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實工作騙入公司,如何自保?

更新於 2021/02/04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6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勞資問題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曾經提到過,公司在面試時敘述的工作內容跟將來實際做的工作完全不一樣,要成立詐欺罪是有難度的。但即便詐欺罪告不成,我們可以從其他法條找尋其他對我們有利的處理方式來爭取權益。【延伸閱讀:詐欺罪可以拿來告騙人進來做另一份工作的公司嗎?

民法第482條(僱傭的意義)

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我們可以從上面的法條得知,我們為某家公司工作、服勞務,公司給予我們薪資,這樣的狀況就是「僱傭」。只有在「對方有支付薪水(給付報酬)」的狀況下才能成立僱傭的關係。另外,僱傭是「不要式契約」,不強制規定一定要用字據訂立,甚至口頭上說一說就成立了。
說到這裡,筆者要建議各位。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僱傭契約一定要用字據約定,還是盡可能要求公司給自己一份書面契約,沒有書面契約也要用錄音的方式將當時僱傭時談好的工作內容紀錄下來,這都是為了避免將來與僱主方面發生法律上的爭執時,沒有任何可以拿來討回權益的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第2條第六款
工作內容被任意更動,甚至跟當時說好的完全不一樣,實在是讓人非常困擾的一件事。但其實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有規定,僱主們在變更員工們工作內容時,不能違反規定並帶給員工們不便。
前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例子,原本是打算做內勤行政工作,錄取後卻被要求做外勤的業務推廣和拉客戶的工作。這樣可能會給員工帶來額外的難度(例如:個性比較內向不適合與外人接觸)和不方便(例如:沒有汽車駕照)。
如果有保留在僱傭時所訂的勞動契約(書面、錄音等),就能主張僱主違反勞基法規定,讓員工做非約定且不適合的工作。並且依照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行決定終止契約,另外按第17條要求支付工資
儘管如此,這件事整體看起來,勞工還是比較偏向被動的一方。除了能自己決定不幹了,好像沒辦法有其他比較有強制力能讓公司配合的作為。其實員工們還是可以先釋出善意與公司討論,公司不願配合就可以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希望這兩篇文章可以給各位讀者們帶來幫助,在找工作的同時還請不要忘了捍衛自己的權益。如果對文章還有不清楚或是其他生活上碰到的問題,也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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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將一對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講白一點,就是結婚前就存在的財產和結婚當下開始直至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這段期間得到的財產,而無法分辨到底是誰的財產就歸類為共有財產。但如果是像結婚前就存在銀行的定存在結婚後才產生利息,利息的部分就要屬於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律師的工作並非只要依照委託人的吩咐寫張狀紙呈報法院就可以收取委任費用了。被委任幫忙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同時也會有權利調閱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所做成的卷宗和先前調查到的證據資料,甚至還能將卷宗資料以翻拍的方式帶回去撰寫聲請狀。【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二項】
立法者也很聰明,明白與其問夫妻「將來如果離婚想怎麼分配財產?」這種招人厭的問題,不如直接用法律弄個「預設值」。結婚時沒特別用契約決定財產制,一律都當作選用(默認)法定財產制。
什麼是緩刑? 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 讓受判決的人不會受到影響,可以繼續過原來的生活。不會受到短期自由刑影響。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依照子女本身的意願,分為兩個法條來規範。一個是子女本身同意的和誘罪,另一個則是用不當手段使子女脫離家庭的略誘罪。因為父母有義務要照顧子女到年滿20歲,所以在未成年人20歲以前,都不能讓他們脫離家庭,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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