公司不就全部違法,所以我個人認為,此條立法重點在於不法利益】
第 7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工資的求償權期限也是五年】
第 8 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